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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估应努力服务于素质教育

时间:2022-08-17 14:45:54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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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估应努力服务于素质教育

教育评估应努力服务于素质教育
严正广,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副院长;
刘迪吉,江苏省教委副主任、教授。南京 21002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阐述了深化 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与要求,同时制订了保障目标实现的相关措施,其中十分重视教育评估的运用 ,文中多处论及教育评估,涉及教育评估的组织、运行、方式方法等多个方面,对当前教育评估工作及今后教 育评估事业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决定》要求改革评价制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建立自上 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换言之,教育评估必须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服务、服从于素质教育的需要 ,这为教育评估工作指明了方向。这一方向是教育改革的大局所决定的。《决定》的核心就是动员全党和全国 各族人民以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政治 经济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着眼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 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这是国家的大局,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教育评估服务于教育首先必须 服从于大局的需要,服从于素质教育的需要。这是一种逻辑的必然、理念的认识,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 要。素质教育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要不断地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需要 有强大的推动力的推进。教育评估有着很强的导向作用、激励作用,其服务于素质教育必将加快素质教育的进 程。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经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立足素质教育,改革评价制度,转变 评价导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从教育评估本身说,也只有服务教育的改革实践才能发挥作用 ,赢得地位,才能在服务中获得提高与发展。素质教育对教育评估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教育评估要适应素 质教育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素质教育的需要,必须从指导思想、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否则 就难以在素质教育中发挥作用。
一、要转变观念,以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为取向,开展各类评估
素质教育与传统教育有着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它重视学习成熟的基本知识,但更重视学会学习;它重视 学习,但更重视发展能力;它重视能力,但更重视做人。它着眼于提高人的素养和品质的教育,它强调的是知 识的内化和人的潜能的发展,强调的是人的身心和谐而全面的发展。立足素质教育开展评估,必须以素质教育 的价值取向为取向,并把这种取向转化为评估的指导思想,贯穿在评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从目前的评估实 践看应克服以下几种倾向:
一是要克服只看现状、不看潜力的倾向。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潜力比现状更加重要,因为现状仅仅代表 过去的工作,而潜力却代表未来,是生命力的表现。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要保证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更需要重视 发展的潜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评估中可以不看现状,一些鉴定性、终结性评估必须要对现状作出评价。我们这 里讲潜力,是要求在对现状作出客观评价的同时,重视潜在的生成性因素;要立足发展,更多地开展形成性评 估,以不断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
二是要克服只拘泥死的标准,而不顾活的现实的倾向。现实永远大于相关指标,是相关指标无法囊括、描 述的。特别是素质教育,它倡导创新,而创新是没有固定模式的,要鼓励不同学校根据自己的情况大胆探索, 办出特色。评估中我们如果拘泥于整齐划一的标准,而不看生动活泼的现实,那就要犯教条主义的错误,其结 果只能是削足适履,影响事物本来面貌的反映,也就影响了评估的质量。同时,在评估导向的作用下,这样做 还将扼杀学校的蓬勃发展生机,这与素质教育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应科学地制订指标体系,使指 标能反映客观现实的本质;另一方面,在评估中要重视基本条件的达标,更要重视各校在自己的基础上为实现 目标而做出的努力与创造。
三是要克服重外在、轻内在,重硬件、轻软件的倾向。评估重外在、重硬件,只能促进教育外延的扩张, 但素质教育从根本上讲是提高质量,是教育内涵的提高,因此评估中必须重内在、重软件。重内在、重软件并 不是不要硬件,素质教育需要硬件的支持,但如以硬件的改善为满足,那就永远无法实现教育从量的发展向质 的提高的跨越。要克服只重分等,不重诊断的倾向。通过评估分等选优可以产生激励机制,推进事业的发展。 但素质教育要求的是大面积的提高,面广量大的学校更希望通过评估获得切合自己实际的问题剖析和发展建议 ,从而有利于今后的工作。在现有评估中,我们比较重视横向比较,热衷于选优分等,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 具体学校的诊断与剖析,从而影响了评估作用的发挥。服务素质教育,要有验收选拔性评估,同时更需要适合 学校发展需要的应答诊断性评估,这样才能保证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
二、打破封闭模式,更新运行机制,增强评估的社会性
我们现行的教育评估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政府的工作检查而发展起来的,因而保留了工作检查的许多特征 :在组织系统上,评估基本是由政府组织进行的,其他社会力量无权也无法开展评估(极少数评估由非政府机 构组织,但有很强的官方背景);在信息收集渠道上,只局限在学校内部,十分单一;在评估结果的处理上, 由评估的组织者掌握并处置,不为社会所知晓。简言之,整个评估是在一个由政府掌握的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 。这一模式由于行政权力的作用,有很强的推动力;但另一方面,评估的封闭性也给评估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 响,明显不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
素质教育有着很强的社会性,它以满足学生的发展及社会的需要为质量内涵,因此评估素质教育必须广泛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价”。现行评价也采取诸如 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聘请少量系统以外的专家参与评估等方法收集信息,但由于种种原因,座谈会往往容易 失真,个别系统外专家远不能代表社会的意见,加之少量的社会信息缺乏系统,难以处理,往往不为人们注意 ,这更加剧了信息的单一性。这种单一性,直接影响评估的客观性与代表性,影响服务素质教育的质量。
素质教育鼓励创造性,要求各学校办出特色,办出个性,为此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教育法的规定 ,切实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而现行评估是由政府直接组织 ,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学校难于有特色;许多评估越俎代庖,管了许多属于学校职能范围内的事,结果强化的是 政府意识,冲击的是学校的自主办学。素质教育更多地体现了教育的民主性。在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办 学主体呈多元化的情况下,各办学主体必然要求参与对学校的管理;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缴费上学、 增加个人在教育培养成本中的分摊比例的情况下,学生及学生家长作为消费者有权了解教育、选择教育。但现 行评估不为社会所了解,社会难以评价、选择教育,更无法参与教育管理。
实施素质教育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任务的艰巨性需要建立全方位的强有力的监控与引导机制,而监控 与引导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动员社会进行监督,利用社会力量进行引导。在西方发达国家,评估结果 引导着社会投资与生源市场,对学校有着极大的制约与规范作用。而我们的评估处在封闭状态中,社会无法参 与,就更不用谈监督与引导了。
综上所述,为使教育评估更好地服务于素质教育,必须打破现行封闭运行的模式,增强评估的社会性。《 决定》指出要“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及评价体系”,要求“在高中及其以上 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 构的作用”。根据这一系列要求,现有教育评估应进行多方面的变革:
首先是评价主体多元化。政府不再是教育评估的唯一组织者,非政府的行业协会及社会中介机构也可以介 入评估。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必然带来价值观的变化,这将影响评估的指导思想、标准要求、评估结果等各个 方面。其次是信息收集多渠道。评价学校的相关信息不一定局限在学校中获取,可以面向社会听取用人部门、 同类学校、知名学者、学生家长等多方面的意见,并加大社会各方面意见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此外是评价结果 多用途。现行评估只对政府负责,评估结果也由政府处理、使用。加强社会监督,评估应成为社会监督的窗口 ,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成为引导社会投资、消费的重要参考。
总之,打破封闭模式,依托社会开展评估,有利于评价的客观公正,有利于学校与社会的沟通,在不同评 价思想的导向下,不同学校会有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优势及特色。学校的多样性体现了教育改革发展的勃勃生机 。
三、适应自主办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推进学校自我评估
实施素质教育,学校是第一线。学校工作抓好了,素质教育才能落到实处。为此,应建立对学校工作的监 督机制。《决定》初步勾勒了这一监督机制的框架结构:政府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办学质量的检查,要建立 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社会要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的监督机制以及评价体系;学 校要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在上述三个层次中,学校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最直接、最有效、最基 础的。从学校来说,在改革不断深化、学校具有越来越大的办学自主权的情况下,也需要建立在政府宏观指导 下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自主办学与自我约束是相辅相承的,只有加强了自我约束与管理,才能保证学 校的自主办学质量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不断开展自我评估。通过自我评估,学校一方面加强了与社 会的沟通,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自己;另一方面通过评估加强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管理,以保证素质教育的 实施。学校自我评估搞好了,也为外部评估提供了详细的资料和扎实的基础,有利于外来评估人员从芜杂的现 象中抓住本质,作出客观的评价。但是目前的情况是一些自我评估未能正确评价自己,使自我评估失去了应有 的价值。究其原因,有因评估太多而疲于应付的成份,但最主要的是缺乏内动力,学校缺少独立的法人意识, 对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缺乏自觉性,缺少相应准备。
四、理顺关系,加强管理,改善对教育评估的领导
事物都具两面性,在大力推进评估主体多元化的同时,应考虑将来不同评估主体间的工作协调,否则评估 会因缺乏统筹而陷入混乱。当我们依托社会开展评估时,应考虑到功利主义、短视行为对社会的误导,并采取 相应措施,否则同样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开展。为此,必须加强对教育评估工作的管理与领导。但这并不意味着 必须回到一切评估由政府包揽的状态,而应理清关系,分清职能,加强、改善领导。在评估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下,政府应着眼宏观管理的原则,转换职能,理清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各自的职责。政府工作要为非政府机构发 挥作用留出空间,重点在抓方向,抓原则,抓好对评估工作的管理。
第一,要抓好评估项目的立项审查。要立足素质教育的要求,审查评估项目的科学性;要立足体制改革的 要求,审查评估项目的必要性;要立足评估的信度与效度,审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对可开展可不开展的项目 一律不予开展。比如说评估各类重点学校,这在义务教育阶段与大面积改造薄弱学校的任务不相适应,在非义 务教育阶段也与学校的改革方向不相吻合,因为这类学校今后要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办学质量自有公论,无 需政府评点。
第二,要抓好元评估。作为政府要抓大事,抓大局,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具体评估上投入太多的精力,除 去个别影响大、涉及全局的评估项目外,一般评估应委托专门机构、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去进行,政府重点抓 好对各方面评估的评估;在各学校全面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况下,政府应重视对各学校自评工作的监督与审计。 只有这样,才能敦促各方面努力提高评估质量。
第三,要用好评估结果。凡评估是严肃的,基本合理的,其结果应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及依据;要敦促各 项评估向社会公开,以实现资源共享,引导社会的投资与消费。
第四,要为各项评估创设良好的运行环境,以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
《决定》要求“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所谓“体系”应是系统的而不是零碎的,是完 整的而不是残缺的。素质教育评估体系应包括素质教育的理论思想体系,素质教育评价的指标体系,素质教育 评价的方法体系,素质教育评价的政策制度体系等等,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需要我们长时间地努力才能 建立。相信只要我们坚持服务于素质教育的方向,在实施素质教育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一个适应素质教育需要 ,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评估制度一定会建立。
收稿日期:1999—07—25
1.康宁:《试论素质教育的政策导向》,《教育研究》1999 年第4期。
2.贾永堂:《素质教育论纲》,《高等教育研究》1998年第4期。
3.文辅相:《素质·方法·创新》,《高等教育研究》1999 年第1期。
4.潘懋元:《试论素质教育》,《教育评论》1997年第5期; 《走向21世纪高等教育思想的转变》,《高 等教育研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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