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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喝酒身亡 赔偿责任三方承担

时间:2022-08-17 12:19:44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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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喝酒身亡 赔偿责任三方承担

曾一度引起学生家长广泛关注的12岁在校女生晚上在宿舍饮酒过量中毒身亡赔偿一案,日前,已经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终结。     郭女系灵宝市某镇一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因其就读的学校条件有限,郭女和另外13名女生,晚上住宿在学校附近的村民赵某家。为加强对在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学校、学生家长、住宿户三方签订了“校外住宿学生安全协议书”,对有关事项都作了明确约定,住宿户作为委托监护人对在其家住宿的学生要加强管理,让学生按时作息,学生不准吸烟、喝酒、结伙闹事,若发现学生有不轨行为应及时与学校和家长联系,否则住户应承担责任。2000年12月18日上完晚自习,郭女从商店买了60度“煤刀子”白酒两瓶,带回宿舍与几个同学在一起喝。喝酒期间曾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才入睡。第二天早上起床时,同学叫郭女不醒,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女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系酒精中毒。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3000元丧葬费,因其他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遂引起诉讼。郭女家长将学校及住宿户赵某推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女作为在校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喝酒,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其所在的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最基本的职责,虽然把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职责委托给了他人,但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住宿户赵某与学校、家长签订了安全协议书,虽写为委托监护人有不妥之处,但根据协议,其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息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吵闹而不加以制止,系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郭女死亡丧葬费3000元,其监护人负担1500元,学校负责500元,住宿户赵某负责1000元;郭女死亡慰抚金6000元,学校负担2500元,住宿户赵某负担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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