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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现状及特征研究
当恒通集团掏空上市公司时,我们才如梦初醒;当资金占用费成为上市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时,我们还能自我安慰;当劣质与低效资产成为股东清欠的主要策略时,我们仍麻木不仁;但是,在大股东占有资金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一种普遍现象之后,要重返公正与诚信、再开始提小股东的权益维护,更多的努力将不可避免。因此,从体制上、监管或监督中防范于未然应是根本。研究范围界定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正常”与“非正常”之别,我们认为后者应是规范之重点。因为我们注意到,在正常的结算周期内,控股股东或关联公司可能正常存留应付上市公司的资金,于是上市公司的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中是否属“被非正常占用”,存在较大的判别难度;但是,“其他应收款”多形成于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是“非正常占用”最主要的体现,因此,理所当然地成为“非正常占用的分析重点”。
为提高研究的针对性,我们以“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为“重点分析对象”,即:(1)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重高于15%;或(2)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重高于40%。满足上述标准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严重程度要远高于其他公司,此类公司的正常经营更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上市公司2002年中报数据反映,有161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15%以上,有128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的40%以上,满足两标准任何一个的上市公司数共达到173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63%。因此173家样本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重较大,其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的影响要远大于“非样本公司”,因此我们选择其作为研究重点。
资金占用的特征分析
一、其他应收款清晰反映大股东与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在其他应收款的占用对象上,2002年中报中仅披露了“前5大股东”与“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我们将第一大股东占用资金称为“大股东占用”,这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同时,我们将“其余股东、股东的关联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等均界定为“关联方占用”,为尽可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对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占用”时,其资金占用不被视为“关联方”占用(本文统一采用这种判断标准,于是实际的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数额,要大于统计值)。
统计结果显示,173家样本公司中有41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有53家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有42家公司存在关联方与大股东共同占用资金情况,仅有37家公司(约占21.39%)不存在大股东或关联方占有资金情况,因此,从其他应收款来挖掘“大股东与关联方占用资金”具有可行性,同时也说明“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与关联方存在较严重的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
二、样本公司普遍被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1-3亿
1、普遍被占用1-3亿
除少数几家公司,如三九医药(在2002年6月末达到18亿)、中关村(2002年6月的其他应收款达到35亿,2002年3季末更增加到42亿,在2002年6月末的35亿其他应收款中,其23.79亿来源于总承包建设融资款<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形成>),大部分公司的资金占用在1-3亿之间,因此基本上可以认为“中等规模上市公司是大股东与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重灾区”。
从统计中还发现,大股东占有资金的平均值达到1.65亿,关联方占有资金的平均值达到1.38亿,这两个平均值也再次印证了这一结论。
2、中等规模公司是资金占用的重灾区
按资产规模对样本公司、两市所有上市公司进行分类,可以看出:存在较严重资金占用的样本公司中,净资产达1-3亿的公司所占比重大大高于“同类资产规模的公司占两市整体的比重”,反映出此类公司被占用的可能性更高;从总资产上看,资产规模为3-5亿的公司出现资金占用的可能性也大于两市的平均值。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平均时间超过1年半
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时间差异较大,其中50%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占用的时间在1年以内,但是加权平均的占用时间仍达到1.62年,其中有3家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大股东占用达5年以上(注:评价资金占用时间,我们以有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为统计样本,以“由近及远的方式”分析资金占用量达到其他应收款的50%的时间段,作为资金占用时间)。
四、资金占用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
存在着“资金被大量占用”的上市公司(样本公司),其业绩指标要差于沪深两市的平均水平。首先,样本公司在2002年上半年、2001年的主营利润率分别为18.40%与17.79%,低于沪深两市同期的20.15%与19.71%的平均水平;其次,在2001年与2002年上半年,58%以上的样本公司的主营收入、主营利润、净利润较同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由此可以大致判断出业绩下滑与“被占用资金占总资产或净资产的比重过高”存在一定联系。
同时,样本公司在2001年与2002年第2季度出现整体亏损,而且亏损率明显高于沪深两市的整体水平,结合前文大致可以得出“大量的资金占用可能导致业绩下滑,甚至亏损;业绩欠佳公司更可能存在资金占用”的判断,其中后一判断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大股东或关联方经营欠佳(因为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生产性资产、优质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当此块资产已成低效资产时,其他资产的情况应可想而知)。因此,资金占用可能存在“业绩下滑公司资金占用量大、资金占用量大进一步加剧业绩下滑”这种奇异的现象。
五、处于弱势控股中的大股东更具有占用资金的动力
一般认为,在“一股独大”下,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大部分投票权,选举并控制公司的大多数董事,决定其他事项的投票结果,也就有了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增加自己受益机会的能力,于是绝对控股股东的掠夺行为被作为
监控的重点。正是由于对“一股独大”下大股东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防范与警惕,使大股东持股在50%以上(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一股独大)、且资金被大量占用的上市公司,仅占样本公司的24.28%,这一比例远低于“沪深两市中第一大股东持股超过50%的公司占40.34%”的比例。
但是,当大股东处于弱势控股地位时(第一大股东持股在20-30%之间),该类上市公司出现“资金被大量占用”的概率较大。统计中发现,在所有的有“大量资金占用”的样本公司中,36.26%的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在20-30%之间。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的上升,其占用资金的动力增加更快,但第一大股东持股达30%时是一个坎,高于30%后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的比重,明显低于两市所有上市公司在同等持股条件下的比重”(见表4)。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对大股东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能仅强调对“一股独大”类上市公司的监管;处于弱势控股条件下的大股东,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其他股东的损害更大(若大股东持股不足30%,其从上市公司提款1亿并造成损失,其自身资产损失不足30%,70%以上则由其他股东承担,这种杠杆效应对上市公司的危害更大)。
六、综合类公司最可能出现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
存在“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样本公司中,综合类上市公司是“资金被大量占用”的重灾区,“这类公司占样本公司的比例”远高于“综合类公司占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的比重”,对此类公司而言“主业不够鲜明,核心竞争力不强”是重要原因(由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结构存在较大的相似性,综合类公司的大股东也可能存在主业不鲜明的情况);同时,上市公司过泛的业务也使其关联方大大增加,这是较多的综合类公司中存在“大量资金占用”的重要原因。
文/张弘、吴载德
(联合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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