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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角度看乞讨行为
一、商业言论
虽然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乞讨构成商业招揽因为钱转移到乞讨者手上之后,乞讨者会根据自已的意愿来使用这些钱。因此,虽然乞讨仍然可以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却要比其他受保护的言论的保护程度要低一些。也有人主张乞讨过程中,施予者并没有从乞讨者身上获得任何东西,因此乞讨并非商业言论,应当得到第一修正案完全的保护。
在Edenfield诉Fane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注册会计师招揽客户的禁令。法院认为招揽客户是一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商业表达。因此,只有当政府能证明这种规制仅仅是为了实现重大的政府利益时才能绕过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约束力。Kennedy法官解释道“一项对个人招揽行为的禁令的合宪性在于招揽者和被招揽着的身份,以及招揽当时的环境”,“某一种招揽行为,即时并非具有欺诈性也可能因为它的频率或激烈程度,使得招揽的对象感到威胁、烦恼、或骚扰。而保护公众免受此种招揽行为带来负面影响是一项合法重要的政府利益”。
Fane案中,政府想要禁止注册会计师从其他会计师手中招揽客户。法院将注册会计师招揽的对象描述为“十分了解会计师服务的商业主管”。想要获得正当的理由来管制这些会计师的招揽行为,政府必须要证明“此种管制行为是为了解决某种严重的问题,并且政府即将施加的阻止措施确实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此种问题。Fane案中,政府未能够证明对会计师招揽行为的管制构成一项重大的政府利益”。按照Fane中法官的逻辑,一旦法院认定乞讨行为构成商业言论,那么只要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能够证明乞讨者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者给众多行人带来威胁,乞讨行为就很可能会被限制或者禁止。
二、公共论坛理论
政府对那些在长久以来被用来进行公共演讲的地方进行的言论的管制需要满足更高的要求。Black大法官和Roberts大法官曾在Hague案判决书的引导段中写道:“(公园和街道)长久以来都被认为是公共场合,被公民用来进行集会,交流思想和讨论公共问题。”如果接受两位法官的观点,并要求政府只能根据与实现压倒性的政府利益有严密关联性的法规来管制街道上的乞讨行为,可能干涉政府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在一项判决中指出,将街道归类为传统公共论坛并不要求意味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形下都永远可以进行自由言论。
乞讨行为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并不一定要建立在公共论坛理论之上。乞讨作为一种招揽行为,与在街道上集会游行或者拿着标识牌站在路边不同。尽管在ISKCON案中,最高院基于认定机场不是公共论坛而支持了一项禁止在机场进行招揽的命令,但是Kennedy大法官同时也承认,即使机场被认定为公共论坛,这项禁令不会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他认为“即使对于公共论坛,也存在着对言论管制的标准,而根据这些标准,机场管理部门对于在其航站楼内的招揽和接受资助行为的管制应当被支持。只要言论管制只要符合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或者针对表达行为的非言论部分”在乞讨被作为一种纯言论而受到保护的体制中,公共论坛理论使得政府能够限制在某些环境下的乞讨行为,比如地铁上。5根据公共论坛理论,政府在非公共论坛中对言论相关的行为的管制权力远远大于其在公共论坛中的管制权力。因此,界定论坛的性质十分重要,如果是非公共论坛,那么政府管制乞讨的行为更有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审查。
三、慈善募捐
根据最高院的观点,慈善募集通常都与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密不可分,因此必须被视作受到保护的言论。有人认为这种紧密关系式是由于慈善资金的募集体现美国经济分层体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现实。
在VillageofSchaumburg诉CitizensforaBetterEnvironment中,募集者用募集到的资金来进行募集演说。慈善组织应该违反了“75%的募集资金应当用来进行捐助而不得用于机构管理”。在Schaumburg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募集资助无疑受制于合理的管制,但是此种管制必须十分谨慎,因为事实情况是,募集行为总是与为了特定目的寻求支持或者与表达对特定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观点的权利密不可分。”
在Young诉NewYorkCityTransitAuthority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庭将乞讨和慈善募集区分开来,并用措辞严厉地写道:“有组织的慈善基金通过增进交流和传播思想来服务社会,然而乞讨行为除了对公共利益造成威胁之外,一无是处。”然而Meskill法官在Young案中指出,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角度来看,乞讨与慈善募集并无差异。不这样认为的话,就意味着个人的困苦在法律上来说,比某个组织维护的利益得到更少的保护。
在Loper诉NewYorkCityPoliceDepartment案中,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认为乞讨构成慈善募集:“频繁的乞讨通常伴随着希望得到食宿,衣物,医疗保障或者交通费的言语。就算没有这样的语言,一个蓬乱不堪,无家可归的人伸出手索要救济的形象本身就传达了需要帮助的信息。我们认为为慈善组织募集资金的人和为自己寻求救助的人之间在信息传达方面没有任何差别。两者都是寻求他人的慈善救济。从宪法第一修正案角度来看,两者之间的差别十分微小。”
四、O'Brien标准
尽管要求金钱或者接受金钱资助的行为可能是行为而非表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行为同时也传达了一种“需要支持和帮助”的信息。这样,对乞讨行为的管制就需要从最高院在美国诉O'Brien中发展出来的标准来进行考察。根据O'Brien标准“政府的管制的必须在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实施;或者是为了实现重要和实质性的政府利益;或者实现政府利益并不会抑制言论自由;如果对言论自由的偶然管制不超过实现政府利益所必须的程度。” 但是,最困难的问题是这一标准到底是否适用。如果乞讨行为本身被认定是一种言论,那么对乞讨的管制无疑超越了宪法赋予政府的权力。这一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当然也可以为了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先假设乞讨时一种言论,然后继续探讨这一标准的其他因素。
在Loper案中,警署争辩道许多乞丐用虚假或欺骗的手段来骗取钱财,或者成天守在银行或者ATM机旁边,如果允许他们聚集在一起,他们无疑会变得越来越有攻击性。因此,对于乞讨行为的管制是为了控制乞讨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威胁,而这一权力完全在政府正常的管制权限之内。可以看出来,在Loper案中,警署正是企图通过说明对乞讨行为的管制符合重要的政府利益来证明其管制的合理性。
在美国诉O'Brien中,最高院判定焚烧兵役应征卡构成犯罪,尽管焚烧行为本身作为反战的一部分,确实含有表达的因素。尽管政府有其他途径来对士兵进行身份标识,但是法院仍然认为政府禁止征兵卡焚烧具有重要的政府利益。与焚烧征兵卡的行为相比,乞讨行为就更不像是一种表达行为了。也就是说,法院应当看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项合法的政府利益还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来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这样一来,根据O'Brien案法官的意见,一旦从在合理的政府利益,只要此种利益不是微不足道的,法院就必须接受这种利益的存在,并且进一步判断O'Brien标准的最后一项内容,即“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偶然管制是否超过实现政府利益所必须的程度”。
Loper案中,法院认为禁止所有的乞讨明显是不必要的,因为许多不具有攻击性的乞讨并不像警署所说的那样具有危害性。如果按照文义来解读O'Brien标准的最后一项内容,那么可以很自然的认为,如果政府有其他的方法来达到同样的目的,并且对给言论自由带来的影响更少,这样政府的行为就没有满足最后一项必要性的要求。法院的解读正是按照文义来解读的。但是这样的解读与O'Brien案最后的判决是不一致的,因为在O'Brien案中,即使应征卡被焚毁,政府仍然是有其他途径来标示应征者的身份的,但是最高院还是支持了对应征卡焚烧行为的禁止。
在Wardv.RockAgainstRacism案中,最高院认定,只要某项规定与实现政府合法切内容中立的政府利益具有严密的关联性即为符合了O'Brien标准的最后一项要求,即使这项规定并非限制最少的方法。
法院的这一解释给政府追求合法目标提供了余地,却没有说明什么时候政府的行为可以符合O'Brien标准。同时,没有对和平方式的乞讨和具有攻击性的乞讨,以及非欺诈的乞讨和欺诈性的乞讨加以区份。因而法院就必须承担权衡政府一般管制和实现政府目的的责任。不幸的是,将法院放在这样的位置会使得他们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过多地依赖于他们对乞讨行为的个人观点。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所有的乞讨行为因为仅仅禁止具有攻击性或者威胁性的乞讨十分困难。
O'Brien标准适用取决于法官怎么权衡政府利益和乞讨对于流浪人员的重要性。因此,尽管O'Brien案提出了这一问题,但是对于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却几乎没有任何指导意义。
五、时间,地点和方式分析法
在某些情形之下,“时间,地点和方式”分析法与O'Brien标准无异。但是两者又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因为限制乞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会完全剥夺乞讨者表达能力。Kennedy大法官在支持ISKCONII案中的的乞讨禁令时采用了一种不同的途径并将禁止亲自乞讨的禁令和禁止其他方式乞讨的禁令区分开来。禁止乞讨的目标是亲自乞讨。在ISKCONII案中,他投票支持对现场索要金钱的乞讨行为进行禁止,因为此种行为可能增加欺诈和胁迫的风险。与此同时,Kennedy大法官认为根据管制规定,就算乞讨者没有当场拿到金钱,但是他仍能够继续散播信息,比如,他可以分发预先写好收件地址的信封,那些捐助者可以据此汇出他们的资助。也就是说,政府管制的内容不包括分发预先写好收件地址的信封,而是从那之后才开始。从这个角度看,这样的禁令就可以被视作是一种针对特定时间、地点和方式的管制。
尽管如此,这一问题的关键仍然是是否将乞讨行为本身视作言论。并且,预先写好收件地址的信封的替代方法是否可行也十分值得怀疑。虽然乞讨行为当然包括当场乞讨,并且可能存在隐患,但是试图通过限制乞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于问题的解决也并无裨益。如果说公共街道不适合乞讨,并不是出于到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因素的考虑,而是由于乞讨本身的性质。
小结
综上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实践发展出来的各项关于乞讨行为的理论都没有对于如何在第一修正案下保护乞讨行为提出确切的结论。这些理论多样且极具灵活性,使得法官可以选择某一种理论来支持或者反对政府对乞讨行为的管制。在这种情形下,宪法修正案是否应当保护乞讨行为就会引发许多感性的问题,不同的法官会依据他们自己的对乞讨者的个人喜恶来采用不同的理论,得出不同的法律结论。
当然,任何一种分析都不可能完全排除私人因素。问题是,一些私人的因素可能会通过采用某种理论的伪装而被掩藏起来。因此,法院在处理某些可能包含个人感情的问题时,如果需要他们做出价值判断,那么此种价值判断应该尽量的显而易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官们可以采用最高法院判例建立的多种理论来得出任何他们认为明智的结论,并且并不需要标明他们个人对于乞讨问题问题的价值取向。某一种理论如果要得到适用就至少应当使得导致结论得出的各项因素变得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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