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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第1次)时间:2013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
地点:第一人民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0人
审判员:江再平
书记员:张涛
庭审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已全部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
审判员:(敲锤)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员:请原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朱志松,男,生于1942年10月4日,汉族,江苏省**县人,居民,住江苏省**县东沟镇五楼村二组22号,身份证号码:3209231942100****5.
委托代理人谭宜宝,**土家族自治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
被告:谭代俊,男,生于1963年7月8日,土家族,重庆市**县人,务农,住**县万朝镇万富村**组94号,身份证号码:5135211963070****4.
审:原、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原:收到,没有异议。
被:收到,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fanwen.weiyujianbao.cn)法庭在向双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已书面告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辛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江再平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涛担任法庭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原、被告对本案的审判员及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庭在开庭前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谭代俊在2013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朱志松货款11160元,若被告谭代俊逾期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则除给付原告朱志松货款11160元外,还应支付资金利息(从2008年4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朱志松承担。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上述协议,并且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同意。
被:同意。
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双方当事人核对以上庭审笔录无异议后签字盖章。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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