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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技术转让
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技术转让
口任虎
内容摘要能源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少贫穷的核心,而高效、节能、无害环境的先进技术是改善可获得能源、提高能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技术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从而通过技术转让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技术水平和能力,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 能源 可持续发展 国际技术 转让
作者 任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200237)
“可持续发展”概念首次出现在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所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但是直到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宗旨或序言,才开始被诸多国际环境、社会及经济相关宣言或决议普遍接受为一项全球化政策。
可持续发展理论演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不断发展,脱离殖民统治的国家开始加入联合国,改革阻碍新生独立国家经济发展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与日俱增。作为民族自决权之一的经济自决权的保障,确认和维护各殖民地独立国家拥有的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联合国的重要工作。因此,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在确认“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的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行使永久主权”的权利同时,要求“必须为各国国家的发展着想,为有关国家人民的福利着想”,但此决议并未提及资源的保护或者水、陆地或生物资源的可持续使用。此阶段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初始阶段,因为摆在新型独立国家和地区面前的是如何摆脱贫困以及如何发展经济的问题。
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世界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人们开始关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1972年,来自世界各国的几十位科学家、教育家和经济学家组成的非正式的国际协会——罗马俱乐部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警示人们,由于世界人口增长、粮食生产、工业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等五项基本因素的运行方式为指数增长而非线性增长,世界将因为粮食短缺和环境破坏而达到增长极限,从而提出“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土壤。这一阶段发展利益和环境利益实质上仍然是分开的,此阶段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过渡期。
到了80年代,人们的注意力逐渐从单纯的经济发展集中到人类应该怎样使自己的增长与自然取得和谐一致,实现可持续的发展问题。1987年布伦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环境危机、发展危机以及能源危机是一体的。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能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持久、稳定的支撑能力为基础,而环境问题也只有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才能够得到解决,从而呼吁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必须从现在起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两个重大问题负起自己的历史责任,制定正确的政策并付诸实施。虽然布伦特兰报告的采纳成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转折点,但是该报告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问题以及人权问题.此阶段是可持续发展一资源环境阶段。
布伦特兰报告建议联合国制定一项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普遍宣言,并呼吁联合国将该报告的结论转变成一项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并予以实施。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召开,使得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环境政策的主导概念而获得普遍的支持。1997年在纽约举办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上,“地球峰会+5(EarthSummit+5)”回顾了里约会议之后21世纪议程的履行情况,指出资金和技术的转让、生产和消费模式、能源的使用和运输、淡水的稀少等问题,并呼吁各国履行承诺。这一阶段的可持续发展概念,不仅以人为中心,而且综合考虑到发展权与环境保护、消除贫穷、健康、教育、妇女地位、技术转让与合作以及国际贸易等广泛的问题,从而使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将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融为一体的概念,此阶段是普遍的可持续发展概念阶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执行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方面存在的意见差距不断扩大,所以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没有取得显著进步,制定有效履行可持续发展纲要并实现其目标成为进入新千年之后的主要目标。联合国2000年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涵盖着人权、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性问题。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全面审查和评价21世纪议程的执行情况。不难发现,进入新千年以来,可持续发展问题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经过20多年的演变,可持续发展已从单纯的经济发展、(经济论文)资源维护、消除贫穷、解除贸易屏障、环境保护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以及环境问题融为一体的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政策。
(一)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2001年收集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文集,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方面的多边条约、协定、议定书、国际组织决议以及区域协议多达78个。681按照内容来划分,其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以及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三个方面来规定国际技术转让制度。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转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领导下的专利权保护相关国际条约或规范中,虽然未明确规定国际技术转让条款,但是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法条约》以及《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制定过程来看,他们所遵循的思路是从基础规范到程序规范再到具体实施规范,来建立和完善专利权和保护的国际协调制度系统,这样的努力同时也为专利技术的转让制度提供了参考。[9]
2.国际贸易与国际技术转让
世界贸易组织法不仅创立国际贸易的新秩序,而且建立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投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三个重要的技术转让规定:第一,消除阻碍自由贸易的技术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但如世界贸易组织《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援助”条款规定,“成员方同意对发展中国家通过双边或适当的国际组织提供技术援助的便利,该援助可能是程序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为达到出口市场的卫生检疫适当水平的必要的动植物措施”i10]。然而,这里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并非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永平,而旨在维护技术支持国的利益及国际贸易的畅通。第二,遵循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规范。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国际转让技术亦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协定,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市场准入原则等。第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的灵活制度。
3.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与国际技术转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联合国国际机构主持下制定的国际环境保护与能源利用相关国际文件,主要从避免和解决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风险和能源问题出发,呼吁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必要的帮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下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主要侧重作为技术转让客体的专利技术的确权和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主导下的三种协定旨在规范技术转让的制度体系及争端解决机制,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主导下的环境与能源相关国际规范侧重于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及国际合作。
(二)现有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弊端
由于现有国际技术转让制度跨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以及环境等诸多领域,仍存在不少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可拽行性
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条约或决议当中,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或者规定“技术转让是目标”,或者规定“成员国尽最大努力的承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并且缺乏技术转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各国在执行当中随意性比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当TRIPs协定第8.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防止义务时,并非规定“应采取”,而规定“可能需要采取”的表达方式,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约束力。
2.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处于劣势
不管是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范,无不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形成的、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国际技术转让方面,发达国家是技术的供应方,跨国公司是技术转让的主导者,因此要维护技术输出国的利益,保证技术投资者的利润;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需求方和进口方,技术地位相对较弱,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舞台上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意志更多地得以体现,但是修改和完善已经形成的国际制度的路程还很遥远。
3.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略技术转让
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厚此薄彼:重保护而轻流转;注重静态的保护和确权制度,忽略动态的流转制度的确立,即忽略了将智力成果转化为巨大价值的转让和许可等制度的确立。其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掌握技术转让的主动权,转让与否是“我”的权利,而保护是他国的义务。
如上所述,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出发点在于消除贫穷,提高生活质量,协调促进可持续的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是其目标。虽然种种现象表明,目前全球能源供应和消费的发展趋势具有很明显的不可持续性,但是能源作为减少贫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核心,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广泛采用,不仅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与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能源投入有关,因此有益于推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现有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略技术的转让,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等现状,严重阻碍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因此修改和完善可持续发展原则下的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制度势在必行。
(一)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地位正在形成
经过20多年的演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普遍接受的全球政策不仅反映在国际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律和政策之中,而且影响了国际组织法律与政策的适用与发展,如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诸如国际热带木材组织和欧洲能源宪章等条约机构。很多条约以及国际法院的判决都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确认了各国在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应负有的责任。例如,维拉曼特里法官在盖巴斯科夫一拉基玛洛水坝案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部分”’12],而在WTO海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也指出“WTO协定序言中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已被普遍接受为整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概念”。此外,各国普遍加强了可持续发展立法活动,如纳米比亚通过了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宪法修正案,爱沙尼亚则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法》。全世界都意识到可持续发展,因此有些学者主张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成为国际习惯法。
笔者认为,承认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习惯法律地位的条件尚未成熟,因为尚未形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以及缺乏可裁决的评审标准。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决策导向的工具,其确实代表了一个目标,而且这个目标能够影响案件的结果、条约的解释、国际和国际组织的实践。种种现象表明国际社会正按照里约宣言第27条规定,制订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法,因而在不久的将来可持续发展原则将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
(二)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虽然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地位正在形成中,但是促进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全世界的共同目标,可持续发展原则亦将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因此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协调能源技术国际转让中的各种矛盾,是实现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技术保护和转让的对立和统一
TRIPs协定确认“知识产权是私权”,但这并不表明知识产权是不可侵犯的。因为知识创新是权利发生的源泉,知识产权是依据法律而确定的权利,而权利的构成不仅以自由和利益为原则,而且其自由行使和获取利益的基础为正义和公平。知识产权通过对知识财产的私有化规则的确认,决定知识财产的分配和使用,但其最终目标是通过这种分配而促进科技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给予技术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排他性权利,旨在鼓励权利人的创新,而技术转让是实现技术中所含有的社会和经济价值的途径。保护是技术转让的前提,转让是技术价值实现的途径,技术保护和转让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必然性
据国际能源署的报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消耗正飞速增长,到2050年,大多数世界能源将被发展中国家消耗掉。能源安全供应和持续性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问题,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而且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则要依赖于技术的研发或引进,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只能引进,如果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过程中,采用歧视、不公平的措施,加大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的费用负担,那么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影响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及环境安全问题就得不到解决,最终发达国家本身也将遭受灾难。因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合作与转让方面具有必然性。
(三)完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技术国际转让制度的设想
1.加快可持续发展相关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使可持续发展原则尽快获得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法上强行规范的地位;促进和完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特别是转让程序、权利保护以及权利补偿制度,使得国际技术转让制度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敦促各国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或国际组织决议中的承诺。发达国家应通过旨在促进技术合作并能转让必要的技术知识,建立有效利用和进一步发展转让技术的经济、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支助性措施,方便取用和转让无害环境技术,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种技术。
3.加大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投入,促进发展中国家自我能力的建设。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大对高等教育和培训、建设科技、工程能力以及必要基础设施的投资,尽快接受并吸收外国转让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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