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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孙树旗
(西北大学 法学院,西安 710127)
摘 要:一直以来,《唐律疏议》都是法制史学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研究成果颇丰。通过分析和归纳王立民对其内容和钱大群对其结构及书名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他们都是运用微观与逻辑的方法,从一个点出发,由小及大,从而揭示《唐律疏议》的实质问题。这种对基本问题的透彻研究能为其他方面研究的深入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支持和最基本的方向。这种以小见大的写作风格,不仅透彻的揭示了问题,也体现出严谨的文风。
关键词: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律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171-02
中国法制史学界一般都认为:在唐朝存在的300年间,唐高宗永徽时期是唐朝立法的高峰。永徽初年,在《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正式完成了唐朝基本法典《永徽律》及“律疏”的制定。二者融为一体,称为《永徽律疏》,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此后,唐朝其他皇帝再未做过较大的修订。因此,《永徽律疏》就称为唐律的代表。元朝以后刻印的这部法典称为《唐律疏议》。
一、《唐律疏议》的产生及其影响
《唐律疏议》的正式名称叫做《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编订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唐律疏议》的完成经过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的完成绝不是一朝一夕之笔,既继受了《武德律》《贞观律》的精华,又再现了当时社会生活中法制的现实面貌。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做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考虑到当时中央和地方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不同,每年举行的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没有一个权威统一性标准的情况,于是唐高宗下令召集律学方面的人才和一些重要朝臣对《永徽律》进行逐字逐句地解释翻译,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所取得的现有成果,经历了一年的时间,撰写了《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经高宗批准,后来将疏议分别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永徽律疏》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它继承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它总结了自汉代以来立法和注律的基本经验,对汉代以来的重要法律原则、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仅做了精确的解释说明,而且准确大量地引用儒家经典作为理论指导依据。《永徽律疏》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经典,其用全面、深刻、准确的语句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精神、特征及方向,对后世及其他国家的法制研究和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成为他们了解和研究唐代法律制度和思想的重要依据。而且《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其重要的学术价值,历来为法学、史学等各界学者大家所关注,研究成果也十分丰富,为后人及今天的人们了解和研究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唐律疏议》是整个唐律的主体部分,代表了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在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律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对于其结构和内容,世人无不称道。然而细心观察,仍会发现一些被忽略的问题很有研究价值。
二、对《唐律疏议》内容的研究
王立民在1998年发表的《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一文中,对唐律内容的“疏而不漏”提出了一些质疑。
首先,唐律的制裁范围不仅仅限于违反唐律的行为,而且还扩大到制裁违反唐令、格、式等其他法律形式的行为。唐律本身规定的内容只有500条,而其制裁的范围已经大大超过唐律本身内容500条的范围。
一是唐律制裁违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唐令、格、式的总数都要大大超过唐律,数量很大,违反了这些令、格、式又要依唐律来定罪科刑,由此可以看出,唐律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违反唐令、格、式的行为。从这个方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唐律的法网并不是疏而是密。
二是唐律还要惩罚那些只违反礼、理而不违律的行为,不仅仅限于制裁违犯唐律、令、格、式的行为,其范围又大大超出了唐律的内容范畴。这些行为都是通过“疏议”而被纳入法网之中的,正如“疏议”中所讲的:“律虽无文”,“律、令既无条制”,“律、令虽无正法”等等。显而易见的是,这些行为还被包括在了唐律刑罚的处罚之中,因此可以说,这是唐律网密的一种表现。
其次,唐律为了惩治那些虽然律条中无明文规定,但是与相关条款有着大量间接联系的行为,这就要用到比附的方法。也就是说,原本并没有将这些行为规定在唐朝律文之中,但唐律却运用了比附的方法使其受到刑罚的处罚,它的适用范围再次扩大化,这是唐律网密的又一种体现。如原则比附、定罪比附、量刑比附、定罪量刑比附。
最后,唐律为什么要运用各种方法使其密而不漏呢?
唐律认为,制定者在制定律文时只能以一般情况为出发点,由此来确定律文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其内容不能涵盖所有情况,特别是特殊情况时。因此可以得出,再好的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有一些特殊情况无法预料,使得一些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不在律文的规定之中,成为法律的漏洞。可是,唐律又讲到,国家决不能让这些漏洞持续存在,去危害社会。因此,扩大唐律的适用范围,使用各种方法是十分必要的,使法网更加稠密,以杜绝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最终使他们都能被捉拿归案,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使法律无疏漏。当时的唐统治阶级主张严惩犯罪分子,不能使他们具有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而唐律的这种思想与统治阶级的思想不谋而合。唐朝统治阶级的这种思想与以往封建统治者的重刑思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三、对《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的研究
钱大群在2000年发表的《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一文中,对唐律的结构及书名的来历做了严谨细致的考证和分析。文章总体以通过分析唐律的结构、特别是“疏”的结构来辨析和评议今传唐律的书名。
唐永徽三年为“律”制定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义疏制定后,律及疏统称为《律疏》。《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时解经传统相符。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钱大群指出,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合为一体,包括律文、注文、疏文三部分。从三者的关系上说,“注”是对律文中罪名的罪状、律文的适用等所做的补充解释和说明,在《律疏》制定前就已存在;“疏”是在《永徽律》制定之后对律文包括注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律和注可以离开疏而单独存在,但疏文不可以。魏晋以来对权威文献含义的解释称为“义疏”,这种情况在唐代已经很普遍,对律之义疏则简称为《疏义》,“义疏”的作用是对律与注所做的全面解释。《唐律疏议》的版本中,就目前所见,最早的滂熹斋的宋刻本称为《唐律疏义》,但在宋朝元朝时期也有称为《唐律疏议》的本子传世。《律疏》在清朝的称谓并不统一,《四库全书》在收录时遵照元代已定本卷首书名作《唐律疏义》,也有民间传抄或传刻的《唐律疏议》,而后者的影响更大。
究竟哪个书名更合理、更准确?钱大群指出:“议”与“义”文殊,实际上是结构分析上的分歧与矛盾。从《律疏》的内容结构上看,疏是由“议”和“问答”两部分组成,疏下首先是“议”,对律文及注的意义用议论的方式做分析和阐发,“议”之后常常设“问答”,即列举实例以做解释。“议”和“回答”在对律的解释上,从内容结构关系上分析,二者是平行、平列的地位,从用词和书写形式上看,二者地位也是并列的,由此看来,把同义的“疏”与“议”连起来称为“疏议”欠妥,从结构上说,用“议”而不用同等地位的“回答”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准确的。而“疏义”则更好地揭示了《律疏》的性质,因此,钱大群认为《唐律疏义》更确切。
四、结语
观察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会发现,他们都是运用微观与逻辑的方法,从一个点出发,由小及大,从而揭示《唐律疏议》的实质问题。比如后来的霍存福、丁相顺的《唐律疏议“以”“准”例析》也坚持了这种以小见大的写作风格,不仅透彻的揭示了问题,也体现出严谨的文风。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程树德。中国法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
[3]钱大群。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J].历史研究,2000,(4)。
[4]霍存福,丁相顺。唐律疏议“以”“准”字例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5)。
[5]王立民。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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