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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趋向分析

时间:2023-03-05 05:16:54 农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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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趋向分析

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趋向分析
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趋向事关两者之间利益联接机制的完善,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趋向如何,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让两者的利益趋向一致,就成为完善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联接机制必须要首先研究清楚的问题。
1 利益趋向并不总是一致
龙头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趋向大致可分为一致或不一致。利益趋向一致,即指农户收入随龙头组织利润增减而增减,两者成同向关系。利益趋向不一致,即指农户收入并不随龙头组织利润的增减而增减,两者不相关或者负相关,也即龙头组织利润越多,农民从产业化经营得到的收入不变甚至是减少。从总体上看,由于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强调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趋向一致的实质是让农户获得更多的利益。
目前,从实际情况看,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趋向从总体上看并不总是一致。近年来,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迅速发展,实力不断增强。虽然龙头组织的存在稳定了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户也从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大部分农户仍停留在原料提供者的地位,没有分享到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利润。一般而言,在整个农业产业链条上,农产品生产环节投入高、回报低,风险高、保险率低,成本高、收益低;而相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其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利润率较高,但由于农户难以分享到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增值,因此,农户收入难以随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利润的增长而增长,也即两者的利益趋向还没有实现一致。
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趋向不一致,也表明两者之间的紧密型利益联接机制还没有形成。弄清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趋向不一致的原因,是完善利益联接机制的前提。
2 利益趋向不一致的原因分析
造成目前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利益不一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便于分析问题,下面以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趋向为主线进行分析。
2.1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是不同的经济主体,难以同时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客观上存在相互依存在的关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龙头企业(公司)是农产品的购买者,农户是农产品的出售者,两者都有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仅从农产品买卖的角度看,一方得的利益多,另一方所得就少,决定了在目前情况下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利益趋向很难总是保持一致。
2.2龙头企业(公司)在价格谈判方面处于强势,利益受损的往往是农户
从表面上看,农户与龙头企业(公司)都是市场主体,其地位也应该是平等的,但由于农户多而散,而龙头企业(公司)实力强大,龙头企业(公司)在农产品价格确定上多处于强势。再加上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特别是大多数农产品处于相对过剩状态,龙头企业(公司)往往选择余地较多,而农户选择余地较少,一遇到市场变动较大时,利益受到损害的往往是农户。这也表明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利益趋向还不能总是保持一致。
2.3地方政府有重龙头企业(公司)、轻农户的倾向,农户利益保障难
由于龙头企业(公司)可以为地方增加财政收入,而农户因农业税减免对地方财政基本上没有直接贡献,因此,当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发生矛盾时,一些地方的政府大多保护龙头企业(公司),有时就使农户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利益趋向不总是一致。
以农产品专业市场、超级市场和期货市场为龙头的产业化组织,尽管农产品市场的经营主体呈现多样化,但在与农户利益趋向上,本质上仍是买与卖的关系。以农民合作组织为龙头的产业化组织,由于受龙头企业(公司)的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有一些农民合作组织就是由龙头企业(公司)牵头成立的,这些农民合作组织往往由牵头的龙头企业(公司)支配,因此,这些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趋向也不总是一致。如何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尽快让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利益趋向一致,让农户获得更多的利益,就显得非常迫切。
3 促使利益趋向一致的对策措施
从当前情况看,促使龙头组织与农户(范文先生网 fanwen.weiyujianbao.cn)利益趋向一致的对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3.1强化产权联系
要使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趋向一致,就要把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通过相互融合变成联体或者一体,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户分享龙头组织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利益。从根本上讲,一个有效途径就是让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或控股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从而在龙头组织特别是企业(公司)与农户之间建立起产权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由于不可能让所有的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都上市,引导鼓励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或控股龙头组织特别是企业(公司),也有利于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参股龙头组织后,农户就成为龙头组织的股东,农户就不仅可以通过销售农产品获得生产收入,而且可以分享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收益而获得分红,从而使龙头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趋向一致。
3.2强化过渡型联接
在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与农户之间建立起产权联系需要一个过程,在产权联系还没有建立起以前,可以通过强化过渡型联接来让农户获得更多的利益。过渡型联接即指“契约联接+相关技术服务(+ 一定的利润返还)”,虽与产权联接相比,联接的紧密程度差一些,但毕竟可以让农户分享一部分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利润。为充分发挥过渡型联接的作用,可引导农户组成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户的组织性和在利益博弈中的能力。农户组成农民合作组织后,可由农民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公司)去协商,龙头企业(公司)可以与农民合作组织签订合同,这样做既可以提高农户的谈判能力,为农户赢得较高的农产品销售价格、相关技术服务及利润返还等多方面的利益,也可以提高农户、龙头企业(公司)的履约率,还可降低龙头企业(公司)面对干家万户的交易成本。这种方法在目前情况下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
3.3强化政策引导
国家及地方为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促进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做大做强,出台了许多政策,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也从这些政策中获得了利益。国家及地方出台促进龙头组织特别是企业(公司)发展的政策,还是希望龙头组织特别是企业(公司)能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并致富。但一些龙头组织特别是龙头企业(公司)并没有让农户分享国家及地方的政策优惠所带来的利益。今后应加强引导及监督,让农户能够分享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利益。
总之,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使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趋向一致,将有利于龙头组织与农户利益联接机制的完善,并将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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