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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公民社会及其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公民社会及其现实意义
作者/张明军 雷俊
内容摘要公民社会理论是近年来理论界探讨的热点。公民社会是指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个人、社会组织等依法自主管理的社会形态。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民社会的本质内涵在于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基础上的自治状态。在社会治理领域矛盾频现、问题繁多的今天,这一观点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依法加强社会自治能力可以作为社会治理的一条有效路径。
关键词:公民社会 依法自治 共产主义社会 治理国家
作者1张明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雷俊,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上海:200042)
公民社会是学界长久以来关注的重要概念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方兴未艾,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正在不断地孕育和成长。加上新时期改革渐入深水区,各种利益矛盾显现,现实迫切需要有效化解之道。在此背景下,探寻马克思主义语境下公民社会的丰富内涵,不断促进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以期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凋节各种利益矛盾,是新时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公民社会的内涵及学界关于公民社会的论争
公民社会是一个移植的概念,部分学者又称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本身是随着政治学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在早期的启蒙思想者如洛克等人看来,公民社会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民社会是由彼此相互独立的人们订立契约之后建立的政治国家,此时公民社会也即文明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现代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民社会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黑格尔在其构建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中,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包括“需要的体系、司法对于所有权的保护以及警察和同业公会的保障”。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要克服这种自私产生的弊端,他认为必须依靠在伦理上处于最高地位的国家。因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处于“绝对国家”的控制之下的。马克思则认为国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表现形式,“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在马克思之后,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将独立的社会团体、公共领域等概念引入公民社会,强调自治的社会团体的作用,葛兰西更是将关注的焦点转向文化领域。
国内学者也对公民社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对于公民社会的理解和认识分歧较大。概括起来,国内对于公民社会的论争主要分为三派:公民社会“陷阱论”、“公民社会二分法”和“公民社会三分法”。
第一种观点:公民社会“陷阱论”!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是过多地把政府的事情交给社会去办,而是要确保党委和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到位”,“防止误信、误传甚至落入某些西方国家为我们设计的‘公民社会’的陷阱”,以此强调“大政府”思想,主张社会管理和创新不能过多强调社会组织的“第三部门”属性。这种观点在中国处于人均GDP3000—5000美元的社会风险高发期,固然有一定的道理和说服力。但该观点过度夸大了国家在社会管理和创新方面的作用,忽视了社会组织本身的发展,把公民社会看成近乎于无政府主义,这显然是对公民社会基本内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差。其主要问题是忽视了公民社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挥作用的,未能认识到市场的契约规则、社会组织的自治精神正是当今中国所缺乏的。
第二种观点:“公民社会二分法”。 (范.文.先生网 fanwen.weiyujianbao.cn)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理解公民社会的内涵和把握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紧密相关,应把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政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府或政党及其部门所主导的领域,而公民社会则是排除了政治社会的广大非政治领域。”公民社会二分法是在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模型的基础上来描述市民社会的,因此,该观点主张型构市民社会与国家间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
第三种观点:“公民社会三分法”:该观点将社会分为三个部分:政治社会(国家系统)、经济社会(市场系统)和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系统)。按照“三分法”的逻辑,俞可平把公民社会当作“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
和公民社会二分法相比,三分法的公民社会内涵并不包含市场系统,而更多强调了社会组织的自治。两分法和三分法都是描述公民社会的工具,各自均有合理之处,因此不可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因为“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语境中研究公民社会问题时主要应用三分法,在广大后发现代化国家的语境中研究公民社会的问题时主要应用两分法”。
马克思对公民社会的诠释
马克思是较早对公民社会予以关注并进行研究的先行者,他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和五种社会形态的递进发展理论,对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发展趋势作了较为客观的分析和描述。
1.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最早关注市民社会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黑格尔在《法哲学研究》中,认为市民社会是混乱的,是自私自利的,要克服市民社会的这种弊病,只能寄希望于政治国家。但是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所认为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是错误的,相反是市民社会决定了政治国家。此时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哲学思辨式的。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开始,马克思转而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市民社会,直至憾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才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再次站在哲学原则的高度总结了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解剖成果,“使市民社会理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中得到升华,打开了哲学思维通向生活实践的道路,哲学革命由此发生”。
总体上来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是有着一个从哲学政治学向政治经济学的转变,正是由于此种转变,马克思才能更深入地了解市民社会的重要作用,并最终引出经济基础的概念,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关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概念,学界尚无统一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要是在双重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主要指两重含义:资产阶级社会和物质关系总和。他们把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理解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市民社会理论是指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广义的市民社会理论是指生产关系理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是在三重意义亡来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第一重意义是贯穿整个人类历史的市民社会;第二重意义是伴随着私人所有而出现的市民社会即以私人所有为基础,市民通过商品和货币结合起来的商品经济社会;第三重意义即资产阶级社会。也有学者认为这三重意义分别是:其一,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的市民社会;其二,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组织;其三,资产阶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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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把握可以从两个维度展开。第一个维度,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领域。资产阶级社会就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而且“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典型的市民社会,因此他常把资产阶级社会直接等同于市民社会。
第二个维度是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经济基础。“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它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因此,可以将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解为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社会领域的自治。
2.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关系的思考,来源于他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批判。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而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国家在伦理上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着市民社会,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但是,马克思认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礼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黑格尔的论断充满了神秘主义的色彩,因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
3.共产主义是高级的市民社会
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黑格尔寄希望于绝对国家,认为可以通过政治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的混乱和无序。但是,这种矛盾不可能通过国家解决,而必须在市民社会中去寻找答案,马克思将解决的途径指向人的解放。这种人的解放不同于将市民社会从传统的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马克思对人类解放的基本特征作出了界定,即“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这种人的解放实际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
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发现了剩余价值的存在,指出隐藏在资本主义社会矛盾背后的根源即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要想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必须消灭这种私有制,消灭政治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与国家不再二元分离,国家重新回归社会,整个社会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马克思在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曾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国家已经消亡,自治成为社会普遍的选择。而市民社会的本质含义正在于自治精神的张扬和实践。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共产主义是高级形态的市民社会。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必然为共产主义取代的发展规律。这一论断与他的市民社会的理论在逻辑上是相一致的。马克思由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进一步推导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最终无法容纳现代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政治桎梏将被抛弃,整个人类社会将走向共产主义。作为市民社会的高级形态的共产主义,以人的解放为根本目的,“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能够克服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人类将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
新时期回归马克思主义
公民社会理论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经济领域面临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难题,社会领域面临着社会管理、社会创新理念的转变,政治领域面临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任。因此,在新时期回归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自80年代至今,市场经济改革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期间关于国有化与市场化、民退国进、国进民退等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来的诸多社会矛盾日益显现,贫富差距悬殊,群体性事件激增,社会道德整体滑坡,人性冷漠等等。市场化的反对者认为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弊端大于好处,因此鼓励国进民退;但是市场化的支持者认为正是因为市场化改革力度不够,国家权力过度干预,才导致这些问题的产生和恶化。马克思的公民社会理论特别强调经济基础,强调生产发展基础上的社会自治,因此,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化是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的内在要求,同时这也与当前的国情是一致的。
第二,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有助于我国社会管理和治理的思维转变和创新。当前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凸显,社会管理和治理日益得到重视,如何对社会有效地引导,培育现代公民社会,最终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为解决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就是社会依法自治。这里的社会自治不是无政府主义的自治,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在法治建设完善条件下的社会契约式的自治。(www.FWsiR.com)在面对社会冲突时,政府必须更多地从事件本身出发,积极沟通,解决现实问题,而不是从传统的维稳角度出发,一味地掩盖矛盾。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此,面对社会矛盾必须采用对话、沟通的方式来解决,政府必须学会与不理性的民众、与不信任的媒体打交道,通过自身的行动号召全社会树立法治规则意识,以此逐渐培育中国自己的被民众所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念,这样整个国家与社会才能有序运行。
第三,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要求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要求经济基础的发展,但没有忽略政治文明的进步。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更是有着一定的反作用,特别是在强国家传统下的中国,政治国家的作用就更为明显。因此,规范政治生活,一定意义上限制国家权力,对于型构中国的公民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便是加强法治和社会自治。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完备,更意味着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权利义务观念的确立。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所追求的人的解放在当下的要求便是法治中的自由,当然,前提是法为良法。因此,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本土资源与普世价值观念的耦合,不仅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更是关系到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中人的解放能否实现的重大策略选择。
社会依法自治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理的普遍模式,是人民切实实现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社会自治能够增强公民个体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个人、群体之间在相互交往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规范之下,个人进行自由的联合和组织,通过参加社会组织,培养了公民意识和公共美德,进而实现政治社会化过程。社会自治并不排除政府的合理作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的执行以及公正的仲裁,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都需要政府发挥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必须在法律的限度范围内,社会自治本身能够解决的,政府力量绝不应予以干涉。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多发、社会矛盾尖锐的现状,要求政府与民众进行对话、沟通,赋予民间社会足够的自治权力。通过民间社会的自治,各群体之间在法律的平台上相互沟通、协商,以此化解利益矛盾、调和价值观念的冲突。政府此时从主动干预转为被动的仲裁,不仅可以避免群众与政府矛盾的激化,增强政府威信,而且对于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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