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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新探索
浅析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新探索作者:依红梅
论文关键词:住房 反向抵钾贷款 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我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着沉重的经济压力。与此同时,住房改革的深入已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家庭拥有了自己的房产,住房已经成为大多数家庭私人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了这一物质基础,就有可能将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与居民已经取得的住房产权很好地结合起来,解除老年人养老的忧虑,“住房反向抵钾货款”正是由此而生的一个有价值的创新性设想。本文就住房反向抵钾货款在我国的推行进行了分析。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损情况及借款人去世时房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并按人的平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或年支付现金给借款人,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这种方式使投保人终生可以提前支用该房屋的销售款。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将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当借款人去世后,相应的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相应的金融机构同时享有房产的升值部分。即“抵押房产、领取年(月)金”.因其操作过程像是把抵押贷款业务反过来做,如同金融机构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借款人手中买房,所以,在美国最先被称为“反向抵押贷款”.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早源于荷兰,当时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措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已有巧年的历史,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成熟的房产融资形式,但在我国市场上目前还是一项空白。2002年,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经济学博士孟晓苏教授,推出了《建立“反向抵押贷款”的寿险服务》建议书,开创了将个人房产引人保险和老年保障体系并进行业务运行的新模式。这一创新模式借鉴引人我国,将只是一个时日选择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呼唤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设立
1.中国已经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对其解决方式的探讨刻不容缓
按照联合国制定的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或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即为老龄社会。我国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根据国家计生委统计结果,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2. 26%,按未来平均人口预期寿命涨幅不大的较保守的人口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16.97 %.毫无疑问,我国已开始步人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显突出。设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核心的意义在于,它是对现有养老方式的补充,可大大缓解国家和个人面临的养老压力。
据山东省烟台市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市人口约650万,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达到95. 6万,已占总人口的14. 8%以上,并且人口老龄化以每年3. 2%的速度增长。这就意味着,烟台进人“老龄城市”的时间,比山东省全省平均年限提前了近十年。按可靠数据推算,几十年后,烟台过“老人节”的老人将多于过“儿童节”的孩子。人口老龄化,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10年后,占当前老龄人口多数的低龄老人也将逐步迈人高龄阶段,其日常生活将必须得到他人帮助和照顾。业内人士分析: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当前烟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正对社会保障、劳动力结构、文教体事业等诸多方面带来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影响。理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2.养老资源严重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太健全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已有50年历史。前30年的计划经济时代,是以《劳动保险条例》为代表的“低工资、高就业、高补贴、高福利”的国家包企业、企业包职工的统包政策;改革开放以后的巧年,国有企业逐步走向独立,企业保险因之转向社会养老保障统筹;1995年中央决定将个人账户制度引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一的社会统筹制度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新体制,基金管理方式也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积累制。这就意味着现在在职的一代人既要承担继续供养上一代“老人”的义务,又要为自己将来的养老进行个人账户积累,这种双重负担为企业和职工带来沉重的负担,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引发出很多问题。据统计,目前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空帐运行”的额度已高达1990亿元。这一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所以,解决养老问题需要开辟新思路,增加新的养老资金的来源。
3.养儿防老的现实性大大减弱
社会人口流动的加强、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和家庭规模缩小的趋势,已经使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无暇或无心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家庭的养老功能日益退化,养儿防老这条古训面临着巨大挑战。据国家卫生部1999年统计,中国城市65岁以上老人的患病率为60. 2%,且多为慢性病和疑难病,需要特殊照料的老人比例很高。而这些城市老年人口日常生活的照料人员中,40%是老年人本人,37%是配偶,10. 6%是儿子儿媳,8%是女儿。“四二一”家庭大量出现,将来家庭养老的局面,很可能是一对中年夫妇要同时赡养四位老人和一个或两个子女,老年夫妇向中年夫妇遗留的两套住房,显然并不为中年夫妇所看重;而要靠中年夫妇同时养度四位老人和一两位子女,也非经济能力所能支持。我们必须提倡老人的自我养老,所以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显然是需要在将来给予大力发掘并给予积极推动的。
二、设立、运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建议
应当承认,象“反向抵押贷款”这样跨行业跨体系的社会性业务出现,是行业发展、社会进步的体现,是社会事业的完善。针对中国社会的现状,设立“反向抵押贷款”虽然存在一定需求,但需要克服的困难仍然很多,这种保险养老模式,是基于西方成型的物质条件和价值观念形成的,所以,引用时要注意因地制宜。
在一般推行的反向抵押贷款中,老年人继续使用自有的房屋,就可以享有由该住房的反向抵押而带来的长期持续的现金流人,以应对晚年养老生活。在我国现实的境况下应给予多样化的创新。
变换的方式可包括:(1)资产置换:在国家城市规划设计变更,居民住宅拆迁的情况下,可通过反向抵押贷款的方式,使其中众多的老年住户,用获得的拆迁款再加反向抵押融资,顺利地取得新迁人区块的住房,从而极大地改善自身的生活居住水平。如某老年住户62岁,原居住在市中心的住房计40平方米被明令拆迁,可得补偿金30万元。此时,该老年住户用此30万元在市郊购得70平方米住房一幢,同时将该住房向金融机构办理反抵押贷款并签订反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该老年人尚有存活余命为巧年,同时贷款利率、经办机构费率合计为7%,该老年人每月将可从该住房中获得房贷为x=[30x(1-7%)÷15]÷12个月=每月给付的金额。经计算x = 1550元。(2)老年人与金融机构合资购房:该老年人拿出巧万元,并向保险公司或银行贷款15万元,共计30万元,购买该幢价值30万元的住房,老年人首先人住直到其最终死亡为止,整个贷期不确定,也不必归还贷款本息,老人死亡后用该房产的价值来归还贷款本息。本模式也可认为是老年人同银行合资购房,顺序占有支配。双方的出资比例,应结合老年人的预期存活寿命、利率及房价波动等,做详细计算并在执行中根据情况变化给予相应修订。(3)老年人向房地产商反向抵押贷款:老年人一次性拿出30万元,交付房产商取得人住该住房长达20年的资格,人住期间,房产商每年向住户返还1.5万元,到20年结束,30万元房款全部向住户返还完毕。老年人提早死亡时余存未返还款一次性返还给其继承人,20年期满住户仍健康存活时,允许其继续居住下去,不必再缴纳费用。同一笔钱达到住房、养老两不误。(4)老年人合作购房并办理反向抵押贷款:有数位老人住房被拆迁,各获拆迁款10万元,如各自分开居住,分别养老,生活水平将会较低,必须寻求政府的帮助。有4位老人合作购房,合住养老,现用30万元购房并办理反抵押贷款,余10万元作为生活费津贴。大家共住一起,其乐融融,免除孤独寂寞之大难题。
反向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在开办反抵押贷款业务后,将会持有数量日益增多的住房资产,这必将会使机构的资产流动性受到相当的障碍。为此,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法来激活反抵押贷款机构的资产流动性,就是必要的。具体操作程序可表现为:某老年住户希望利用反抵押贷款来盘活自己的住房资产,同时又希望能将手头现有的住宅置换到更适于养老的处所。这时就可以“两步并做一步走”:将旧住房出售并换购新住房;将新住房申请办理反抵押贷款业务,将该住房资产盘活用好,起到改善养老生活的处所,寻找到房产养老的新处方。
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推行中,当贷款机构和借款人之间已经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开始执行之际,往往会因客观情形的改变,要求对已经签订的合同给予若干调整。这种调整有利于防范风险,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被允许。合同变更的事项可以包括:房屋价值的贬值或升值、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抵押物等。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当前研究的重点有:我国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法律基础,与养老社会保障和房地产抵押市场的有机对接,反向抵押贷款的参与平台和运行机制,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途径,相关配套政策和促进措施等。还应组织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研究单位和项目承担企业整合资源,共同开展项目试点和成果推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住宅反向抵押贷款体系,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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