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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完善的几点建议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
民事简易程序是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而存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其制度的目的是在于对简单的民事纠纷适用简单的程序进行解决,从而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相对于当事人,是以较小的诉讼成本维护自己的权利,解决了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简便。原告可以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口头起诉。第二,传唤的方式灵活。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打电话、带口信等等便捷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第三,独任审判。简单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理。第四,开庭审理程序简化。
法院在进行开庭审理是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第五,审结期限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结案,并且不得延长。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
( 一) 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有缺陷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法规中,以及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民事简易程序的设立统一标准,从立法的角度上来看,现有的相关法条太少,且过于粗简。例如如何定义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寻。在实践当中,法官个人能力不同,对条文的理解必然也不同,很容易产生与立法者意图相背离的结果。
( 二) 民事简易程序的制度缺陷
民事简易程序其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以简化的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诉讼成本。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在运用简易程序更多的只是注重效率,容易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忽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合法的诉讼权利。
( 三) 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优势不明显
第一,法院没有专门的简易法庭。法院没有设置专门的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容易造成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混乱。在实践中,同一个法官既要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又要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可能造成两种程序的混用。
第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切换不明确。在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公民希望采用更完善的程序来解决争议,从而保证程序的正当性。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选择适用,因此,在实践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的界定很难确定,此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第三,简易程序的价值并未真正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起诉。但是在实践当中经常以没有书面方式为理由而遭到拒绝。除此之外还有送达,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但是在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提供地址不详送达不能,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的情况,这都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效率,浪费了资源。在追求简便的程序中,就必然会产生因简便而造成的疏漏。没有完善的配套制度下,就会产生随意的简化、忽视程序正当的初衷。同时法官的个人素质、理解能力不同,也会造成不当的结果。
三、关于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完善的几点建议
第一,具体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案情复杂,但是所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不大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应因地制宜,可以制定金额上限。对于争议不大的具有人身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离婚案件、遗产继承案件,赡养费、扶养费案件等等。对于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简易程序,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等前提下可以适用。
第二,设置专门组织和人员。为可以设置专门的简易法庭,配置专门人员明确责任,提高审理的质量。
第三,规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明确界定,弥补相关立法的缺失。
[ 参 考 文 献 ]
[1]万灵娟。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及完善[J]. 南方论刊,2016( 5) .
[2]吴霜,王刚。 论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与改革设想[J]. 法制与社会,2008( 03) .
[3]令狐宇珊,李瑞雪。 简易程序判决书简化探析[J]. 法治论坛,2016( 3) .
[4]马媛。 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缺陷及其完善[J]. 法治杂谈,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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