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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干预市场”风波给我们的启示
2003年12月2日,沈阳市东陵区教育局向区内的各中小学发出通知,要求自2004年3月1日起东陵区内的中小学和直属校学生,统一饮用天龙泉矿泉水。此举引起其他桶装水厂家强烈反对。沈阳市桶(瓶)装水协会向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发出投诉,认为该行为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此即所谓的“东陵区教育局‘干预市场’风波”。 2004年2月27日下午,沈阳市东陵区教育局召开会议,决定废除2003年12月2日下发的《关于全区中小学统一饮用矿泉水的决定》以及2004年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向全区中小学推荐饮用矿泉水的通知》,以后区内各学校订水均自行处理。至此,“干预市场”风波落下帷幕。(2月28日《华商晨报》) 沈阳市东陵区中小学饮用水,由“统一饮用”到“推荐饮用”,再到最后的“自行处理”,可谓一波三折,最终还是在3月1日(教育局决定生效日)前废除了。客观地说,这一事件被扣上“干预市场”的大帽子,是这个小小的区教育局所不能承受之重。但它确实在当地的矿泉水市场激起波澜。风波虽然过去了,但笔者认为,这个事件给我们特别是给那些行政主管部门留下诸多启示,在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引以为戒。 启示之一是,一些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进度缓慢,仍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定位。本来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责是搞好行政事务管理和教育质量提高的监督监管,保证辖区内各级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一些具体的学校内部日常管理事务则不宜过多插手干预。采用统一指定商品的方法,不仅有干预市场之嫌,而且影响学校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他们的责任感。一旦出现事故,往往出现找不到责任人的尴尬局面。 启示之二是,行政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知识缺乏。在谈到引起这一风波的原因时,东陵区教育局一位副局长坦承,“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加上措辞不当,所以引起了某些商家的争议。”对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东陵区教育局的做法完全是违法的,说它“干预市场”一点也不过份。其实,类似的做法在其他一些系统或行政管理部门也并不少见,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多数是因为不知法、不懂法,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情况下的知法犯法。 启示之三是,一些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尚不理解市场经济的真正含义,在不知不觉中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即使东陵区教育局真心实意为全区中小学办实事,只考虑让学生喝上安全、卫生、可靠的矿泉水,而没有其他不适当的动机的话,他们完全可以采用统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供水单位。这样既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也可以降低水价,有效保证水质安全,有效防止学校各自为政带来的学生饮用水安全风险,可谓一举多得。 最后笔者真心地希望有关机关和部门从沈阳市东陵区教育局“干预市场”风波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慎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学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恰当地运用权力,把权用在刀刃上,这既是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也是维护政府自身形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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