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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考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随着高等院校扩大招生,它已成为一种高利害性的考试。进行中考改革,将对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产生积极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最近几年,教育部对中考改革进行了大胆的尝试,1999年还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有关专家,对全国部分省(市)、地区的中考试卷和考试管理等工作进行评价。评价表明,尽管各地在中考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因中考改革只局限于教育系统内部,中考价值主体游离于中考改革之外,导致中考改革缺乏持续的支持动力和有效的质量保障机制,中考改革难于实质化。
一、中考改革的动力
中考是一个评价系统,评价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价值主体是社会(含高一级学校),评价客体和价值客体均是考生(见图),中考价值主体是中考改革的内在动力。从本质上讲,中考表征的价值是一种社会价值(评价标准),它利用社会赋予的将个体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的机制,实现和创新社会所需要的价值。中考改革是中考自身进化和适应系统外部环境主动调整系统现有要素结构与运行机制的过程,其实质是建立和完善新的中考价值取向以更好地体现价值主体的需要。中考改革的第一推动力既可来自中考系统的内部,也可来自中考系统的外部。究竟是教育系统(含系统要素个体)个体价值社会化的压力成为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还是社会发展所引起的价值观变化成为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要具体分析。
中考价值取向发生变化的内部动力来自社会价值观念的改革。一般来说,在社会意识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突变),社会主流价值观发生重大变化(突变)时期,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就是作为中考价值主体的社会的需要。社会创造新价值的本性,社会价值观念变革直接确定中考的变革。建国50多年的中考改革经验与教训,充分说明社会价值观念变革是推动中考进行根本改革的决定性力量。
在社会意识形态没有明显变化(渐变),社会主流价值观没有明显变化(渐变)时期,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大多是外生的。例如,教育系统要求社会承认自己所创造的价值就有可能成为发动中考改革的首因。此外,由于评价客体是人生命体,有主观能动性,他们在主动满足评价者既定需要的同时,还会能动地创造出首先是自以为能体现自己价值的价值形态,然后试图将这种个体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这种基于自我价值意识的对创造和实现新价值的需要也是推进中考改革的外部动力。
发动中考改革首因的差异直接决定改革力度和效率的差异。如果中考改革首先由其外部的教育系统发动(只反映教育系统价值需要),中考改革的进程将是艰难的;如果中考改革首先由其内部的社会价值观发动,中考改革的进程将是快捷的;如果中考改革首先由其不完全内部的教育行政部门发动(只反映教育行政部门的价值需要),中考改革将孤立无援,难以为继。
在我国,由于中考总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很多人误以为中考是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正是这种误解将中考系统的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混为一谈,只看到教育行政部门的价值需要与社会价值需要一致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不一致性的一面,将真正的中考价值主体棗社会排除于中考系统之外,而将其外部的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地讲,它是既有内部部分又有外部部分的结构)当作内在结构要素来对待,结果是难于激活中考系统内部的要素,以保证很多对中考方式有决定作用的要素发挥作用,反而由中考系统外部因素(如执行中考者)决定中考系统的机制与改革方向。这种误解在将教育系统权力“扩大”的同时,也将中考置于一种只由外部动力支撑运转的窘境。事实证明,表面看来目前我国中考改革的首因似乎来自中考系统内部,但由于确定中考系统价值观的价值主体棗社会把自己当作了中考系统的外部条件,因而收效不大。
二、国家在中考改革中的作用
改革价值取向是中考改革的关键。中考命题的实质就是借用中考题目表达一定的价值观,以及建立相匹配的具体价值标准。中考命题成员对选择中考价值取向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实际制约中考命题价值取向的是社会价值观、行政主管领导价值观。因此,保障中考改革成功的关键就是建立与中考价值主体价值取向相适应的中考评价主体。这个任务只有国家才能完成。
中考改革的最大困难在于,没有监督具体实施的中考是否满足中考价值主体需要的机制。首先,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中考价值主体的构成成员,对具体实施中考的价值取向漠不关心,使得改革中考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内部的动力。其次,由于把考生和考生的毕业学校摒除于中考的价值主体之外,考生与其毕业学校只能认同评价主体的价值需要,对实施中考的价值取向是否体现中考价值主体的需要没有评价权,这使得改革中考缺乏最直接、最有力的动力。再次,作为中考直接价值主体的高一级学校没有办法保证能满足自己的价值需要,使得中考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带有随意性。例如,教育部《关于2000年中考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考“要有利于考生创造性地发挥”,也会因考生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评价中考的价值主体成员,以及领导和社会没有给予考生真正的评价中考者地位,而流于形式。
国家对中考改革的最大作用就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中考价值主体,并建立相应的保障组织来保护中考利益。首先,可建立和完善中考命题的审查和组织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审查制度,规范中考按价值主体的需要运行。中考审查制度应包括命题资格审查、实施监督、考试评价等三个环节,并在中考实践中逐步完善。命题资格审查主要涉及命题单位是否具备独立命题的能力,是否具备组织实施中考的能力,相关的制度(命题制度、审题制度、阅卷制度等)是否健全等方面;监督主要涉及到考试实施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以及高效实施中考等方面的监督;考试评价主要是指对当年中考的全过程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组织保障制度就是明确运行中考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制度。
其次,建立中考命题和阅卷成员资格证书制度。为了提高命题水平,保障中考的质量,应建立命题和阅卷成员资格证书制度,对命题和阅卷成员的资格进行认证。国家可委托有关单位 就中考理念、考试基本理论、学科测量技术、学科学习心理学、教育实践现状分析等方面进行培训,并分别设置资格认定综合考试,凡通过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后,必须重新获得资格证书才能继续参与中考命题或阅卷。此项工作可与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培训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建立价值主体利益保障组织。一方面,建立利用有关法律、法令保障中考价值主体的利益的组织,直接寻求保障中考利益;另一方面,建立利用有关法律、法令代理中考价值主体维护个考利益的中介机构,即受中考价值主体委托,维护中考利益的机构。
三、教育系统对中考改革的作用
教育系统对中考改革的作用是通过学生、教师、教育媒介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实现的。教育系统在中考面前始终处于矛盾状态,它既要求中考维持原状以利于自己追求价值,又要求中考改革及其成果赋予社会价值。因此,中考改革要处理好价值继承与价值创新的关系。
学生(考生)是中考评价的对象,中考分数是表现学生价值的一种形式。中考对试题的区分度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脱离学生学习实际,中考就难于合理区分考生的认知水平。因此,中考应严格控制试卷的整体难度,在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主要考察学生综合、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也是中考评价的对象。中考是教师实现自己教育结果价值的途径之一,但中考却有可能脱离教师的实际。不对学生学习产生有益影响的教师活动,难于通过中考认定价值。教学实践中,由于学校自身评价的作用,以及教师对学生实现学习价值过程的实际操纵(校内各种考试的命题权),教师教学对学生有很大影响。
教育媒介包括课程、教学手段、教学设备等,它是联系和实现教与学活动的中介。教育媒介确定中考科目设置和试题载体的范围。无论是分科设置中考科目,还是综合加分科设置中考科目,如果不处理好与实际教育媒介的一致性就可能失去中考的公平性。中考应不拘泥于单个的知识载体和问题情景本身来组织命题,或把教材中的原题仅仅改变一下数据作为试题,按照大纲所列知识点的要求一丝不动命题,一味地强调知识覆盖率都是不合适的。中考应对考生通过初中学习所形成的认知结构进行考察,在不超纲的前提下,允许有不低于10%左右的试题是平时教学中没有出现过的、来源于实际生活的内容或形式,以真正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也可以设计一些合情推理的试题。在选择试题知识载体时,既要有利于做好对初中阶段学习评价的基础,又要适当考虑高一级学校学习对初中学习方法和知识储备的需要。
四、第三方对中考改革的作用
第三方主要包括考生的家长、考生的监护人、考生的亲戚,他们的共同点是在考生身上有不同程度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投入,并(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希望通过考生得到回报。中考第三方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他们既是中考价值主体的构成成员,又接受中考价值主体(实际上是评价主体)对投入选择的价值进行评价。
目前,国内中考第三方中的相当一部分成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中考价值主体的构成部分。他们不了解中考结果应维护他们的利益,而是放弃自我,只把自己当成中考评价的对象,并与考生一道构成了以考生为核心的应考联合体。中考不再是考考生,而是考应考联合体。
第三方的中考价值主体地位的实际丧失,与现行中考没有维护考生利益的机制有关。在现行中考制度下,名义上是考试面前人人平等,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考试首先是为高一级学校选拔合格新生的定位,以及每道考试题目(除作文外)事先都由命题者设置好了解题的起点和终点的作法,使得中考实际提供的是人人有平等参加考试的机会,而不是人人有充分发挥水平的机会(如果考生不按命题者设计的起点、路径、语言表达方式解题,即便有较高的认知水平,也很可能失去进入高一级学校的机会,从而失去凭能力应该分享的社会实际财富和机会)。明智的选择是主动迎合中考试题的要求。考生在作出如此失去自我选择的同时,中考的第三方却强化了考生的这种选择。
因此,第三方是应试教育最直接的社会基础。社会价值观念变革如果没有第三方的支持,要发挥实际的作用是很困难的。从充分发挥第三方对中考改革的促进作用来看,当务之急是砸碎应考联合体,使第三方发挥双重作用。
其一,发挥对中考改革的监督作用。第三方是实施中考的有力保障,研究表明,当前实施素质教育的最大阻力来自第三方(主要是家长),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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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成为现行中考制度的最有力支持者。由于各种原因,中考已一定程度成为第三方获得利益的渠道,考生只是第三方获取利益的工具。如果第三方不支持,而命题成员又用新的考试价值观命题,因此而导致考生考试失败,这势必造成政府和相当一部分公民群体之间的价值观发生冲突,引起社会问题。发挥第三方对中考改革的监督作用,首先要求中考命题要体现第三方的价值取向,当然,并不是完全按第三方的价值观组织中考命题,而是要体现第三方价值观的合理成分,引导第三方健全中考价值观。其次,建立第三方监督中考实施的机制,至少要建立中考实施责任制度,对于中考出现的责任问题能依法进行追究。
其二,发挥对考生学习过程的监督作用。第三方对考生学习过程的实际影响力甚至超过学校。如果学校搞素质教育,家长搞应试教育,两者对立的结果要么是考生完全用应试教育方式学习,要么是出现不利于学生成长的诸多家庭暴力事件,甚至是人间悲剧。理论上讲,素质教育、考生学习与第三方监督学习三者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实践表明考生对实施素质教育是欢迎的,而第三方中却有很多人对实施素质教育采取不合作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新的人才观和成才途径观。如果国家既设有多种类型人才标准,多种认定人才方式,以及相配套的占有社会财富和机会的制度,在利益最大化和人性的驱动下,第三方监督考生学习过程的价值取向与考生学习、素质教育两者的价值取向就会一致,由此实施的保障活动就更富有成效。
参考文献
〔1〕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全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评价报告(1999年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
〔2〕冯 平.评价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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