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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刘星的《西窗法雨》有感

时间:2022-08-17 10:48:23 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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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刘星的《西窗法雨》有感

  雨多了,便成了湖

  —— 读刘星的《西窗法雨》有感

  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   芮刚

  《红楼梦》中说:"书成蕉叶文犹绿,吟到梅花句亦香。"在一个阳光晴好的下午,慢慢翻开一本好书,你会发现,每一页背后都藏着一片幽深的时光之海……在阳光悦读会上,芮刚律师带来了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还有这篇随笔,分享给大家。

  周国平在《思想的星空》里说过:"人之所以读书,无非有三种目的。一是为了实际的用途,二是为了消遣,三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启迪和享受。真正的阅读必须有灵魂的参与,它是一个人的灵魂在文字的精神世界里漫游,是在这漫游途中的自我发现和自我成长。"

  我在想,我读书是为了什么?想想,可能周国平说的三种目的都有。但是,困扰我的另一个问题是,书读的越多,却越感到迷茫。苏格拉底曾说,我唯一知道的就是我一无所知。看似悖论的一句话,却道出了读书人的困惑和迷茫。比如电影《红河谷》,以一个未经世事的小孩的眼睛,在短时间里目击并亲身经历生命、信仰、自由、战争、死亡、文明、野蛮,然后由岁月沉淀,提炼出每一个观众心中对这些内容的理解。我对电影中那个小男孩的眼睛至今印象深刻,那是一双内心纯净的眼眸。

  我想,如果读书读的足够多,终有一天也会豁然开朗,在我们那个世界里,所有的困惑都可以得到归宿,就像王小波说的:"一个人拥有今世今生是不够的,他还应该拥有一个诗意的世界。"

  既然读书有这么大的好处,那么我们当然要多读书,读好书,比如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西窗法雨》。《西窗法雨》作者是刘星,笔名一正,里面的文章1996年开始连载于《南方周末》,其后花城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全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这本书用文学的方式来讲法律原理,用讲故事的方式将法律背后深层次的法理娓娓道来,让我们在轻松的氛围下思考我们面临的法律问题。

  正如该书前言里讲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很多年了,任何法治建设一定是制度推进和思想推进两个层面的事业,更不能忽略的则在于,思想推进往往又是制度推进的一部分,这缘于制度从来都是经过分析、讨论、商榷、展望来建构的。由此而论,更新对以往法律书文作品的感受、体会、再思考,包括促其呈现的思想和阅读价值判断的变化,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谋求"思想推进",最终自觉或不自觉的投身"制度推进".

  其实,这本书的很多小文背后都反映了深刻的法理和价值追求,值得我们反复阅读、思考,比如苏格拉底的慎重,苏格拉底因为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又称"诡辩学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fanwen.weiyujianbao.cn)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他被判饮毒而死。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

  在一般中国人看来,这种事情恐怕不难处理。既然法律本身就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个方面的深层意识。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再比如书中提到的辛普森案,在几乎所有人都在心里明白相信辛普森确实杀人了,为什么最后法院仍然判辛普森无罪?这是因为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辛普森虽然逃过了刑事处罚,但最终没有逃脱民事赔偿。这看似矛盾,因为既然在刑事判决中他不是杀人犯,在民事诉讼中怎么可能判他赔偿呢?这就是美国法律的一个有趣之处,这是因为相对于刑事证据而言,民事证据并不那么严格。

  想到近日来沸沸扬扬魏则西案,大家有何感想?魏则西事件调查组公布了对百度以及相关医院的调查结果,百度和莆田系民营医院成为众矢之的。然而,魏则西事件迄今并未推动相关制度建设,以公正保证患者有充分的医疗信息知情权,而只是就事论事地处理了当事人,无法从法律和制度上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来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来对公民进行法律的救济,其实通过读书,借鉴域外的一些做法,虽然这些做法不一定就是最适合我们的国家,但是最起码总可以给我们一些启迪和思考。

  作者:芮刚,曾在北京市某法院任职多年,现为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部资深顾问。具有法院民事审判庭、执行局、行政庭等多部门工作经验,办结各类民商事案件上千件,多次获得法院系统先进个人,结案能手等荣誉称号,曾应邀参加《法治进行时》、《法官说法》等栏目,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官、中国法院网、新浪法院频道等媒体刊物发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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