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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讲稿
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讲稿
旬阳县交警大队 刘改明
各位老师、各位家长、小朋友们大家早上好:
我们是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民警,非常感谢三幼给我们提供这个机会,让我们共同学习交流关于交通安全的话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汽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2015年,私家车的数量达到了1.36亿辆,平均每一百户家庭拥有31辆私家车。暂时没有购买汽车的家庭大多数都拥有摩托车,人们的交通出行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车轮子已经全面替代了腿杆子。机动车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多的便捷,但同时又让很多家庭饱受交通事故的伤害。在座的每一位小朋友就像初升的太阳,寄托着几代人的希望,也承载着民族复兴的梦想。为了小朋友的健康成长,现在就交通安全方面作以汇报交流;
交通安全:交通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你的每一次大意和交通违法都有可能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交通事故又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头号事故。大家耳熟能详的: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过马路要走斑马线、走路要走路边边;匪警110、火警119、急救120等等,或许有的小朋友也能脱口而出,但是真正能做到的能有几个,这就缺乏大人的引导。
我们讲几个曾经办理的涉及学前儿童的案件:
1、2015年09月26日18时许,代某驾驶小型轿车途中,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相撞,造成朱某旭身体多处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发现,朱某发生事故前独自一人横过道路,其监护人在家打麻将疏于引导。
2、2016年05月27日18时30分,张某驾驶轿车途中,与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监护人:徐某婷)相挂擦,造成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发现,何某出事故之前,过道路对面扔垃圾,在返回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
3、麻坪街道几个幼儿一起在街道上玩耍,其中一名幼儿奔跑过程中与安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袁某受伤。
4、2016年6月刘某饮酒后驾驶普通货车途中,与陈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两名大人一名幼儿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个个血淋淋的事件一再发生,都是因为人们法律安全意识淡薄。现在各位家长在接送幼儿时,有骑摩托车的、骑电动车的、开私家车的、步行的等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48型俗称助力车,其实正确的叫法是轻便摩托车,是不能载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第六十二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或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无信号灯、人行横道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第五十一条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儿童专用座椅的重要性、夏季关车门高温导致幼儿窒息的案例等等。
老师们、小朋友们、家长们,交通安全重于泰山,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也只有一次,本着"交通安全你、我、他,平安交通靠大家",努力做到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用法,在思想上高度认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共建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最后我衷心的祝愿老师们工作顺心,小朋友们学习愉快、健康成长,家长们家庭幸福。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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