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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建设:乡村结构变迁中的新治理
农村社区建设:乡村结构变迁中的新治理作者/文 军
文军,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社会学学会副会长
一
传统的中国乡村是由一个个自然村落组成的,以宗族、血缘以及地缘关系为纽带,具有高度同质性的熟人社会,其社会交往结构相对独立,社区治理也自成体系。比如,在晚清之前很长一段时期内,封建皇权为了能够有效管理乡村社会,主要是依托士绅阶层并借由礼俗与伦理道德来完成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国家正式权力并没有建立到最基层的村落社区,而这种管理方式也没有妨碍乡村的稳定与发展,反而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中国乡村结构长时段的稳定。直到现在,我们在乡村最基层实行的还是一种社区自治的方式,而国家正式权力只建立在乡镇一级。
然而,进入以工业化、现代化、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当代社会以后,中国乡村社会结构随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随着现代国家的建构和城市化浪潮的影响,各种外部性因素日益渗透到乡村社会之中,乡村社会不再处于自然和相对独立的状态,而是逐步演化为国家各种制度变迁的一种产物。其在结构层面至少表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乡村大量中青年人口的外出直接导致乡村社会人口结构的日趋空心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把乡村大量的中青年劳动力吸引走了,留下的是大量处于人口结构“两端”的儿童与老人。人口结构的两极化和空心化,将导致乡村社会建设的严重乏力和乡村有生力量的严重匮乏。
二是城市文化的不断侵入使得传统的乡村文化结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乡土文化遭受到了现代城市文化的严重侵蚀,所谓的新的城市文化实际上在乡村社会中成为“无根的文化”,而原有的传统乡土文化又在逐步地走向消解,新旧文化的同存局面使得乡村文化结构日益复杂化,文化认同难以达成。
三是乡村工业化使得农村职业结构不断异质化。工业化浪潮向乡村的推进逐步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的同质性职业结构,乡村内部职业由原来相对单一的种养殖业等传统的农业职业形态开始走向分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转移到非农职业领域,乡村职业形态由此走向了多样化,职业结构异质化趋向不断加强。
四是乡村阶层结构不断分化并出现了许多新的阶层。乡村职业结构异质化的同时,乡村的阶层结构也开始产生了分化。传统的农民阶级已经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私营企业主、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不同的阶层,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发展取向可能完全不同。
五是乡村社会组织的匮乏导致乡村权力结构单一且非均衡性问题突出。长期以来,我国乡村各类组织的发展“行政化”色彩较浓,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建设严重滞后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这使得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不仅单一化,而且一直处于非均衡的发展状态中,乡村自治难以真正实现。
二
面对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笔者认为,大力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运动,不失为乡村治理的一种新路径。农村社区建设是将城市社区建设经验与成就延伸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方式和平台,也是当前深化新农村建设、创新乡村社会管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新量标。其根本目的在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城乡之间的和谐与稳定,使农村社区达到“以优美的环境吸引村民驻足、以优质的服务满足村民需求、以丰富的活动引导村民参与、以完善的功能提高村民素质”的良好效果。
社区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社区往往归结于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即以共同居住的地域为基础,具有共同的社会联系和价值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一种地方性社会。在当代中国,随着国家现代化的迈进以及市场化的改革,农村社区越来越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异质性和变化性。在此背景下,重新认识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建设的价值显得极为重要。(管理科学论文 fanwen.weiyujianbao.cn)因为农村社区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概念,而具有生产、生活、服务和发展的多重内涵,是一个具有功能复合与主体复合特性的共同体。
从我国社区建设的历程来看,20世纪80年代初,以城市为中心的改革逐步带来了单位制的解体与街居制的产生,城市社区建设也应运而生和蓬勃发展。到20世纪末,城市社区建设不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而且在社区组织和体制创新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相比之下,农村社区建设实际上一直没有真正启动过,除了少数的几个项目外,农民几乎享受不到公共产品和社区服务。农村社区化、农民市民化几乎成了千百万农民追求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大梦想。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07年3月,民政部下发了“民函[2007]79号”文件,决定从全国有条件的县(市、区)中确定一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用1—2年时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农村社区建设由此提上了国家重要日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建设运动。
因此,农村社区建设自提出起就暗含了一些特殊的价值目标和愿望。比如,让“农民”逐渐发展成为“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只有居住地域的不同,而没有享受公共服务的差别。另外,农村社区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建设好农村社区建设,就需要构建新型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实现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型。比如,首批通过“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的山东省诸城市,2010年以来,相继将1249个建制村撤销、合并成为208个农村社区。这项重大改革使得诸城市成为全国首个撤销全部建制村的县(市、区),从而开启了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全面改革和乡村社区治理变革的新时代。
按照民政部的解释,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就是要在党和政府的指导与帮助下,依托社区组织,发挥农村居民主体作用,整合社区内外资源,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相比于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更为关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建构和社区管理制度的创新;以社区民间组织、专业合作社以及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基础,更加重视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及其队伍的建设。当然,农村社区建设是在新农村建设基础上进行的,是以新农村建设成就推进的,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农村社区建设不仅对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也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中,笔者认为首先的任务在于要形成一种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这不仅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作机制,更需要有一个能够激发广大农村居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动力机制。目前,我国实行“乡政村治”的做法,虽然在治理结构上实现了“政社分开”和“乡村分治”,但乡村自我治理的能力并没有因此培养起来,许多地方依旧是按照传统的惯性单纯地依靠政府在进行乡村建设。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中明确指出:治理指的是一种共同的目标支持下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因此,以农村社区建设为契机,通过建立农村居民与基层政府合作的平台来提升乡村自治的能力,这是在乡村结构变迁的大背景下实现新的社区自治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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