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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36条
许多民营企业家把2005年2月24日看作是抓住新机遇的一个重要日子。就在这一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36条”)正式出台。
这是建国55年来第一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也是再一次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公平的发展平台上,被誉为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标志。
历经一年的“打磨”
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对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着手研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些重大政策性问题,最好形成指导性文件。
在《国务院2004年工作要点》中,该文件被列为下半年的10项重点工作之一。自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重大政策专题研究小组,科技部、财政部等24个小组成员单位参与了文件的起草和修改。
7月25日,国务院在青岛召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温家宝总理对于这次座谈会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当前,国家实行的宏观调控,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出席这次座谈会的曾培炎副总理强调,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继续深化改革,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机制。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提高素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座谈会有来自全国10个省市区的13位民营企业家、国家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区的领导,一份全称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性文件框架思路》的文件被与会者广泛讨论。这个文件有8个部分,40条。
该文件经修改,于8月28日第二次出现在温州景山宾馆。此次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座谈会,召集了浙江各个行业的民营企业家共7人征求意见。会上的讨论稿共分为7个部分,36条。其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融资渠道、企业维权和政府监管等内容。
温家宝8月底考察了浙江汽轮集团、青春宝集团等国有企业和星星集团、飞跃集团、康奈集团等非公有制企业,召开了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他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出5点意见:一是国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国家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非公有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其他政策。三是国家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非公有制企业要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四是国家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比较宽松的融资环境。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财务和资金管理,守法诚信,自觉维护金融秩序。五是社会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非公有制企业要通过改革创新,提高自身素质,以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赢得社会的信任。
在青岛、温州两次座谈会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研究室的专题研究小组起草了“36条”的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12日下发到各有关单位,同时要求11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和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司。在征集各单位和企业界的书面意见之后,专题研究小组对“36条”作了一定程度的微调,但基本框架没有太大变动。
2005年1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肯定非公经济的主流
从1980年8月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对个体经济的肯定,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以及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经济地位的逐步提高,和与之同步的对1982年宪法的4个修正案的改进,非公经济的“正身”之路可谓漫长。
但制约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仍然是来自于国家政策上的不完善。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层面上看,虽然宪法已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所有制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确认,但至今在具体法律上仍没有明确地位,因而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内市场准入及融资方面仍面临着一些明显的体制性障碍。这些法律与政策盲区,使民营企业在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方面都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特别是一段时期来,有关民企“原罪”问题的争论,由“郎顾之争”引发的国资流失,由“铁本事件”引发的宏观调控是否针对民营企业,由极少数民营企业违规操作引发的社会质疑,等等,让不少民营企业家或多或少地产生了一些思想压力。正式出台“36条”,表明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主流是肯定的。
把平等待遇落到实处
从创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享有平等待遇的角度看,“36条”的正式出台,显得十分及时和更加有针对性。
这从“36条”出台后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评论中可以充分地感受到。成都市工商联会长、成都迈普产业集团董事长花欣说:“民营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这太重要了。消除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障碍,民营企业可以全线参与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去。”
四川通威集团董事长刘汉元认为,目前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依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有些政策不公平,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税赋较高,“三乱”还比较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还不健全,个别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利用国家特殊政策,垄断市场,恶意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国有企业的迅速改革和进步面前,民营企业正逐渐失去资源优势、体制优势、管理优势和人才优势。
尽管过去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待遇的政策也不少,但许多政策在执行时都走了样。
比如在竞争性生产领域,各地在名义上都已消除所有制歧视,基本不存在准入门槛,但又普遍存在着市场“假开放”。主要表现在:“明宽暗管”现象严重,无形屏障过多。有的部门光说欢迎投资,但一涉及具体项目,哪些鼓励,哪些限制,就语焉不详,投资者无从了解市场准入门槛的高低和行业政策风险的大小。此外,国有资本存在“与民争利”的现象。尽管有些领域没有明文规定民营企业不得控股,但由于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既得利益的存在,民营企业的投资面临着要么放弃控股权、要么收购承包权的两难抉择。
客观地说,我国民营企业的成长环境一直是残缺不全的。这些年有一些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屡屡犯规,在这方面,远有牟其中、禹作敏,近有杨斌、周正毅和孙大午。可以说,他们的问题不仅是他们自己的问题,还更多地折射出现行体制的缺陷。比如说某些民营企业在运作、财务和税收上的不规范行为就反映了目前企业运行的手续太繁杂、门槛过高、税制设置不合理等,而非法集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贷款则反映出民营企业普遍缺乏金融支持、获取资金的渠道相当有限的问题等。
针对这些问题,“36条”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清理和修订工作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
有关专家认为,一些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待废止,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等;有些与宪法修正案不适应的,或者不符合宪法修正案要求的法律法规要进行修订,如《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另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票据法》等,为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一些和民营企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和完善,如大家比较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这牵涉到民营企业怎么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问题。(记者 彭真怀)
资料:核心在于反垄断
全国工商联的新近调查显示,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商业等15个行业。从调研数据来看,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79%)和商业类第三产业(20%)。经过长期的发展,民营企业已经成长出许多在国内国际市场中颇有实力的知名大企业,在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中,不少民营企业准备进入,或者已经进入钢铁、汽车、微电子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这说明民营企业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方面的要求。但这方面的进入通道仍然不通畅,很多行业的准入门槛过高,行业限制仍然很大,特别是在铁路、电力、石油、电信、民航等国有垄断行业。
众所周知,我国很多所谓的垄断行业,如民航、石油等实际上并不属于自然垄断,而是通过行政命令形成的。一些行业之所以长期对民营企业紧闭大门,主要是因为许多政府部门职能错位,直接参与到某些行业的经营当中,由此导致对这些行业的垄断以维持高额的利税来源。垄断导致进入不充分,有效供应不足,价格向上走,也使一些垄断行业成为经济发展瓶颈,如水、电、收费公路、地铁等行业。显然,这是一种带有浓重行政干预色彩的垄断。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也就必然意味着对行政性垄断的突破。
早在10多年前,我国就开始酝酿《反垄断法》;2000年以来,要求该法出台的呼声更是日益高涨。但迄今为止,这部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仍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阶段。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界对涉及反垄断的一些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一直争执不下。前不久,甚至还传出了几家政府部门争夺《反垄断法》起草权的传闻,很快又有相关部门站出来澄清。内中详情目前无从知晓,但这个小插曲提醒我们:有必要将未来的执法问题纳入到反垄断立法的总体考量之中。既然制约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立法的主旨,恐怕就不宜由行政部门充当立法起草和将来执法的“主角”。因为,它们本身就是行政体系的一部分,这种客观属性很难确保其行为的中立与公正。
尽管“36条”明确提出要在8个方面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但必须认识到,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工作是近些年开始的,目前在操作层面上,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完善,比如一些项目的行政审批达几百项。一个项目的审批往往需要3年~5年,还不一定能够批下来。3年~5年之后这个市场肯定发生了变化,民营企业还能上这个项目吗?就此而言,“36条”应当有助于推动各部门、各地方出台民营企业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现在,国有资产流失成了攻击民企进入垄断行业的一个主要口实,实际上这两者是没有关系的。国企改革中国资确实是流失的,流失的原因,一是法制不健全;二是操作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三是地方政府官员“同意”。国资流失的这个账算到民营企业头上有失偏颇。事实上,“36条”的大体框架在十六大已经明确,但垄断行业内强大的国有资本才是民营企业进入的最大障碍。在地方政府掌握的领域,各地的开放态度又有不同。在广东,国企可进入80多个行业,外企可进入60多个,民资仅可进入40多个。由此看来,在政府主导型的市场中,处于国资和外资夹缝中的民营企业,仅仅依靠“36条”还远不能披荆斩棘。现实中的垄断行业进入障碍,需要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配套政策迅速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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