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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落入犯罪深渊的民事行为

时间:2022-08-11 07:24:08 民法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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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落入犯罪深渊的民事行为

警惕,落入犯罪深渊的民事行为
  
  杨学友
  
  目前,我国诸多领域中的民事行为,正在被变为一种刑法强制性规范,有些民事行为,如果把握不好,很有可能陷入刑事犯罪的深渊。
  
  以次充好当心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贾某是一个体工商户,专门从事烟酒批发零售。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间,贾某购进一批某名牌高中低档白酒。为追求高额利润,贾某采用做假手段,以次充好,将低档酒“处理”成高档白酒向外批发零售,总价值达6万余元。1月初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贾某予以起诉。
  
  点评:也许有人认为,以次充好只是行为人为追求高额利润的民事违法行为,大不了受工商管理部门处罚了事。然而,这种民事违法行为很容易与犯罪相“链接”。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此犯罪为数额犯,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构成此罪。
  
  以“借”欺骗老人
  
  涉嫌构成诈骗罪
  
  案例:一中年妇女走进郊区周老汉家院落,说她叫王小燕,是周某女儿的好朋友,来郊区收玉米差点钱,想找周的女儿借钱。说着拿出手机假装给周的女儿打电话,实际是打给另外一个女人的。接通后,她把手机递给周某,周某听到一个女人的声音,在电话里直喊爸,周某就真的以为是自己的女儿呢。她在电话里让周某替她拿2000元钱给王小燕急用,并说晚上回来就把钱还给周某。可晚上女儿并没有来,周某打电话给女儿,才知是受骗了。
  
  点评:王小燕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数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2000元以上为标准。
  
  强拉他人传销
  
  当心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例:马小勇在外打工几年了,近日突然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马的父亲从一老乡处得知,马小勇从事传销活动多时,为发展下线,以有好工作干为名将他表妹杜某骗去,杜某知道实情后不同意。马小勇就与其他3名传销人员一起把杜某的手机扣留,并强硬将她关进一小房子内,一天一夜,他们几人轮流看守,并不停地要求她加入传销。第二天早上,她趁上厕所之机从二楼跳下摔伤,由此案发。
  
  点评:据此案情,马小勇及其他3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该罪的本质特征就是非法使他人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有限空间内,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内。如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该拘禁行为具有持续性,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其中,超过一昼夜的,完全构成非法拘禁罪。
  
  拾取盗贼遗弃赃物
  
  也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2009年春天的一个早晨,周某下夜班步行回工棚的途中,见一群人围着路边一辆九成新的电动摩托车观看,一打听原来是盗贼偷车后因怕出事而将车子丢弃在路边。当晚,周某再次途经此处,见该车仍在原处,“反正车主没有来领取,不如把它捡回去留着自己用。”周某想到这儿,将车子藏匿起来。可没过几天,便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9000余元。周某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上的侵占罪。
  
  点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下列两种情形将构成侵占罪:一是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对本案分析可以看出,周的行为符合该罪第二种情形的构成要件。
  
  法律对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要求是:立案标准为5000元至2万元。
  
  上述4个案例告诉我们,当人们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触犯了民事法律规定,那么要负民事侵害赔偿责任;如果同时也触犯了我国《刑法》,给社会、给他人造成侵害、损害后果,还要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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