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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的主体与客体
教学过程的主体与客体一、主体与主体的延伸
教育研究中,“主体”这一概念被广泛地使用着。“以学生为主体”的口号已成为教育革命性的标志,这其中的先进性当然不容置疑,但要真正深刻地去研究其意义,正确认识其科学的内涵,则并非停留在对口号的字面会意所能及。
“主体”一词是多义的。作为日常用语,其中一种涵义是“基础”、“载体”、“承担者”等,常用在如“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课程结构的主体是基础学科”等句子中;另一种涵义是“决定者”、“当事者”、“依附者”等,例如,用在“三峡大坝的主体工程”、“工人是工业生产的主体”等句子中;前者重“体”,后者重“主”。在哲学中,主体和客体是人与世界本质关系的普遍概括,不同的哲学流派对“主体”有不同的理解。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是指人与周围世界相互作用过程中的社会实践者、行为的主动发起者、改造者和控制者,而且,主体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人的主体地位,是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在人对对象世界的主动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和确立起来的。也就是说,主体是与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客体同时存在的。所谓客体,是指主体活动指向的对象,是纳入主体活动的范围、结构,从而与主体发生现实关系的客观存在。客观世界中的万事万物,都可以作为潜在的客体,但只有在每一具体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主体“对象化”了的客观事物,成为主体认识或实践对象的事物,才能成为客体。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自身三种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主客体观,在主体与客体之间,不存在既非主体亦非客体的“中间体”去共同参与主体对客体的对象化活动。然而,作为实践者和认识者的主体,除了自身的天然器官和肢体之外,在活动中必然地要用到包括各种仪器、工具、设备等认识和实践的辅助手段。事实上,人类的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工具的使用。现代文明的所有灿烂成果无不归结于工具手段的力量,这种“工具”可以是无机物,也可以是有机物,可以是生命体,甚至可以是人类本身。如果没有前人或他人的成果基础或智力支援,当今世界所有新的认识,新的理论、新的成果都不可能出现。因而,在主体对客体的对象化活动中,主体所使用的一切辅助手段,都应当视为主体的延伸。
二、教学过程的第一重主客体关系中教师的角色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与周围世界相互作用过程中的社会实践者就是主体。因而在同一过程中,由不同的认识和实践关系便决定了不同的主体和客体。主体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由具体的相互作用的联系所决定的。当张三把李四作为认识的对象时,张三为主体李四为客体,反之亦然,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讨论教学过程的主体当然应取其认识论层面上的涵义。
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亦有人认为是师生的生命过程,这与本文观点不悖),教学过程中的不同的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也就决定了不同的主客体的关系,因此教学过程的主客体关系可以不止一重。
以学生作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在当前已是共识,问题在于,此时其对应的客体应当是什么,教师在这一重主客体关系中充当的是什么角色。
把教学过程的要素进行分解,若采用四分说,则有要素1:教师;要素2:学生;要素3:教学内容(包括认知、情感、态度等个性发展的内容);要素4:教学手段和方法。当学生作为认识和实践的主体时,客体自然是教学内容,但教学内容不可能脱离载体而存在,必须承载于教材,通过一定的媒体、设备去反映出来。学生这一主体是通过主体的延伸,包括媒体、设备、师资及与之相连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去认识和实践的。这些辅助因素,是主体的天然器官和大脑的延伸。事实上,良好的教材有助于学生的认知,良好的教学设施直接有利于学生的感知,而良好的师资、先进的方法和手段有助于学生大脑潜能的发挥。教师作为学生这一主体在掌握教学内容时的主体延伸的角色地位,在以电子计算机的介入为特征的现代教学模式的推广、差异教育得以普遍实施之时,将更为凸现。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教师必须十分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角色地位。虽然,没有科学的认识工具和设备,人们不能对客观世界有科学的认识,盲人不能真实地认识形象,聋人不能真实地认识音律,肉眼不能很好地认识细菌。若没有良好的师资,学生掌握教学内容的水平不可能很高(注意,并不是完全没有学习的可能)。但再好的设备,再好的工具也仅是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主体实现对客体的认识或变革。教学的最终目的不是教师对教学内容的传授而是学生完成了对教学内容的认识与实践,教师的功能同教材、教学设备等因素的功能应同被视为学生这一主体在认识和实践教学内容这一客体的过程中的辅助因素。
三、教学过程的第二重主客体关系中教师的角色在前面论及的第一重主客体关系中,教师的角色是以主体的延伸去实现的,他仅是学生活动的辅助因素,但是,由于教师本身是受过专门训练的人,他不像其它延伸物一样,被动地为主体所用,他是以主动地辅助主体的方式去出现的。因而,有必要研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特殊地位。
把教师看作是在教学过程中另一重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可以客观地对教师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解释。在这一重主客体的关系中,作为客体被教师去认识、实践和控制的不是在教学过程中的各要素本身,例如,客体不应仅是学生而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其它要素无关;客体更不应仅是教材而与学生等要素无关,客体应当是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这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以这种联系的规律作为客体的教师,其根本任务是研究和实践如何运用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地组织教学内容使学生取得更大的收获。于是,在学生作为主体,借助于包括教师在内的辅助因素去认识和实践教学内容这一客体的同时,教师也作为主体,去研究和实践学生、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和方法之间的联系,以这些联系为客体去实现自我的主体地位。明确这里的双重主体的活动特征,才能准确地认识教学过程中各要素活动的科学规律,明确学生的地位和教师的地位。否认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而教师仅是主体的延伸,则否定了教学过程应具有与人类的一般认识或实践过程相同的一般性;而否认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另一重主体,则否定了教学过程应具有特殊的认识或实践过程的特殊性。两者都是不可取的。
讲到这里,应当提及“主导”这一说法了。主导一词的涵义为:主要的并对事物发展起引导作用的。在认识论的基本范畴中,没有“主导”这一概念,可见,把“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并列作为教学过程应遵循的规律,恐怕失之准确与和谐。至少这两句口号是在不同层面上,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分类后凑合成的。这种提法没有解释清楚当学生为主体时,教师在充当什么角色。也没有解释清楚以教师为“主导”时,“被主导”的学生又怎么实现主体的地位,容易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因此,在认识论层面上讨论教学过程的主客体关系时,不宜掺杂入“主导”这一个非哲学范畴的概念,与哲学的基本概念一起,并列地去介入教学过程这一人类特殊的认识和实践过程的关于主体客体的理性思考之中。
参考文献
1.万斌等主编《现代哲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尚凤祥著《现代教学价值体系论》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作者单位 广州市教委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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