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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许可制度的方案
根据许可法25条、26条、27条规定,建立如下制度:
一、统一受理、送达制度
1、经公布在
2、一个行政机关内将经公布在
3、意义:(1)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打下基础(许可法25条);(2)为统一、联合、集中办理打下基础(许可法26条);(3)便于实施监督,防止许可腐败(许可法27条)
二、受理、审查、听证等相关程序制度和法律文书
1、申请书格式文本(含委托代理人格式,信函、电报、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
2、公示办理许可的各项内容及程序(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申请文本等);
3、向申请人的说明、解释制度;
4、告知制度(a、不需许可的告知、b、不予受理决定书、c、当场更改告知、d、材料不齐全5日内一次告知、e、受理告知等)及其所需法律文书;
5、行政服务中心(或一个机关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受理通知书;
6、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核查的程序;
7、需二级审批的二级(或初级)审批程序;
8、关系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告知法律文书(a、利害关系人告知书,b、涉及公共利益向社会公告书,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审辩权利告知书,d、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笔录,e、听证笔录等);
9、当场许可决定书;
10、准予许可决定书;
11、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12、延长期限告知书;
13、听证、招标、拍买、检验、检测、检疫告知书;
1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告知书;
15、考试、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程序。
(以上据许可法相关条文拟定提示,需具体结合各部门实施许可的具体情况具体细化制定)
三、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1、应受理而不受理责任追究办法;
2、应公示而未公示的责任追究办法;
3、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履行告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
4、未按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追究办法;
5、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理由责任追究办法;
6、利用许可索取他人财物、利益责任追究办法;
7、超越职权或不应予以许可而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8、应许可而未许可或未依法定期限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9、未按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程序及条件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10、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标准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11、留、挪用、私分法定许可费用责任追究办法;
12、许可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办法;
13、未履行监督职责责任追究办法。
(以上据许可法责任章中的有关条文拟定提示,需结合各实施许可部门实际具体制定)
四、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
1、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责任追究办法;
2、以不正当(欺诈、贿赂)手段取得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3、违法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转让)许可证责任追究办法;
4、超越许可范围活动责任追究办法;
5、违法从事许可活动责任追究办法;
6、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公共资源义务责任追究办法。
(以上据许可法责任章中有关条文拟定提示,需结合各许可部门具体情况细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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