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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学教育的理想》有感
读《法学教育的理想》有感
"当自觉对法学稍有感觉时,大学的课程表上只剩下半学期的课。"这种对专业的不自信感,是因为"法门深似海"、法学过于艰深非,笔者这样资质愚钝的学生无力掌握?还是法学教育出了问题、没把我们教好,要负"产品责任",这倒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CNKI,遇到了北大法学院葛云松教授的《法学教育的理想》一文(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于是对以上问题有了些许感想。
葛教授文章,贯穿着对清华大学何美欢教授的追念,本文在此也对先行者深表敬意。
葛教授在文中对法学教育的描述非常真实、坦率:"(大陆学生)一方面能对前沿的、深奥的东西如数家珍,滔滔雄辩; 另一方面不屑学习基础知识, 对基本知识只有单薄的、贫乏的认识"、"在大多数的课程中,学生只要大体留心听讲,考前突击一下笔记即可取得不错的成绩".笔者在大部分课程学习过程中也有这样的感觉,大部分课程只是对知识体系的解说,而这种知识体系的输入——似乎并不需要什么专业能力——识字就行。
一种专业教育有没有效果,检验法则就是经过这些教育的人和没有经过这些教育的人有没有差异。我也参加过很多讨论活动,一些奇奇怪怪的问答让我不得不怀疑6500元的学费是否合理。面对一个案件,有的人是说个结论,然后一个大帽子一扣:"这不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侵害了合法权益";有的人倒能说个专业概念:这违约了、这侵权了、这正当防卫呀,解释理由却是乱七八糟,各种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混在一起乱说;还有一种现象是,根本不去归纳要件事实,而是把一堆未经"提纯"的原始事实罗列一起,就自以为完成论证了。
嘲讽这种现象,绝非我自觉良好、没有类似问题,我也经常被批"无逻辑"云云。但值得反思的是,以上这些东西,一个没学过法学的人也能搞的来,"公平""诚信"这些大概念谁不会搞?"违约""侵权"这样的名词也容易学嘛,罗列事实这种工作更是不识字的人也能做了。要是法律工作真能如上文那样处理,学费降到650元,对学生也是"显失公平".
问题出在哪?出在"专业"这个词上,什么专业素质才是法律人特有的?我们没搞清。这是断案的能力呢,还是立法的能力呢,还是评论的能力呢?葛教授比较德美法学教育后提出:"法学教育应以法官能力为导向。培养法官能力,主要是培养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我对此也深表赞同。法教义学,简单的说,就是成文法主义下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学。法律适用,无非就是在法律和事实间搭起桥梁。法律这一边,需要架桥,因为法条那高冷的文字和艰深的术语不是仅仅识字就能把握的;事实那一边,需要架桥,因为原始事实是杂乱无章的,需要我们对照法条进行筛除与整理。桥搭起来,案件也就明了了。当然,在这运用之间,少不了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但这并不主要,解释到位了,公正不会偏离太多。正如葛云松教授评论道:"法律解释以及法律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在无形中浸润于其中所包含的法治精神。最理想的法学教育是,一个法律人哪怕亳无理想主义的色彩、满心名利思想,但是当他阐发法律问题、解释法律条文时,却可以将法治的精神贯彻在其中。相反,一个法律人如果充满对"法治"的激情, 却不懂得如何在具体工作中运用它,仍然不是合格的法律人。"
反思我们的法学教育呢,的确是法教义学不昌盛、不发达。依管见,本科阶段绝不要教学生怎么现行法如何落后、如何去"批判创新",而是扎扎实实教基本理论,传授"读懂"法律的技术。民法中的请求权基础方法,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解方法,这都是基本技术。笔者非常同意一位授业恩师的观点:为什么王泽鉴教授的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大陆这么"受尊重",在德国、台湾无此风靡?因为这些基本方法在"法解释学昌盛"的国度太寻常了,就像在共产主义神州大地,人人都有唯物主义头脑,所以介绍"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小册子不会再热卖。话虽这么讲,要解决问题,现阶段还是要提倡、宣传这些基础性读物,甚至说就是套路。
问题发现了——就是我们专业技能不行,基本套路没学扎实。那么解决方案呢?葛云松教授提出的方案有:加大基础课程比重、开展案例研习课、本硕六年连读等。当然,这些方案都困难重重,加大基础课程,宪刑民学科鼓掌,其他学科一定拍砖;开展案例研习课,专业教师、时间配置都是问题;本硕六年连读,教育部决策可能一考虑就是十几年。当然,视及我们华政这样的老牌院校,改革更是不可能了:很多学生的主干课居然是一二百人一起上的,这还案例研习个什么?老中青教师思想观念、知识背景各异,法教义学能否得到普遍认同还是个谜,遑论普遍落实。另外的趣事是,现在市校两级领导喜欢"飞行检查",狠查逃课,殊不知学生皆是经济人,若课真有用,他们岂能浪费学费不出席?都是只抓形式,不搞实质。当然实质内容,上海市、学校都解决不了,他们也只能抓形式、搞套路了。
葛云松教授最后说,"如果医学院的教学质量差, 让不合格的医科学生变成医生伤及无辜患者,医学教授们恐怕应当心中有愧。不合格的法科毕业生的危害性似乎并非这样明显、直接, 但是其对法治事业以及社会的伤害却毫不"逊色",甚至有过之。"自求多福,自求少作孽,祈祷轮到我们这拨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时,不要对社会"伤害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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