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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
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评介王巍
一、引言
众所周知,日本的信托制度发达,信托法规范和体系也相当完备。与此相对应,日本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也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日本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的发展进程中,信托法理论研究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及时总结和提升国内信托发展的实践经验,并借鉴英美等国的信托先进制度;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信托观念的普及、信托立法水平的提高和信托制度的完善。我国汲取日本信托发展的有益经验,不应仅仅停留在立法技术、产品设计等层面上,还应注重对日本信托理论研究的借鉴,尤其应该认真总结和吸收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宝贵经验。毕竟两国都有大陆法系的传统,在相似的文化背景下继受“信托”这一舶来品,必然会遇到很多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信托法规范和体系尚处于构建的初始阶段,信托法理论研究水平亟待提高。本文通过整合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相关资料,对其中的代表性作品加以评介,以期对我国的信托法理论研究能有所启示。
二、日本信托法理论的代表性着作概览
一个世纪以来,日本的信托法理论与信托制度、信托法规范和体系一起成长、发展和完善。其间,信托法理论研究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既有对英美等国先进制度的借鉴,也有对本国信托实践的总结和提升,还有对信托观念普及、信托立法完善和信托制度本土化的推动。总之,在日本一步步成为信托先进国家的发展历程中,由法律人主导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一直扮演着关键角色。在一代又一代日本信托法学人的不懈努力下,一大批优秀的信托法理论研究成果相继问世。下文列出了较有代表性的35本着作,时间跨度从1910年到2004年,基本上反映了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在各个时期的成就。
除了优秀的着作,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还反映在数量可观的论文上。例如,较具代表性的有:中野正俊,“信托中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载《法学志林》第98卷第2号;冈田岩吉郎,“信托受益权的本质”,载《法律论丛》第17卷第6号;永井寿吉,“日本信托法要义(8)”,载《信托协会会报》第17卷第4号;中野正俊,“欺诈目的的信托与债权人的撤销权”,载《法学志林》第99卷第1号;玉井茂,“信托的特异性(二)——受益权的性质”,载《法学新报》第48卷第3号;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的信托法理论研究中,常常以信托行为为基础,把以受益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核心是受托人的义务和受益人的权利)作为研究信托的关键,并围绕如何把握受益权的性质来探讨信托的基本构造。这成为了日本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争论的焦点,也由于各自观点和立场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信托法学说。例如,“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相对性权利转移说”、“限制性权利转移说”等。
详而言之,“债权说”在日本的影响最大,基本上处于“通说”的地位。主张“债权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有:池田寅一郎、青木彻二、三渊忠彦、游佐庆夫、入江真太郎、吴文炳、栗栖赳夫、上田启次、新井诚、永井寿吉。但是,随着日本信托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债权说”也经受着其他学说的挑战。例如,“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和“限制性权利转移说”。主张“物权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有:岩田新、玉井茂。主张“实质性法主体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有:四宫和夫、松本崇、木下毅。主张“限制性权利转移说”的信托法学者主要以中野正俊为代表。目前,主张“相对性权利转移说”的学者已不存在。
三、日本信托法理论的代表性着作简介
如上文所述,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成果丰硕,学说流派观点不一。在现有的条件下,笔者不可能一一道来。因此,下文选择了中野正俊、四宫和夫、新井诚三位信托法学者的代表性着作,着重从体系结构的层面上加以简介。他们分别代表了“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债权说”三种不同的信托法学说,希望本文的简介能对我国信托法理论研究提供一点启示。
(一)中野正俊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判例研究》
该书是围绕法律条文展开研究的,主要涉及到2部法律(《信托法》和《民法》)的19个条文。其中,《信托法》有18条,《民法》有1条。具体而言,《信托法》涉及到第一条“信托的定义”、第二条“遗嘱信托”、第三条“信托的公示”、第四条“受托人的义务”(即受托人遵守信托行为的规定来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第九条“禁止受托人享受利益”(即受托人享受利益的限制)、第十一条“诉讼信托的禁止”、第十二条“欺诈信托的撤销”、第十三条“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继承”、第二十条“受托人的管理义务”、第二十四条“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共有及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恢复信托财产原状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撤销信托违反的处分行为”(即受益人对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第四十条“书类的查阅”(即信托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书类资料进行查阅和知情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原因”、第四十七条“受托人的解任”、第四十八条“法院选任信托财产管理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的事由”、第六十条“解除信托的效力”(即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在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的前提下可随时解除信托)。《民法》涉及到第四百七十八条。
中野正俊先生结合日本的司法实践,从信托法及相关民商法的条文和解释出发,对日本的信托法判例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他主张“限制性权利转移说”,认为信托中财产权的转移不是完整权的转移,而是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如果信托目的是管理财产,则受托人只享有管理权;如果信托目的是处分财产,则受托人只享有处分权。中野正俊先生在总结大量民事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他认为,信托制度已经发生了从保护个人财产向积累个人财产的变迁,民事信托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可能性。这不仅是对日本信托理论和观念的触动,也对我国民事信托的认识和发展极具启示。据悉,《信托法判例研究》一书即将被翻译成中文,并在国内正式出版发行,这对我国信托法理论界开展同类研究必将大有裨益。
(二)四宫和夫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
本书分为五编,即第一编“序论”、第二编“信托的设立”、第三编“信托行为的效果”(即信托关系)、第四编“信托的终止”、第五编“对信托的监督”。其中,第四编和第五编的内容相对简要。在“信托的终止”中,主要讨论了信托终止的原因和效果。
在“序论”中主要论述了“信托法”(第一章)和“信托”(第二章)。其中,对“信托”的探讨是本编的重点。四宫和夫先生主要从“信托的观念”、“信托的种类”、“信托的基本构造”三个层面展开论述的,尤其对“信托的基本构造”论述得很详细。他既介绍了过去通说的立场和观点,也对信托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规律和教训进行了总结,而且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他认为,信托具有个人性要素,也有超个人性要素。
在“信托的设立”中,四宫和夫先生从“信托行为的构造和性质”、“信托的成立要件、信托行为的生效要件和效果归属要件”、“广义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信托行为的效力与效果”、“信托的公示”五个角度展开了详细论述。他探讨了信托行为的一般性构造、信托合同的性质、他益信托设立行为的特殊性、与信托当事人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与信托目的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与信托的存续期间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在与信托目的有关的信托行为有效要件中,他提出了目的的确定性、可能性、适法性和社会妥当性。
在“信托行为的效果”(即信托关系)中,四宫和夫先生主要探讨了“信托财产的地位及其机关的地位”、“受托人和信托财产管理人的个人性地位”、“受益人和信托管理人的地位”、“委托人及其继承人的地位”。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的统一性与独立性(物上代位性与独立性)、信托财产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归属的行为和责任、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人、信托财产的其他机关,等等。由于四宫和夫先生主张“实质性法主体说”,所以他非常重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把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人等主体都作为信托财产的机关来看待,强调信托财产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对存在瑕疵的信托财产的继承等。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前提,他对受托人的职务权限(性质和范围)及其执行(以谁的名义执行、执行的基本行为基准、效果、信托违反的对策)、受托人的更迭及其效果、受托人的任务终结、新受托人的选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他认为,受托人具有个人性地位,受托人个人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在于信托违反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义务与责任,而受托人个人的权利主要在于接受补偿和报酬的权利,但其权利在取得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他还认为,与受益人的地位和意义相关的核心问题是受益权,这涉及到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而讨论受益权时重点需要关注受益权的基本性质、内容、发生、取得、行使、转移、消灭等。
四宫和夫先生主张“实质性法主体说”,赞成信托财产具有权利主体性质的法律地位(即实质的法律主体性),受托人通过信托行为仅仅取得了信托财产的名义和管理权(并不享有完整的财产权)。他极力强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把受托人等权利主体的地位定格在“信托财产的机关”上。其理论的系统性较强,但不易被初学者所理解。
(三)新井诚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
该书分为3编,即第1编“信托的基础”、第2编“信托法的理论”、第3编“信托的展开”。具体而言,这3编又分为13章:第1编包括第1章至第3章,即“信托制度及信托法制的沿革”、“信托的基本构造”和“信托制度的机能”;第2编包括第4章至第10章,即“信托行为的特殊性”、“信托当事人”、“受托人的义务与权利”、“信托的目的及其限制”、“信托财产及其公示”、“信托违反”和“信托的终止”;第3编包括第10章至第13章,即“公益信托”、“流动化、证券化及商事目的信托”和“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
新井诚先生主张“债权说”,把信托中受益权的性质定位为债权,并且将信托关系理解为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他重视对信托当事人的研究,尤其是对受托人权利义务的探讨。其代表作《信托法》一书内容简洁明快,适于信托法初学者研习。值得注意的是,新井诚先生结合信托实务的需要,注重研究信托在资产流动化和证券化以及商事目的中的运用,并结合日本人口急剧高龄化的现实来探讨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这种从社会需求出发来研究信托法理论的思路,对我国的信托法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简评
在信托实务界与理论界、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良性互动中,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得以持续、稳定、迅速地发展。根据现有的资料,笔者将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特点简要概括如下:
1、重视和践行信托法理论研究,对新奇的信托制度并没有一味排斥,而是以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开展扎实细致的研究。例如,在日本引进信托之初,《信托法》和《信托业法》都尚未制订,持续升温的“信托热”和社会大众对信托的误解造成信托在经济领域被滥用,很多与信托毫无关系的经营活动也冠以信托之名。于是,理论界从研究“信托”的概念入手,厘定基本的信托关系,澄清社会上的误解,并且通过立法构筑符合本国国情的信托制度框架,推动信托业发展。
2、强调信托法理论研究的独创性,并没有一味照搬外国的模式,而是结合本国的法律传统和信托环境进行本土化的创新。例如,日本独特的信托银行制度,以及颇具特色的金钱信托、贷款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年金信托、土地出租权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一系列信托产品,都离不开理论界从法理(如信托法、民法、商法、税法、会计法、诉讼法等)角度厘清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3、重视信托法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在法学家和法律权威的积极推动下,开展系统的、务实的、前瞻的信托法理论研究。日本有不少着名的法学家都把信托作为重要的研究方向。例如,前述的能见善久先生(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身为国际知名的法学大师,他担任日本信托法学会理事长,并出任法务省信托法研究会座长,积极推动《信托法》的修改和现代化。另外,还有四宫和夫、中野正俊,等等。他们对信托法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4、信托法理论研究及时反映信托实务操作中的需求和问题,通过理论界人士参与信托实务,或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紧密合作,迅速提升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价值。例如,在日本《信托业法》将知识产权纳入信托财产范畴的大背景下,信托银行迅速尝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信托法学界也迅速展开对知识产权信托的研究。前述中山信弘、新井诚、渡边宏之合着的《知识产权的信托》就是代表。(fanwen.weiyujianbao.cn)该书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流动化、信托业务新动向、信托转换机能向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国外知识产权信托的实例、信托与特许权的法律问题、日本特许权信托的实务和知识产权信托的问题等。
5、信托法理论研究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相互契合,将信托法真正纳入到本国法律制度的系统中,使信托法由“纸法”转变为“活法”,彰显自身的生命力。前述的信托法研究着作大多以日本当时的信托立法、执法和司法为基础,其中,中野正俊先生的《信托法判例研究》一书将此种研究范式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使信托的法律生命力更加旺盛。
总之,尽管日本至今仍未形成大众化的信托观念,固有的“一物一权”传统与“一物两权”的英美式信托思维还存在摩擦,但通过信托法理论研究创新,信托在日本被误解和被滥用的问题及时得到了解决,营业信托在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下得以迅速发展。在日本原有的财产管理制度基础上,信托发挥自身特有的机能,不断突显其投资理财和金融创新的优势,已经逐渐融入日本文化,成为日本先进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
结语
我国借鉴日本的信托法理论由来已久,早在1946年重庆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史尚宽先生的着作《信托法论》,就被认为是“日本信托法着作的中文版,或者说是对日本现行信托法的一种诠释和注解”,无论是体系还是内容,包括概念术语,都汲取了日本信托法理论研究的成果。综观我国近20多年的信托法理论研究,日本信托法理论的痕迹或影子随处可见,并且通过影响立法已经渗透到我国初建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中。鉴于日本信托法理论对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深刻影响,我国应从更深的层面上借鉴日本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种“为我所用”的借鉴也许是我国尽快跻身信托先进国家行列的有效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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