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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3-03-03 11:54:0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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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以下简称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我市教育水平,实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学生、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第三条 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四条 师德建设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教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不向学生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七条 教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辩证发展的观点全面地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并能够正确教育引导学生。
      
第八条 教师要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教师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十条 教师要加强品德修养,诚实正直,宽厚待人,品德高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模范遵守公民道德的实践者。
第十一条 教师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主持正义,倡导先进,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教师要有职业责任意识,恪尽职守,发扬奉献精神,不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三条 教师要既讲竞争进取又讲团结合作,共同营造和谐的校内人际关系。 
 第十四条 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及时了解学科发展、研究方面的新知识、新成果,不断自主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学历水平,丰富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第十六条 教师要承担起引领学生道德成长的责任,在课堂教学中积极渗透德育,做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教育格局的践行者。
第十七条 教师要运用激发学生创造性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十八条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科学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
第十九条 教师要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条 教师要主动参与教育科研,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善于把握教改前沿信息,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善于运用先进的教学技术,提高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做到一课一备,不重复使用旧教案,努力形成个性化教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精心上好每一堂课,做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在教学中不出现知识性错误。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作业,作业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多布置作业作为惩戒学生的手段。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按要求认真批改作业,并及时进行讲评和订正,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面批或个别辅导,不让家长或学生批改作业。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推脱敷衍,不搞有偿家教。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发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平等地对待学生,为学生提供平等的表现、创造和成功的机会,不因学生学业成绩、个性差异和家庭状况影响对学生的态度。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正确评价学生,坚持以表扬为主,用赏识的眼光看待学生,充分挖掘每一名学生的特长和闪光点。
第三十条 教师要理解、宽容、善待学生,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因势利导,循循善诱,保护学生的自尊心。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疏导学生心理问题,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正确处理关爱尊重与规范要求学生的关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不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召开家长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家访,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形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合力。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擅自缺课、调课,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五条 教师教学语言要规范,讲普通话,写规范字,使用礼貌用语。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衣着得体,着装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不在教学区或学生面前吸烟、喝酒,不在上课时间携带通讯工具,不做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廉洁从教,不借工作之便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不接受家长的宴请,不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不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各种学习资料。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贯彻落实《规定》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规章制度,把师德建设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是《规定》的具体实施单位,要形成完善的师德考核奖惩机制,把师德考核情况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一并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职晋级、派出进修、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教师师德档案;对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要给予惩处。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形成完善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践者,要坚持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共同提高师德建设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师德建设,开展切实有效、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师德的内化,培养良好的师德风范。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设立“师德建设”意见箱,公布“师德建设”投诉电话,经常听取各方面对师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师德评比表彰活动,对师德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
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对发生违反师德规范的问题不予处理引起重大影响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和批评,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济教行字[2002]43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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