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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学校还给学校
——谈“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我把它归纳为三句话:把学校还给学校;让学校回归社区;使学校体现现代教育特征。
“把学校还给学校”,这个命题听起来有点怪,“学校”不就是学校自己吗,怎么还需要“还”呢?其实不然,这里试举两个例子。
例一:去年9月刚开学的某一天,我正在一所学校与校长商谈工作,天气闷热异常,学生在没有空调的教室里挥汗如雨,烦躁不安,于是教导主任来请示校长,下午能否取消正常上课,让学生自由安排?校长说,不行,停课必须请示教育局,要得到教育局批准。这样的问题应该由谁来决定?
例二:为了减轻学生负担,政府曾三令五申,学校不得在双休日、假期中组织学生进行文化类补习,红头文件也发了,会也开了,甚至动用了“一票否决权”,但是仍然有不少学校在补课,令行并不禁止。于是问题又产生了,政府和学校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政府究竟应该怎样来管学校,管什么?
这种现象随处可见,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学校制度仍然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烙印,虽然最近二十多年来我们也进行了很多改革,收到了不少成效,但传统的计划经济属性并没有根本改变。
比如说,目前我们的社会已经建立了法人制度,学校应该是法人组织,校长应该是法人代表,但其实不然,有名无实,真正的法人是教育局。校长是对教育局负责而非对学校负责,对教育局长负责而非对全校师生负责。因此学校往往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的、战略性的发展意识与发展规划,因为不需要有也不可能有。
又比如说,学校的管理结构也不是法人的治理结构,尽管有校工会、教代会,但民主决策和有效监督并不强。因此,学校管理的权力化、非制度化和经验化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还是家长式管理,非现代组织的特征在一些学校中还相当严重。
从学校内部来说,教育教学制度不是没有,而是很多,整本整本的,但问题是,这些制度都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它所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时代,传统的工业社会甚至是农业社会的教育特征,它所支撑的主要是传统教育、标准化教育的需要。而在现代教育理念指导下,力图代表知识经济社会、信息时代教育要求的现代教育(如新课程的推进),却得不到学校制度的有力支持。
学校作为一个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它又是一个封闭的孤岛,社区、家庭难以有效参与、有效监督,虽然学生、家长是学校的服务对象。学校也很少介入社区的文化建设,虽然学校建在社区,也很希望社区环境能与学校教育环境相协调。
这些情况已成为我国基础教育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在基础教育中,通过“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学校的主体性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激活学校的发展潜力,形成学校自身的发展能力;让每所学校都成为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学校;让每所学校都以现代教育的理念与方式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这将对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建设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主要是指:相对于传统学校制度而言的,符合现代教育基本理念与指向,能适应学校教育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以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的学校为基点,以有效调节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关系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发展及校长、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新型的政校关系和学校自主发展机制为主要内容,体现“现代教育”特征,保证素质教育目标实现,促进学生最优发展的“学校制度系统”。这一系统包括:
1.建立“以学校发展为本”的政府依法管理系统与模式。
2.建设“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学校内部制度。
3.形成“社区(会)、家庭与学校”的互动机制。
4.开发并形成社会的教育支持、服务与监督系统。
如果真正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那么“把学校还给学校”,就不是一句空话。
一、“把学校还给学校”,政府应该首先行动,从我做起。
要确立政府依法设置学校,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发展的办学观;政府管理模式应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具体行政性管理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指导性管理,政府必须从“大校长”的角色地位上解脱出来,给予办学实体——学校以充分的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遵循国家颁行的学校管理规程前提下,制定学校的发展目标,形成学校的教育风格、办学特色和校园文化,激励学校从不同的角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把学校还给学校”并不是对学校的放任自流。
对于公办学校来说,政府是“投资者”,代表人民对公共的教育资源进行分配与管理,对全体人民群众负责,因此他必然要对学校进行管理,进行监督,依法处分,要对资源的投入效益作评估,这是政府的职责。但问题是:方式是什么?
在“把学校还给学校”的改革过程中,健全与完善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度将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只有明确政府与学校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程序、标准与评估办法来落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可能真正地“把学校还给学校”。
与此同时,明确表达政府对学校发展的价值观和导向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在投入教育的时候,必然要表达政府的价值取向,并按照这种价值取向来评估投入的效益,这是一种国家意志,它有强制性要求的性质,每一所学校都应自觉贯彻与执行。例如上海市最近提出了“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估标准”,实际上这就是政府在表明:什么样的学校是好学校,什么样的学校制度和机制可以保证学生和教师能够自主地、积极地、主动地、有自尊地、创造性地学和教?学校怎样才能成为社会、社区的学校,而非封闭式的“文化孤岛”等一系列意见、看法和导向。
三、“把学校还给学校”并不是无条件的。
学校的发展水平有高有低,自主发展意识与能力有强有弱。这几年,相当多的学校自主发展能力已经有相当大的提高,但不排除学校之间有差异,有的差异还很大。事实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是一个促进学校从他律—>自律—>自治的过程。也就是说,学校的“自治”怎么来?应该是学校自己通过努力争取来的;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学校,政府可以给予不同的“自治”权力,让学校达到不同的“自治”程度。比如,对进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学校,学校应当同时提出一个学校的发展方案,明确提出学校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政府在经过有关的程序,对学校办学能力和发展方案进行评审的基础上,才能决定授权与否,以及授权程度的大小,授权时间的长短。
四、把学校还给学校,还需要通过培育资源市场为学校发展服务。
在现行体制下,教育的财政投入和人力资源(教师),教育的物质资源配置和知识产品的开发,基本上都是政府提供的。例如学校想引进新的课程,引进好的教育产品,引进它所需要的教育人才,或者学校因某种需要,需要有人来为它做一些短期项目服务,做一些专业技术的服务,它可以到哪里去找呢?有没有这种市场可以去购买这种教育服务呢,实际上是没有的,或者有也是零星的,不成气候的,一般只能通过熟悉的人来找,更谈不上货比三家了。
又比如,学校和教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教育科研或教育实验,搞出了成效,但往往就是写一些文章或报告了事,而很少再进一步开发成可供大家使用的有价值的教育产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教育的“资源市场”,不可能运用一些市场机制来促进这种开发与研究活动,从而抑制了学校和教师的积极性。
学校要自主发展,就需要在市场上找资源,因此政府有责任把这个市场培育起来。我认为,我们能不能通过制度创新,例如建立一些教育研究与开发基金,列出一些学校需要的开发项目,通过市场化的招投标来进行或引导教育技术与产品的开发。我们可以通过市场中介,让学校的服务需求与大学、科研机构的服务能力互相“见面”,使供需双方互相沟通。这样可以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来开发高水平的教育专业支持技术和产品,可以加速培植起高质量的社会化现代教育服务能力,形成高效能的教育支持专业队伍。另一方面,学校也有了社会化教育资源市场的支撑,不必事事依赖政府,自主办学、个性发展也就有了更多的可能。
与此同时,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中,教育的专业性中介组织也需要尽快地成长起来,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原则,在教育活动中发挥沟通、公证、监督和评价作用。如教育决策咨询(可以是政府的,也可以是学校的)、教育信息提供与管理、教育拨款审议、教育财务审计、学校设置和课程设置评议、教育督导、教育评估、教育认证、教育考试、教育资格认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等。
如果这些都搞起来了,学校发展的天地就更大了,政府的管理也更活了,学校也就能真正地“还给学校”了。
《中国教育报》2004年2月10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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