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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
摘 要: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西汉初期徭役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佐证材料。笔者就汉初服役的起止年龄、汉初徭役的征调对象、服役的范围及其从役方式、以及徭役征调的管理等问题作一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汉初期 徭役 新证
一百多年来,学界对汉代赋役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老一辈的史学家们在这方面作出重要的贡献。然而,对一些重要内容和关键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休,难以达成共识。主要原因是许多对汉代赋役制度的认识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要的文献材料在记录上存在差异,又无从考证,同时依赖假设、推理、縯绎而成的。这样,需要的是考古新发现、新材料,尤其是第一手材料。1983年在张家山汉墓出土了一批竹简,考古专家们从《二年律令》推测这是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的律令,记载了大量的有关汉初赋役制度的法令,填补了文献记载的空白,为我们研究汉初赋役制度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这些汉初法令的出土,一方面,提供了对汉初赋役制度新认识的新史料,并对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基本上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借助新材料及其所提供的视角,可以重新认识汉初乃至整个汉代赋役制度,这对研究古代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赋役制度的形成及其发展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关于赋税方面内容学术界已有专文发表,而徭役方面内容至今未见专文,现笔者不揣简陋,试图对此作一有益的探讨。
徭役,亦称力役,是国家强制百姓承担的无偿性劳动。对徭役的研究是汉代赋役制度研究中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一个传统的课题,有许多问题以前就已经解决了。但是,遗留下来未解的疑结也较多,主要原因是史料的缺乏或者文献记录相互矛盾。例如:西汉初期“始傅”年龄多少?“免老”年龄又是多少?汉初徭役征点对象的范围?汉初徭役范围与服役方式如何?汉初徭役管理如何?诸如此类问题,是深入研究汉代徭役制度的关键,非新出土的史实莫能解!现根据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对这些问题依次解答。 一
关于汉代服役者服役的起、止年龄问题。学术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基本认同整个汉代“始傅”年龄为二十三岁,老免年龄为五十六岁。第二种认为汉景帝至昭帝时年二十而傅,而昭帝以后,年二十三而傅,至五十六老免。至于景帝以前的“始傅”年龄均为推论,不足确信。这一点上需要展开来讲,明确汉初的“始傅”年龄,以厘清整个汉代的服役年龄时限的问题。
何谓“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1]意思是说,登记名籍,以便给国家服役。我们先来看看以前常引用两条文献材料,对“始傅”年龄的解释,如下:
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而后役之。”
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盐铁论·未通》篇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五十以上,血脉溢刚,曰艾壮。……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征),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
对孟康的解释中“古者”的时间无法具体确定,一般认为是先秦时期,则“始傅”年龄23岁,也是先秦时期定制,由此推论汉初的“始傅”年龄也是23岁。又有如淳所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的解释,再有昭帝时盐铁会议上御史所言“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因此,推断出汉初“始傅”年龄为23岁,老免年龄为56岁,结论似乎确信无疑,果真如此吗?
现据张家山汉简《傅律》内容来看,汉初对“始傅”的年龄规定,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意想。简文如下: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三六四)、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三六五) [2]
从此简文看出,汉初吕后时期,“始傅”的年龄是依其父及本人的爵位高低所定的,分为三个档次,每档次隔二岁。父爵位卿以上及本人爵位大夫以上者,“始傅”年龄为24岁;父爵位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之间及本人爵位不更以下至上造者,“始傅”年龄为22岁;其父爵位不更以下的所有人,“始傅”年龄为20岁。“始傅”年龄的差次,反映出等级制度体现在汉初徭役制度之上,反映出官吏与平民、有爵者与无爵者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关系,说明了封建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开端以来就楔入封建社会体制的肌体之中。
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对“始傅”的年龄有明文规定。据《汉书·景帝纪》曰:“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这就是说,景帝诏令全国男子至20岁时必须傅籍,以备服役。钱文子在《补汉兵志》云:“汉法,民年二十始傅,……自始傅为更卒,岁一月。”钱氏说法,正是据此诏令而推断汉制。此时“始傅”的年龄不再论爵位身份地位的高低,破除了汉初“二年律令”的所定的不平等的等级制规定,这是进步的,反映景帝时宽惠爱民的执政思想。不过,黄今言教授认为这是汉代的新创制,是对秦制“始傅”年龄的修改。[3]现在看来,不足为据,恰恰地说是对西汉初期吕后以来傅籍年龄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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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西汉中期,昭帝对“始傅”与“免老”的年龄都有新的更改,男子“始傅”年龄延迟了三年至23岁,体现其厚惠百姓政治思想,其实目的亦是为了缓和武帝以来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p>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解释孟康、如淳的注释及《汉仪注》所说的内容,其实都是汉制,尤指西汉中期以后的徭役制度。总之,西汉初期“始傅”年龄在吕后时分为24岁、22岁、20岁三个档次,不能单纯地认同为景帝时的20岁,或者昭帝时的23岁。]bV4eDK`V+z6@?k L~Y`I :h\[Bz@电子技术论文|L7~Gno +oU^5{cRIoV*Le
关于服役“免老”的年龄的问题,通常认为是56岁。何谓“免老”?是指因年龄高而享有豁免徭役的特权。《汉旧仪》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这是秦制,免老的年龄界限:有爵者为56岁,无爵者为60岁。汉承秦制,免老年龄也定为56岁。《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学术界也就据此认为汉代的免老年龄为56岁,至于西汉初期免老年龄也只是向前推论而已,无史可稽察。现据张家山汉简,有许多相关记录,可以对免老、睆老有新的认识。如《傅律》记载:论文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三五六)
此简大意是,凡大夫以上者年龄至58岁、不更者62岁、簪者63岁、上造者64岁、公士者65岁、公卒以下者66岁,皆可为“免老”,豁免徭役。免老的年龄依爵位高低而不同,大夫以上者以相同年龄为免老,不更与大夫相差4岁,不更至公卒以下依次只相差1岁,公卒与无爵者与大夫相并8岁。与秦制相比,有爵者不以56岁为免老,而至少是58岁以上,年龄至少延缓了2岁;无爵者不以60岁,而以66岁免老,年龄延缓6岁。这说明了西汉初期的确有减轻徭役的史实。不同爵位享受不同的免老待遇,反映了汉初社会等级制度与徭役制度紧密结合。此律令表面上看国家要求所有人服徭役,具有全民平等性,但结合前面提到的《徭律》内容看,大夫以上者可以不服国家徭役,说明了汉初徭役制度并不具有“全民平等”性,而阶级性是其本质的特点。下面有一条《徭律》令,也说明了这一点,且颇具意味。简文如下:
民产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岁,以父为免者;其父大夫者,以为免老。(三五八)
意思是说,若百姓产子五人以上,男子已经傅籍(不更以下子20岁“始傅”),女子至12岁(汉初时待嫁年龄),其父可以为免老;若产子五人,其父是大夫,本人可以为免老。经过秦末农民战争、楚汉战争,汉初时人口锐减,需在增加人口,以恢复经济,故定此律奖励生育。但是,它实行的后果是打破了原有的免老制度,使之不存在了免老年龄界限的问题,说明了汉初时“免老”不仅仅因年龄免除徭役的制度,而是一种享有豁免徭役的封建特权。
除“免老”以外,汉政府还将年龄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为“睆老”,可以享受减半服徭役的权利。这又是一个对汉史的新认识,以前未曾涉及。据张家山汉简《傅律》记载:
不更年五十八,簪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三五七)
此律文说,爵位不更者年龄至58岁,簪者59岁,上造者60岁,公士者61岁,公卒、士伍者62岁,皆可以为睆老,豁免一半的徭役。这与“免老”的规定有所差别,现将“免老”、“睆老”年龄的详细对照情况列表如下:爵位大夫以上者不更簪○上造公士公卒以下者免老年龄586263646566爵位 不更簪○上造 公士公卒、士伍睆老年龄 5859606162
与免老相比,有所区别:(1)从所指的对象上讲,免老的对象包括所有的人,而睆老的对象很有限,仅包括不更、簪、上造、公士四等爵位者及公卒、士伍这些人,其他人不定为睆老的对象。(2)从年龄结构上讲,自不更至公卒、士伍之间,免老与睆老的年龄都相差4岁。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西汉初期免老、睆老是一种享有豁免徭役的封建特权,其年龄的限定必须根据本人的身份地位而定。鉴于张家山汉简的材料,以往学界所认为汉代免老年龄56岁的观点也还需仔细斟酌。二
关于西汉初期徭役的征点对象,学术界认为汉代国家规定可以征调任何一个人,凡“编户齐民”到适龄之后,都有服徭投的义务,即使丞相之子也在征调对象之内,有身便有赋,有丁便有役。然而,汉代并非全民服役,对免服徭役的人群有一套特殊的规定:凡有宗室属籍及诸侯、功臣的后代,或有官籍、俸给六百石至二千石官吏和都尉以上的军官,或者享有一定爵位者,或者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的儒生,或者有车骑马以及奴婢者、入粟者等,皆可免除徭役。[4]
现依据张家山汉简,针对西汉初期徭役征点对象问题,对以上的见解进一步肯定,并且阐述新的认识。据《徭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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