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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
近年来,谢维扬教授的国家起源理论在史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它的基本框架是,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的产生道路上,有部落联盟和酋邦的两种模式(1)。由前一模式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具有民主的性质,如雅典和罗马。由后一模式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则是专制性质的,如中国、阿兹特克、印加和祖鲁。这是由于,部落联盟制度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主的、平等的、无个人性质权力(2)点的制度,酋邦制度则是一种具有“中央集权”的、专制性质或其倾向的、无集体性质权力点而只有个人性质权力点的制度;从这两种不同制度模式产生出来的两种早期国家,分别继承了部落联盟制度的民主遗产和酋邦制度的专制遗产。
全面评价谢维扬的理论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本文只来研究一下他的部落联盟模式,并且,只研究这一模式两个关键部分中的一个。
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建基于恩格斯和摩尔根的部落联盟理论及其相关论述,追本溯源,则是建基于摩尔根的有关学说。因此,要检验谢维扬的这一模式是否站得住脚,首先应该来看看,在摩尔根以及恩格斯那里,部落联盟理论及其相关学说与谢维扬的理解有否不同,从中是否可以总结出国家产生的部落联盟模式。
在谢维扬那里,粗粗看去,所谓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有两个基本来源,一个是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 ,一个是希腊人和罗马人处于国家产生前夕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3)。仔细推敲一下,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其实只是(或者退一步讲,主要是)易洛魁人的模型。这样,自然而然应当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易洛魁人的社会并未向国家转变,把他们的权力结构模型当作向早期国家转变前夕以及转变时其他人类群体的权力结构模型 ,比如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是否合适。换句谢说,把燕未向国家转变的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称之为向国家转变社会的“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是否适宜。
不管是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还是希腊人和罗马人处于国家产生前夕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谢维扬的材料基本上都来自于摩尔根和恩格斯,尤其前者。那么,我们首先要问的一个问题自然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在向国家转变时,摩尔根和恩格斯是否认为其权力结构与易洛魁人社会的相同?尤其重要的是,在摩尔根和恩格斯那里,向国家转变前夕以及转变时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是否正处于部落联盟时期?
第二个问题不仅涉及到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而且也关联到学术界的一种普遍看法。学术界通常认为,在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著作中,部落联盟与军事民主制是一加事,或者说它们只是对同一种事物从不同角度来作的两种描述而已,它们是原始社会所达到的最高组织形式,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或)从这个时期向国家转变的过渡阶段(4)。我们在另外一篇文章中的研究表明,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在我们看来:1.军事民主制和部落联盟并非完全一回事;2.军事民主制的时间涵盖范围广于部落联盟,它包括部落联盟以及民族的最初发展阶段;3.在摩尔根与恩格斯以及马克思的著作中,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不是部落联盟,而是民族;4.对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在国家产生之前是否存在过部落联盟组织这一点,摩尔根与恩格斯并不都能完全肯定,至少他们都没有关于希腊和罗马部落联盟组织的详细而肯定的论述;5.在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部落联盟与军事民主制都并非专指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或)从这个末期向国家转变的过渡时期的权力架构,它们还可以用来指处于氏族制度昌盛阶段的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形式。因此,我们以为,根据其中的第3、4点,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基本理论架构即便能够成立,模式本身也应该改名为“民族模式”。
既然在摩尔根与恩格斯以及马克思的著作中,在国家产生前夕,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组织并不适合用“部落联盟”这个概念来描述,谢维扬以及其他谢多学者用“部落联盟模式”套用到它们身上,自然也并不合适。但是,概念是概念,理论是理论,历史发展的实际又常常是另外一回事。因此,检验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用于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国家产生途径是否合适,重要的还是需看,在国家产生前夕,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要我,是否与摩尔根详细描述过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相同。或者说,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在那个时期的权力结构,在多大程度上与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模型的权力结构相似。由于我们以后还要讨论到酋邦问题,以及几大文明地区的一些早期政治发展情况,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的一些重要的有关研究成果,当然主要是关于早期文明社会产生前后权力结构方面的成果,故此,这里计划讨论的主要是,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早期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重点在于其与所谓“部落联盟模式”中部落联盟模型权力结构的不同之处。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这两部书,是谢维扬有关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早期国家发生发展过程知识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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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之前,为了方便比较,有必要概括介绍一下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部落联盟权力结构的模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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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摩尔根归纳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10个特点(5)以及其他论述,谢维扬概括出他的部落联盟权力结构模型四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一、部落联盟没有最高首脑;二、部落联盟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三、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四、部落联盟的二权制和三权制特征(6)。
在第一个方面,在谢维扬看来,摩尔根分析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最高权力掌握在由50名出自各个部落的首领组成的“首领全权大会”手中,各首领的级别与权威一律平等,因而,对于部落联盟来说,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的权力,而不是属于任何个人的权力,这是“典型氏族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结构”。虽然,他也看到,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有一位“大首领”,地位高出于其他同僚之上,但认为,“大首领”的权力十分有限,并且这种事情也不普遍存在。在这种典型的氏族社会中,所有酋长都是由选举产生的,氏族对其有罢免之权。
部落联盟会议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谢维扬认为,“这深刻反映了联盟组织原则上的平等性的因素。这种因素在联盟的特征中是本质性的”。他把这种议事原则看作是部落议事方式的延伸,认为它有效地遏制了个人权力的增长,并进一步引申:这一原则“正好体现了典型氏族社会在权力结构上的主要特征,即任何权力都是集体性质的”。论文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这一特征表明,“部落联盟的形成,并不改变参加联盟的各部落自身的结构,它们与联盟的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7)。谢维扬的这个看法完全来自于摩尔根(8)。谢维扬也同意摩尔根进一步的说法,认为部落间的血缘关系,在维系各部落间的平等关系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9)。当然,对于联盟之外的部落,联盟就可能保有某些特权了,不那么平等了,可能作出强迫它们纳贡之类的事情(10)。
最后一个方面,联盟的二权制和三权制特征,是指摩尔根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三个阶段的后两个。所谓三阶段,一是部落时期的一权制部落会议阶段;二是部落联盟出现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两个权力点阶段,即部落首领全权大会与最高军事首领共掌权力阶段;三是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这时还出现了人民大会一个权力点(11)。在后两个阶段出现的最高军事统帅职位,“是典型氏族社会中最具有向个人权力发展的倾向的一种政治因素, 演变将引起氏族社会权力结构的深刻变化”(12)。但是在典型氏族社会中,比如在古希腊,“部落联盟(?!──引者)的军事统帅巴赛勒斯在行使职务时”必须向酋长会议负责(13)。第三个阶段只有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曾经达到过。
谢维扬在最后总结道:“部落联盟从开始产生时起就不是只有一个权力中心,而是有两个或三个权力中心。其中只有一个是同个人有关的,而且它还受到另外一个或两个集体性质的权力中心的制约,同时它本身也总是被分配在两个以上的个人身上。这个现象非常突出地表明了部落联盟中个人权力的发展是非常有限的。就整个典型氏族社会权力演变的过程而言,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形成是在集体性质的权力之后。而后一种权力则体现了典型氏族社会传统,因此即使产生了某种必需的具有个人倾向的权力,其影响也始终不会超过社会所固有的集体性质的权力。”
一句话,部落间的平等和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微弱,谢维扬认为是“在部落联盟的发生和结构上的特征中”,所贯彻的最基本的两条原则。
而正是由于以上特点,导致了部落联盟模式民主国家的产生:“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国家,其政治机构继承了部落联盟政治机构上的一些主要遗产。……联盟的体制在政治形式方面决定了由它转化而来的国家机器的基本构成。”这主要是指,部落联盟时期(?)的三权制政治形式,分别改造成了国家机关。在雅典,部落联盟时期(?)的酋长会议变成了国家的元老院,人民大会变成了公民大会,最高军事统帅巴赛勒斯为三位执政官所代替;在罗马,部落联盟时期(?)的元老院成为了国家的元老院,库里亚大会的实权为百人团大会所取得,勒克斯的职权也为执政官所代替。这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早期国家成为民主国家的主要原因,民主的部落联盟转变成为了民主的早期国家,所谓“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国家,在其政治活动的方式上形成了一种在人类政治史上有重要意义的模式,那就是所谓民主政治的模式”(14)。
下面我们进入正题,来看看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罗马社会,权力结构是否具有以上特征,是否符合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也即主要概括自摩尔根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易洛魁人的权力结构模型。
摩尔根与恩格斯对氏族社会权力结构的基本认识
粗粗看去,谢维扬、童恩正正确地同了摩尔根学说的一个缺陷,即,在摩尔根那里,人类原始社会是一片“平等、自由、博爱”的景象,几乎是一种“无差别、无矛盾的和谐的境界”(15)。摩尔根的确是多次说过,在氏族社会中,根本的原则是“自由、平等、民主”,如:“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平等的,贫富都享受平等的权利和特权,并且相互承认彼此的平等地位。”(16)这种观点有时也为恩格斯所接受。比如他在讨论希腊人的世袭制度时说:“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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