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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时间:2022-08-24 10:29:20 学习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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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文 | 唐正洪

  《民法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法条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

  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149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

  学习与理解

  一、总的原则:第143条是断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总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  具有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法不违俗

  二、禁止规则:对不符以上三方面条件的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一)行为能力欠缺

  1.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但有例外(纯获利及相适应行为有效)。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意思表示瑕疵

  1.  意思表示不真实。

  (1)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显失公平——可撤销。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内容具有危害性

  1.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为立法第一次变相认可“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相区别理论)

  2.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内容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

  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149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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