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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危机的博弈分析
信用危机的博弈分析【摘 要】近年来我国频繁披露出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相关丑闻,引发了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这一现象不仅引起了广大基民对基金经理人的信任危机,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对基金经理人的失信行为进行分析,为寻求解决对策提供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方案。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经理人 信用危机 博弈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在促进资本形成、稳定金融市场、推动产业成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努力学习国外的成功运作经验,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起步晚,发展快,所以在制度建设方面欠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们作为基金管理的舵手,手握巨额资金,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于是出现了一系列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稳定基金投资者信心,妥善解决好这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金经理人信用危机的具体表现
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应的基金制度法规落后于市场的迅猛发展。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发生:2006年10月,前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韩方河涉嫌利益输送被有关部门“带走”,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07年5月,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因私建“老鼠仓”非法谋利150万元,被处以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终身禁入基金管理市场。继唐建“老鼠仓”事件不久,公众最信任的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同样是使用了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买卖股票,私建“老鼠仓”获利百万余元,被证监会处以150万元罚款并终身市场禁入。2008年是老鼠年,但如果历数近期曝光的老鼠案,让公众窥出A股基金业的老鼠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呈暴发性增长趋势。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不断曝光的违法违规丑闻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造成了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现象扰乱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资源配置功能,使证券投资基金不仅没有起到稳定证券证券市场股市大盘的作用,反而影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和正常发展,对市场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
二、基金经理人失信行为的博弈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
假设条件:1.模型中甲为基金经理人,乙为基金投资人。2.局中人都是理性的追求收益最大化(假设收益G3>G4>G1>G2),据此,得到一个静态博弈模型,见下表:
该模型展示了两种不同的情形:情形一:开始甲乙分别选择守信和信任,此是双方都得到G1的收益。此情形将一直延续到一方改变初衷。此时不守信(不信任)方得到G3-G2的超额收益,而守信(信任)方只能得到G2的收益,收益差的存在将导致双方都选择不守信(不信任),各得G4的收益。情形二:甲乙一开始都选择不守信、不信任,这时达到纳什均衡,各得G4的收益。该博弈处于稳定状态,并将持续下去。
从博弈的结果来看,为了获得收益最大化,甲将选择不守信。
(二)模型的扩展分析
由于基金经理人不守信,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惩罚,因此在博弈分析时需要将惩罚的代价考虑在内,如果将惩罚的代价高设为F,双矩阵模型变为下表所示:
从短期来看,甲获得G3-F的收益,但是由于甲不守信受到惩罚,其形象受损,导致以后阶段的的收益下降,甚至亏损,其收益现值即为G3-F.如果甲坚持守信,那么其每一阶段的收益都是G1,设贴现率为R(0≦R≦1),其收益值为G1+G1R+G1R2+……G1R n(n→∞),当G3-F≦G1+G1R+G1R2+……G1Rn,即G3-F≦G1/(1-R)时,解得R≧(G3-F-G1)/(G3-F)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1)如果G3-F>G1,则0<(G3-F-G1)/(G3-F)<1,此时只要R≧(G3-F-G1)/(G3-F)甲就会获得大于短期收益的长期收益,甲就会坚持诚信。
(2)如果G3-F≦(G3-F-G1)/(G3-F)<0,由于0≦R≦1,R>(G3-F-G1)/(G3-F)是必然成立的,说明甲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一定会坚持守信,此博弈可以无限次重复。
以上所得是双人博弈的结果,同理可扩展到多人博弈。由此博弈分析模型可以看出:在制度完善的条件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失信行为是一种短期行为,如果他们追求长期稳定发展,一定会恪守诚信。
三、博弈的启示及对策构想
造成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诚信缺乏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只有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才能成为可行。要使诚信成为一种制度规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市场中的行为主体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不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损害自己的声誉;(2)社会信息渠道畅通,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对诚信或不诚信的选择会传递出去;(3)市场中的行为主体明确知道,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对照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现实环境,我们发现:由于众多管理条例定义模糊,基金经理人难以对自己远期利益进行稳定把握;由于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拉大了监管链,部分阻塞了信息渠道,使基金经理人行为更具隐蔽性;由于基金经理人的失信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所以他们知道不一定会受到惩罚,所以制度变迁亟待进行。
首先,基金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法规建设,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关的法制建设也应该跟上其步伐,对以基金经理人领衔的基金管理者的约束更加细化,惩处力度更加严厉,同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使其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保持相当。
其次,政府要对基金强制信息披露,以应对基金市场中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等市场失灵现象,改善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态。在基金市场上,市场参与各方所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对称的,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基金经理拥有完全的信息,而信息的接受方则处于相对信息的劣势。因此基金经理人在与基金持有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博弈关系中处于天然的有利地位,而政府的强制信息披露则可以对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地位起到平衡作用。
在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中,制度的意义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性博弈,基金经理人要不断博弈下去,就必须遵守承诺讲信誉,这就使得证券投资基金成为诚信的载体。制度完善的基本功能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只有法规具体明确,社会信息渠道畅通,政府监管到位,强化基金经理人市场竞争,基金经理人才有选择诚信、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问题才有望得到根本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贝政新。基金治理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3]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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