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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的模式选择及监管策略研究

时间:2023-02-20 10:16:26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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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的模式选择及监管策略研究



  网上交易是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主的技术革命所引起的,对证券市场传统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革和延伸。它顺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具有传统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代表着证券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我国在网上交易的模式选择上,应本着有序竞争、规范发展的原则,采取兼收并蓄的方针:一是以券商作为我国网上交易的主体,其他网络公司只能为券商提供技术支持,不能成为独立的网络经纪商;二是先采用固定佣金制度,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而逐步放开价格限制,最后实行自由佣金制度。
我国网上交易发展还存在着6个方面的潜在问题:(1)信用问题;(2)投资者方面的约束;(3)网络安全性;(4)速度和稳定性;(5)交易成本过高;(6)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性。这些问题将制约我国网上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解决各种问题的关键在于技术发展和制度优化。因此,应强化以下方面的监管措施,以保证网上交易的规范发展:(1)通过资格认证规范交易平台;(2)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制度;(3)加强监管力度、防范交易风险;(4)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化建设。

  一、网上交易的含义及特征

  网上交易,通常是指投资者利用Internet网络资源,获取国内外各交易所的及时报价,查找国际国内各类与投资者相关的经济金融信息,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的委托下单,实现实时交易。

  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具有如下一些显著的特点:第一,网上交易打破时空限制,降低了券商的经营成本。理论上说,券商只要拥有一个网址就可以无限扩大自己的客户群体,更可吸引大量银行活期存款客户进行交易;第二,减少了交易环节,因此可以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第三,加快证券市场信息流动速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网上交易较为发达的美国来看,网上交易取得成功主要原因在于:(1)低廉的手续费满足了投资者对低成本的要求。由于网上交易对证券公司来讲运行费用较低,所以收费标准和其他的收费标准相比最低,而提供的服务和传统券商相比却相差不远。大幅的费用折扣吸引了大批投资者涌向E*Trade或是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的网上交易站点。(2)无可限量的信息资源是网上交易获得成功的另一个原因。由于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以及信息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投资者通过因特网作出投资决策时,可以获得详细的咨询。(3)因特网在美国的普及是推动网上交易的主要动力。美国是因特网的发源地,也是因特网应用最为成功的国家。它不仅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信息网络,同时因特网上的各种商务应用也是最成功,超前的教育培训政策,使得美国人快速掌握
了使用因特网的各项技术。(4)美国发达的金融系统以及较为开放的投资制度也是促使网上交易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国外网上交易发展的模式及特点

  网上交易的发展是近年来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一大趋势。据美国国际证券业信息中心调查,目前工业化国家至少已有500家证券机构推出网上证券交易,入网交易的股民达2000万户,帐面资金达5000亿美元。预计,到2001年全世界实现网上交易的机构可高达3000家,拥有股民10000万户,帐面资金将高达2万亿美元。

  从世界范围来看,网上交易以美国最为发达。目前美国已基本普及网上证券交易,约有30%到50%的证券交易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网上进行的。它是建立在一个庞大的、有4500多万名网上用户的基础之上的。截止到1999年底,美国网上交易的帐户总数超过了1200万,而1998年参与网上交易的帐户数只有300万户,发展速度极为惊人。

  除了美国外,欧洲、亚洲的网上交易发展也相当迅速。英国、瑞典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的网上交易发展也相当迅猛。台湾自1997年初出现第一家网上券商以来,现在已有宝来、大信等八家券商开展网上交易,最高的月交易量达到300多亿台币;1999年以来,韩国的网上证券交易量也开始猛增。最近,马来西亚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也宣布从2000年1月底开始推出网上交易网站。证券交易的网络化正成为世界潮流。

  网上交易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与迅猛发展虽然只有几年的时间,但从其发展来看,已基本形成了两种交易模式。而这种交易模式的形成,又与各国有关的证券交易规则密切相关。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的网上折扣券商模式;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固定手续费制度下的网上交易模式。下面我们分别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进行简要分析,并借此寻求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网上交易发展模式。

  (一)自由佣金制度下的网上交易模式——美国模式

  美国的网上交易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时主要向机构投资者提供及时行情和网上交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涌现出许多网上证券商,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供分析资料,发布公司信息等。更有甚者,公司跳过证券承销商,直接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估计,全美约有25%的散户交易量是通过网上交易来完成的。其中绝大部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由传统的折扣券商(Discounted brokerage)提供的。在美国,网络投资交易的规模现正已每个季度30-35%的速度递增。

  据McKinsey的分析报告显示,1994年,在线投资商不到10万人,到今天已经超过500万人,预计到2002年,通过Internet进行交易的人数将达到1500万人,即占美国所有投资者的半数。到2010年,几乎所有的证券投资者将通过网上交易进行投资。美国网络经纪商的数量从1997年的28家发展到1998年的100家以上,可见其市场前景之广阔,而排名前十位的公司垄断了90%的市场份额。美国网上券商异军突起,凭借猛烈的广告攻势和低廉的收费,网上券商抢走了不少原来属于大型券商的客户。美国网上交易模式以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和E*trade公司最具代表性。

  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美国最大的网上券商。该公司已有20余年发展历史,其业务量占了美国全部折扣券商(Discount Brokerage)业务量的52%(E*Trade,Fidelityt和Waterhouse),其网上的证券交易额占全美日交易量的30%,拥有550万的客户和4330亿美元客户资产。从1996年中旬开始推出网上交易,当时的市场目标是一年2.5万个客户,但到了1997年底,其网上投资者已奇迹般地达到了120万;到1998年底,网上客户总量高达550万,占全部客户的60%,总资产达2000亿元,年总收入达23亿美元。嘉信理财实际上是服务个人财务的全能超市,在该公司的站点上,不仅可以看到即时行情、新闻、历史财务数据;也可以定制个人主页,查看自己的帐户,编制自己的资产分配模型,寻找符合自己模型且表现最好的共同基金,再通过嘉信理财来购买这些基金。嘉信理财公司1999年底的股票市值已经超过美林,代表了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新方向。

网上交易的模式选择及监管策略研究

在美国评选1998年对证券市场最有影响力的十大人物时,嘉信理财的总裁仅次于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而名列第二位,由此可见嘉信理财以及网上交易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力有多大。

  E*trade公司。全球最先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的站点。1992年,公司的创始人Bill Porter的“E*Trade”公司正式成立,刚开始他通过美国在线向投资者提供一些网上证券的服务,后来Bill Porter在1996年建立了www.etrade.com的网上交易站点,至此,E*Trade开始了证券交易的电子化革命。几年来,E*Trade始终保持每季度50%的业务增长速度,据ZDNET的报道,到1998年年底公司已拥有50万用户。

  另一方面,美国传统的四大券商(美林、摩根、莱曼、高盛)涉足网上交易的时间也较早。如摩根下属的Discover Brokerage Direct公司1995年8月就开始网上经纪业务,是全美第一家提供网上投资服务的券商。尤其是1999年下半年以来,为了避免客户流失,保住自身在业界已有的地位,一些大型券商也开始抢攻网上市场,美国券商的网上角逐已拉开序幕。继今年6月美林证券(Merrill Lynch)宣布将从今年12月起全面推出网上交易后,10月20号,另一家大型券商摩根斯坦利添惠(Morgan Stanlcy Dean Witter)抢先一步,宣布从10月21日起为旗下的400万个客户提供平价网上交易。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此次推出的网上交易系统称为“ichoice”,美林的则冠以“无限利益”(unlimited advantage),两家券商都将每笔交易的收费定为29.95美元,与嘉信证券的定价相同。此外,摩根斯坦利添惠还仿效嘉信证券的作法,

  将全美各地的450家分行改为提供即时服务的零售中心,客户在这里既可存入支票、研究个股,也能与证券经纪人见面咨询。象美林、摩根斯坦利添惠等综合型券商推出廉价网上交易,实际上是对传统服务方式的创新,将网上交易和传统服务更好地结合在一起,使投资人可以选择最符合个人需求的金融服务。据统计,美林证券1999年税前收益达到30亿美元,其中经纪业务业务增长对总收益增长的贡献率达36%,比1998年的23%增加13%。而诸如所罗门美邦(Sa-lomon Smith Barncy)及潘恩·韦佰(Pain Webber)等大型券商也在筹划网上交易方案。

  美国证券网上交易的生命力如此旺盛,一方面与美国发达的网络系统有关,是建立在一个庞大的、有2500多万名网上用户的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也是与网上交易的优势分不开的。对投资者而言,网上交易的最大好处是交易费用低,网上买卖每1万美元,收费仅29.95美元(最近降低到15美元),比250美元的传统收费便宜近90%,另外它操作方便、信息快捷全面,自由度大,可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获得行情并进行交易,因此在美国颇受青睐。
目前实行自由佣金制度的国家,如韩国也采用此种交易模式。目前韩国的网上交易模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折扣券商模式,其网上证券交易手续费一般是交易额的0.1%到0.15%,只及普通证券交易手续费的五分之一。

  (二)固定佣金交易制度下的交易模式——日本模式

  日本证券业最早引进网上交易的是大和证券,于1996年4月开始实施网上交易。东京证券交易所也于1998年6月底推出网上交易,从1998年6月29日开始,东京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专为在正常交易时间以外进行的交易而设计的大宗交易和一揽子证券交易的电脑化网络。到1998年底,日本进入网上交易的券商有19家。而日本目前还没有放开交易手续费,因此各券商进入网上交易的最主要目标是尽早从网上争取更多的顾客,为手续费自由化以后,可能面临的竞争局面作准备。因此,网上交易目前在日本还没有形成竞争热点。

  仅从目前情况看,日本的网上交易具有如下特征:
  (1)网上交易得到券商的普遍认同,没有进入网上交易的券商都在准备进入。
  (2)网上交易处于顾客目标战略阶段,在佣金固定制前提下,广告宣传、树立品牌等是目前券商在网上交易较为重视的策略。
  (3)网上交易的运营体制尚未形成,运作系统大部分是依靠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内部系统,只有少数利用网络接入提供运作系统服务。
  (4)网上交易集中于股票交易,商品差别化的竞争战略处于萌发阶段。
  (5)网上交易的服务时间尚有保留,没有达到“热线”状态。只有少数券商提供周7日、每24小时无间断服务,多数券商的网上服务时间保留在16小时至24小时之间,周六和周日停止交易的情况居多。

  从以上日本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日本在信息技术上与美国并没有多大的差距,而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程度却相去甚远。因此,技术因素不是最主要因素,影响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最主要因素是证券市场本身的成熟程度和竞争机制。那么,1999年的股票交易手续费自由化必将给日本证券二级市场带来冲击性影响,网上交易将可能出现新的竞争局面。日本在实行券商注册制和佣金自由化的改革措施后,自由竞争机制将取代以往的政府保护政策,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将很快在日本形成。网上交易成为日本券商在二级市场战略调整的重点之一。
除日本外,其它实行固定佣金制度的国家包括我国也基本采用这一模式开展网上交易,开展网上交易的目的更多地是集中在对客户的争夺上,而主要手段也更多地是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来实现。

  三、我国网上交易的模式选择与潜在问题

  1、网上交易的模式选择

  网上交易的模式选择,必须考虑相互关联的两个问题:一是网上交易经纪商的资格认证;二是采取自由定价的竞争模式还是固定佣金的竞争模式。

  在网上交易发达的美国,有IT背景的网络经纪商能够凭借自身优势,迅速地占领经纪市场,形成了与传统券商之间的鼎足之势。我国网上交易也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一是只允许传统券商开展网上交易业务;二是允许其他有IT背景的企业进入,如美国的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和E*trade公司,与传统券商一起在网上交易业务上进行竞争。

  我们认为,我国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应采用第一种模式,即只允许传统券商经营网上交易,证券类网站只能提供技术或信息方面的维护性服务。理由如下:(1)我国券商的证券经纪资格一直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专营,为了保证网上交易发展的有序性和监管的有效性,网上证券经纪委托也应同样采用这一原则。券商在开展网上交易之前还要再向证监会申请资格认证,同时禁止非券商企业绕过证监会的监管,独立进行网上交易业务。(2)我国网上交易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成本支出远远大于收入,此时过度的市场竞争只会削弱公司的盈利能力,影响网上交易的发展。目前全美已有超过100家网上券商,约有7百多万投资者选择网络交易,占个人投资者全部交易量的四分之一。与此同时,日本网络交易服务竞争日

趋激烈,相继有20多家证券公司蜂拥而入。激烈竞争不仅使网上券
商的获利能力开始下降,如美国最大的网上券商嘉信证券去年第三季度的利润已降至14.1%,低于二季度的15.4%,而且使经营网上交易业务的大型券商的风险增加和利润下降。美林主席兼总裁科曼斯基说:“对公司而言,网上交易是集团七十年以来最重大的决定。作出这个决定对美林来说无疑是个痛苦的选择,对于传统经纪人来说,一次股票买卖赚取数百美元的佣金,而通过网上交易,证券经纪人却只能从用户处获取29.95美元佣金。”据美国雷曼兄弟公司预计,2000年网上券商的广告费支出将达到12亿美元。

  (3)网上交易的发展使美国和日本都出现了一些私营交易系统(PTS),如“InstinBt"、“POSIT”等。这些得到法律上承认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价格形成功能,从而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交叉。如何对它们进行界定与监管,是国外证券界的一大难题。目前普遍认为,当私营网上交易系统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与证券交易所相似的价格形成功能时,就有必要对私营网上交易系统实行与证券交易所相同的管理;毫无疑问,这种交易系统将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有力竞争者。若把网上交易经纪商限定在传统券商,则不会出现这一混乱的局面。

  在佣金问题上,我们认为在发展初期,应实行固定佣金制。过早放开价格竞争,可能导致无序的价格战,影响网上交易的平稳发展。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程度加深,投资者规模增加,价格下降对经纪商的压力减小,就可以逐步降低网上交易的佣金比率。最后放开价格,使投资者在不降低优质服务的前提下获得低成本的好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使网上经纪商的竞争遵循从信息服务竞争向价格竞争转化的次序。

  2、我国实行网上交易可能存在的问题

  即使从世界范围来看,网上交易也还是一项新兴业务,它对技术、制度环境的依赖程度很深。但它在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发展非常迅速,代表了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方向。因此,我国也不可能等到所有条件都完备了,再来开展此项业务,而必须在创新中完善。否则,届时国内券商在经纪业务上将毫无国际竞争力可言。对于存在的问题,也必须未雨绸缪,及时发现,才能作好准备,保证其规范发展。

  1、信用问题。与传统经纪业务中“面对面”交易方式不同,网上交易的真实性更加不容易考察和验证,信用问题便随之出现。首先,投资者可能存在信用问题。我国证券交易实名制尚未建立,投资者只要有身份证便可以开户。若投资者不是以本人身份证进行开户、交易,那么,当该投资者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即有意识地进行超出其资金能力进行投资并失败时,在法律上就无法追究该投资者的责任,只有由经纪公司来承当损失。若只是进行股票投资,我国禁止信用交易的规定、以及系统本身的设置就能解决这一问题。但当市场发展使股指期货等其他交易工具出现后,信用交易就是很现实的选择,那时,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便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投资者以所有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当投资行为正确时,能够获得高杠杆收益。但当投资方向出现错误时,若损失很大,那么投资者有可能不再缴纳“追加保证金”,其损失就要由经纪公司赔偿。其次,经纪公司也存在信用问题的可能性。如90年代初期我国期货经纪公司鱼龙混杂,在国际期货交易中,一些经纪公司就利用客户的信息障碍,使客户交易指令在公司内部竞价成交。因此,在证券的网上交易中,若经纪商缺乏信用和外部的有力监督,难保不出现同样的问题。

  2、投资者方面的约束。来自投资者方面的约束主要有两条:一是愿意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的潜在规模;二是投资者的素质。网上交易需要投资者对电脑知识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因此,电脑普及程度以及投资者对电脑的掌握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网上交易所能达到的规模。我国电脑的普及程度低,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同时,在大量的散户中,能用电脑进行操作的并不多,尤其是网上交易,对投资者的电脑程度要求更高。因为网上交易不仅仅是利用电脑下指令,而最重要的是利用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投资分析,对网上的投资建议进行评估。

  中国现有800万至900万因特网用户,估计到2004年,这个数字将会增加到3300万­。而目前中国4000万股民中只有一小部分在网上买卖股票。据分析家估计,这个数字不超过1.5万人,其中8000人是通过闽发证券公司进行交易的。

  电脑的普及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时间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作为支撑。同时要在整体上使我国投资者达到国外投资者的电脑水平,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

  3、网络安全性。美国每年因信息与网络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占50%,美国国防部全球计算机网络平均每天遭到两次袭击。美国国防部安全专家曾对其挂接在因特网上的12000台计算机系统进行一次安全测试,结果88%的入侵成功,96%的破坏行为未被发现?。因此,网络安全始终是一个最重要是制约因素。

  证券的网上交易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受外部攻击造成系统中断,或网络犯罪使信息泄露,将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网上交易业务首先必须解决安全问题,而网上交易最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是委托交易数据的网上传输、经纪公司的交易管理系统及数据库系统。投资者要求能够实时委托交易,因此在开市时间段里以及经纪公司开放查询的时间段里,经纪公司的交易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将直接连接在互联网上,如果没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机制,系统很容易受到攻击。安全防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数据加密。网上交易通常采取了对称加密与不对称加密结合的方式,确保数据的保密性。(2)利用数字签名与身份认证,防止密码攻击。可以规定若用户端软件连续三次密码出错,自动退出交易功能;若用户端软件每天密码出错的次数累计到一定程度,则自动关
闭该软件登录号,从而消除了利用用户端软件对系统进行连续大规模攻击的可能性。(3)通过券商和银行服务器与因特网的隔离,建立有效的防火墙。这样即使因特网交易机遭到攻击,最大的风险只是系统停止运作,而不会造成失密或数据破坏。

  4、速度和稳定性。网上交易被称为“流动大户室”,主要就是因为其便利的操作程序和快捷的传输速度。但黑客只要用大量堆送垃圾信息的方法,就可以大大降低网络的运行速率,严重时网站甚至被迫关闭。最近美国多家最著名的网络公司,如亚马逊、雅虎等遭到大规模的黑客攻击,正常的运行一度遭到中断。因此,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就成为重要的课题。到目前为止,受技术限制,网站还没有应付此类事件的足够能力。此外,当突发事件造成交易数量超出容量设计时,也会使网络交通堵塞。如1997年10月27日,道.琼斯指数暴跌554点,而成交量激增,通过E--Trade交易的规模是平时的两倍,导致许多委托实际无法进入系统。

  虽然经过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我国目前这一问题没有得到突出的反映。各券商开展网上交易的网站尚未出现塞车的现象。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相当多的网站,投资者上网速度还是不尽人意。此外,我国进行证券交易的网站尚未经历过突发事件的冲击,其应付黑客攻击或其他突发事件能力还有待检验



  5、交易成本。低成本是国外网上交易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主要成本差异包括:网上交易新增的通讯费(上网费)、初始设备投资与网络运行费,同时减少了传统交易方式的时间成本、旅行成本、填单报单成本。仅仅依靠券商帮助投资者购买设备(如电脑),甚至在一定条件下送给客户电脑的方式并不能满足投资者降低成本的要求。对投资者而言,关键是要降低每次交易的边际成本,即佣金率。

  在美国和日本之间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日本规定了佣金比率,券商之间首先展开信息竞争,然后过渡到价格竞争。而美国则是在开始之初就是以低价格参与竞争,因而竞争方式是从价格竞争过度到信息竞争。由于网上交易的最大优势就在于低成本,投资者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才推动了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发展。若交易成本没有明显下降,那么,这一交易方式就无法获得快速发展。

  然而在我国,虽然投资者投入的前期成本并不高。拥有一台内存符合条件的电脑,再到开户券商处申请安装一套网上证券交易软件,就可以进行网上交易。然而其后的运行成本没有降低。按每天上网2个小时、一个月20个交易日计,每年上网费及电话费就要2400元。网络发展滞后大大降低了网上交易的整体吸引力。在美国,投资者网上股票交易的成本仅为每股0.15美分,远远低于传统方式每股1到2美分的水平,成本优势非常明显。这也使得网上交易仍是大中户的涉足之地。对深圳市开展网上交易规模最大的一家证券营业部的调查显示,大中散户的比例为5:3:2。而在美国,20%的散户交易量是通过网上实现的,散户才是网上交易的主要投资者。

  6、预期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性。目前我国券商大规模开展网上交易,主要是看好网络交易的发展前景,抢先占领市场先机,以及通过提供全面的服务表明自身的实力。在实际运营中,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的规模还是较小,网上交易获得的收益还不足以补偿因开发网络系统、租用ISP等费用的支出。因此,目前券商的网上交易基本上还处于市场开发期,对网上交易的投资是对未来的投资,需要不断投入以维持正常运营。

  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网上交易的大发展,即从成长期到成熟期,还需要一较长的一段时期。在此过程中,能否在亏损的情况下,一如既往的不断投入于网上交易的建设和维护,对券商是一个考验。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网上交易以其交易费用低廉、操作简便、信息快捷全面、自由度大等特点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新兴的网上交易所存在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另外,网上经纪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经受过熊市的考验。因此,如何规范网上投资业,使这一新兴产业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摆在各国金融管理当局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到目前为止,各国的监管机构都尚未有足够的手段对这一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进行有效监管,行业自律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行业自律在我国作用还很有限,还难以满足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更应该实现有效监管,从技术和制度上保证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规范发展。

  1、通过资格认证规范交易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作为开放的网上交易平台,其安全性在整个系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完整的网上交易安全设施应该保证网络安全、通讯安全和应用安全。

  目前我国有不少券商正在进行网上交易的试点,采用的都是各自的交易平台,分别由不同的网络商开发。全国网上证券交易软件供应商约有20多家,其中只有一部分已通过“国家信息安全产品测评中心”的技术认证。不仅造成重复开发,资源浪费,而且可靠性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异。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有两方面:一是由政府管理部门集中委托实力雄厚的系统集成商进行开发,所有券商统一使用这一交易系统;二是根据系统集成商的技术能力和发展情况,由证监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开发商进行统一的资格审定,然后由券商和系统集成商互相自由选择,进行合作。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优点在于节约社会资源,降低开发成本,便于统一管理;第二种方式的优点主要在于形成券商之间、系统集成商之间、以及券商和系统集成商之间相互竞争的状况,以市场机制来推动交易平台的不断完善。

  目前国外基本上采用券商和系统集成商之间自由选择的方式进行网上交易平台的开发,由于计算机和网络业的发达,系统的可靠性都较高,一般都能满足交易上的各种需要。此外,更重要的是,在制定行业标准时,市场化的竞争方式往往更有利于技术的进步和行业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应该采取由证监会对系统集成商进行资格认证,然后由券商和系统集成商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促进交易平台的规范和发展。

  2、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制度。交易员操作失误和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是引起网上交易风险的两大因素。当网上交易出现利益纠纷时,责任如何分担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美国的网上交易曾经发生过股民索赔和券商赔款的案例。

  1998年7月23日,法国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一名成员下了一个错误的10000手定单,导致帐面合约下跌了150个基点。此外,GRIFFIN公司是具有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23年历史的交易公司,1998年年底由于通过该公司结算的一名伦敦独立交易商,在严重超出了交易参数之后,累计损失约800万美元。为此,GRIFFIN公司被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LIFFE)宣告丧失了清偿能力。由于无法达到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不得不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中退出了其成员资格。

  另外,当网上交易遇到线路故障等事故,给投资者带来了意外损失时,经纪商如何对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目前国外网上交易的有关规定都尚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日本“《因特网法》商务法务研究会”认为,当通信线路发生堵塞等事故时,网上交易的“提供者”应负有债务不履行责任,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这样,网上交易的“提供者”几乎要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目前一般认为,即使系统出错,经纪商仍然要对自己的交易负责。对此,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建议其电子线路中加上责任条款,其中包括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的失误问题。在这个条款下,交易所对每笔交易事故的赔偿金额将达到5万美元,场内交易商对损失的赔偿金将不会超过1000美元,而每个交易日所有场内交易商的总赔偿金不超过25万美元°。

  此外,证券公司为客户的投资提供担保也是促使券商担负监督职责的有效手段。如E*TRADE公司为客户帐号的保费可高达2500万美元。为此,可以考虑由券商、系统集成商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投保,当交易系统出现问题导致投资者损失时,由多方共同承担责任。

  3、加强监管力度、防范交易风险。

  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的风险表现形式发生变化,对市场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般与监管相对应的风险主要是经纪公司的违规行为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在这一点,网上交易要远远优越于传统的代理商。因为投资者直接通过经纪商的网站实施投资决策,缩短了原交易方式的中间环节,可以极大避免人为造成的工作差错以及败德行为造成的违规透支、越权自营所带来的风险。但同时网上交易也

产生了一些新的风险,一是设备和线路的稳定性;二是交易的保密性;三是意外事件造成的后果等。因此,网上交易使风险发生转移,对一国监管体系如何适应新的任务和要求、如何进行改革和发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互联网的出现,对监管者而言是一把双仞剑,在增强监管能力的同时,也出现了更多的网上股票交易诈骗等非法事件。1995年,美国CFTC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成功追查到一个卷款逃跑的地下期货经纪公司经理的行踪。但还有很多的非法案件无法得到及时监管和查处。

  作为美国最高的市场监督机构,SEC所依赖的为数不多的技术工具之一就是雅虎这个网上免费搜索引擎。因此,监管机构如何在新的情况下实施有效监督是一项新的世界性课题。

  因此,在制度上规定每笔交易的上限、监控投资者每日交易情况、严禁投资者透支交易、对资金在帐户之间划转实施监控等等。使开户、指定交易的事前控制、交易过程中的事中控制和交易后数据清算的事后控制有机结合,增强监控能力。

  4、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化建设。随着INTERNET在国内的普及,证券网上交易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盈利潜力。从长远来看,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很快就会使网络交易由今天的创新变成明天激烈竞争的盈利业务,美国网上交易发展的历史就充分地就明了这一点。网上交易发展终将使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发生深刻的变化。伴随着网上证券业务的迅猛发展,如何依法保护券商、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越来越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而紧迫的课题。
网上交易尚属新生事物,国际上关于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也尚属空白。我国目前尚未对证券的网上交易形成一个同一的行业标准,只对协议书、资金划拨以及单笔委托、最大交易限量等问题作了规定。因此,当前应该尽快建立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管,确保网上交易有序健康的开展。注释:
小廖,“美国券商的网上角逐”,《上市公司》,1999年第11期。
­“股票买卖 网上交易” ,参考消息,2000年2月1日。
?转引自网站“drcnet.com”,“网上银行存在的问题”。
~吴群慧,“疏而不漏:网上交易的监管”,《上市公司》,1999年第12期。
°卡拉·卡瓦勒提,“潜伏的灾难,还是一时的挫折?”《中国证券期货》1999年第4期。


作者: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金晓斌 何旭强 刘军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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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08-05

信息服务模式研究08-05

研究考题找策略08-15

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选择08-05

融资模式效率比较与我国融资模式的选择08-06

MIS开发中C/S模式与B/S模式的结合策略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