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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多年以来,企业社会责任一直是企业理论界和企业法学界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我国的法制建设,谈一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原因和范畴。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理论在我国发展较晚,但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企业过去和现在都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从现状分析来看,主要有三种表现:
1企业责任与非企业责任界限不清,许多企业仍承担许多政府或社会的职能。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社会责任承担过重,特别是国有企业集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于一体,承担许多非企业的责任。当然这里有些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有些是应该由社会保障完成的社会责任。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旧体制上未能很好地衔接,企业仍然承担着许多本该由社会承担的责任。
2有些企业在经营中,自身素质逐步提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并不仅仅来自企业经营的结果,而且来自公众消费及企业所处的环境文化、政治原因的互动的结果。企业如果要长期经营,则必须要关心其周围的环境问题。只有良好的外围环境,才会带来长久的利润。因此有些企业注重形象发展,积极接纳下岗工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积极从事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
3有些企业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不愿承担社会责任。有的企业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损害其盈利,因此不仅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就连其自身应尽的义务都做不到。例如企业应该为职工上养老保险,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仍有许多企业并不履行这一义务。更有甚者违反8小时工作制度,变相或是赤裸裸地增加职工的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原因探寻
企业既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因此一定要适应市场经济下的法制规则,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规范经营。法制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规范运作、协调发展的必要的强制性调节手段。如果没有法律这一确定、强制、权威的天平,企业的利益不仅不会受到保护,而且可能受损。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可以避免国家直接干预的负面效应。国家干预经济是市场失灵的必然结果,但这种干预往往带有干预者的个人偏好、信息失真等缺陷。为保证国家干预的科学、准确,防止干预失灵,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更需要国家干预法律化。在计划年代,企业的功能发生严重的扭曲,企业办社会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当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受学术界重视的时候,一个首要问题就是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范围,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定化,避免政企不分、企业和社会职能混淆的消极后果。
2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方式,企业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有着重要影响,其责任范畴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运行。要保证市场经济运行,首先要规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多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确定企业的社会责任。1919年美国道齐诉福特汽车公司案表明企业盈利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与消费者利益存在矛盾。虽然法院判决福特公司继续分发股利,但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争议至今从未停止。1953年史密斯制造公司诉巴劳案被视为是公开、明确要求董事会放弃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行动指南的判例。此外,德国的《股份公司法》、英国的《公司法》分别肯定承认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这对缓解劳资关系,保护消费者、提高产品质量都有一定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西方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有了新的意义。欧盟不久前在哥本哈根召开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专门讨论如何解决结构调整造成的失业问题。可以预料,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西方企业将会更加注重调整与社会的关系。
3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大瓶颈在于如何激励企业的活力,改革开放的二十几年经验表明,如果企业社会责任过小,必将损害社会利益,导致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许多社会问题,从而间接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如果企业社会责任过大,必然影响其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在竞争中将会受到很大的冲击,破产现象将会增多。如果企业把多余的人员推给社会,别的什么也不管,那就会对政府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保障。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如果不解决或者解决不好,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进而波及社会稳定和国家竞争力,因此,迫切需要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
4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国际社会的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了“全球协议”并在2000年7月在联合国正式启动。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这九项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对企业特别是公司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种呼吁,它对各国如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应该顺应此趋势,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避免法律空白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范畴的理性分析
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动因。从经济学意义上讲,企业仅仅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益最大化是其关注的首要目标,它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完成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工作。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盈利最大化的目标越来越受到挑战。如果仅考虑企业和股东的盈利而忽视其他社会利益,将会引起社会对企业信誉的怀疑,从而引起企业产品滞销、工人失业等大量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抛弃社会责任,其自身利益也可能受损。因此,企业承担某些社会责任,不是完全放弃自身的盈利,而是在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进行考量中,把获得利益的方式与时间进行变更和延长而已。
2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可以包括:企业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等六个方面。
3企业社会责任的定性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既有道德责任,又有法律责任,而且首先是一种道德责任。但道德责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各项制度不完善,企业又缺乏承担盈利以外的社会责任自律机制,势必造成一些不良状况发生,阻碍经济进步。因此需要将一些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内容法定化。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过程中,要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分析,将纯粹的道德责任与非纯粹道德责任分开。因此,笔者从企业责任的利益状况进行分类,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社会责任,影响社会效益的企业社会责任和对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
从企业发展来看,只有盈利才能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而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社会责任则不仅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也是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自身责任。如果企业以盈利来排斥这一问题,那么不仅不会带来更大的盈利,反而会损害企业的利益。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曾指出:公司的首要责任是提高效率、赚取利润;公司以最低廉的价格提供最大量的产品,就是在履行其社会职责;赚钱与社会责任之间没有任何冲突。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损害股东和全社会的利益。因此,企业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的强化与企业运作的经济性质是一致的,因此可以纳入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如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这一问题不仅关系企业长远发展,而且关系社会的发展,但是企业作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短视性造成其在追求盈利最大化时往往对此缺乏重视的问题,弥补的成本又会远远高出企业预防该问题发生的成本,因此应该提倡企业预防对社会效益的损害,强化可持续原则在经济运行中的贯彻,强化企业社会利益的责任,并将此问题法律化。
至于公益事业和社会、社区福利的责任,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这是一个道德责任,本应由社会承担,如果把所有的道德问题都法律化,那么只会损害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无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这种责任应该从加强企业文明,通过企业自发的行为来完成,而不应是法律强制完成。
四、结论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对企业运行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并不是每一个问题都可以法律化,将道德层面的东西法律化,只是表明企业道德文明的退化。然而当今企业发展自发的关注社会的行为是我们可以看到有些责任可以归入道德层面,不必法律化。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中,可以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对其分别规制,以求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笔者通过以上的分析,认为与企业利益关系密切的责任和直接关系社会利益的社会责任应该法定化,在企业立法中予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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