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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住院治疗同意书,并非医院免责的“挡箭牌”
签订住院治疗同意书,并非医院免责的“挡箭牌”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父亲因患有偏执性精神分裂症入住一家医院治疗。我与医院签订的《住院治疗同意书》中约定,鉴于该病是一种特殊疾病,故患者如在住院期间发生伤人、自杀、自伤及其他难以防范和处理的意外伤害,一切损害及其后果由家属承担,医院不负任何责任。该同意书内容文本系医院提供的格式条款。三天后,因我父亲自己走出病房时,在医院病区内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此造成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48000余元。事后,我曾要求医院赔偿,但被其以《住院治疗同意书》已约定医院免责为由拒绝。请问:医院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祝襄
祝襄读者:
虽然医院已被约定免责,但其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住院治疗同意书》约定的免责内容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第五十三条指出:“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医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不仅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均免除自身责任、排除你们的基本权利,而且针对的是患者人身伤害。即《住院治疗同意书》并不具有合同的功效,既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也不是“生死约”,更不是医院免责的“挡箭牌”。再一方面,医院未尽到自身义务。当你父亲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的一系列合同义务以及监护责任也就随之产生,其中当然地包括对你父亲人身安全保障。鉴于医治对象为偏执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医院的责任更为重大。你父亲能走出病房、摔倒在病区的情况表明,医院根本没有尽到起码的防患责任。再一方面,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也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正因为医院未对你父亲尽到看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赔偿损失。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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