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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村委会选举是否合法
怎样判断村委会选举是否合法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镇二十里铺一位村民来信反映了几个问题:一是在第九后村委会选举工作中,镇政府没有宣传换届选举方面的法律知识。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要求学习村委会组织法和乡镇提供相关学习资料,但是镇干部没有同意。二是在选举前二十日,以户口本为准公布了选民名单,至选举日也没有选民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镇上的工作人员依法组织选举,唱票后,镇干部不让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票和选举档案带走。三是因为有人反映这次的选举有问题, 乡镇调查结果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与派出所的户口底册不符,选举中多发选票,要求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请问这次村委会选举是否合法,是否有必要重新选举?
答:该村民来信问到三个问题,我们分开解答:
一是选举前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做法是不对的。宣传动员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思想动员工作,县、乡、村三级都应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介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选举的方法、步骤;要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群众解释清楚,让他们明白选举的意义、目的,激发群众的选举热情和积极性,变“要我选”为“我要选”,为选举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奠定思想基础。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村民懂得国家的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是如何正确写票、唱票、计票。镇干部不让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票和选举档案带走的做法是违法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要“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要依法做到这一点,应当场当众开箱,检验每张选票是有效票,还是废票、弃权票,并由主持人向选民宣布本次收回的选票中,有效票多少张、废票多少张、弃权票多少张。然后选举工作人员再公开唱票、计票。唱票、计票结束后,应分别计算出每位候选人和被选人得票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村委会组织法“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当场确定当选者,当场公布当选名单等。而且,选举工作人员还应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并封存选票,存档备查。 (范文先生网 fanwen.weiyujianbao.cn) 需要强调的是,投票结束后,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的,可当场唱票计票;设投票站投票的,还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把各投票站的票箱集中到代表会上,唱票计票。因为投票站只接受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三是如何确定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如果镇政府经过调查核实的确多发选票,那么这次选举是无效的,应该进行重新选举。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对上述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
河北保定市的一名乡镇纪委书记来信反映:我家的一名亲戚参加村委会主任的竞选,村选举委员会在乡政府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程序合法,在选举过程中乡政府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我的亲戚在第一轮选举中过半当选, 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场宣布结果。但是选举结束后,另外一位候选人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遗漏大多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乡政府提供的名单进行登记,选民榜贴出后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后再发现选民有遗漏后,在选举日前已经将选民证发放到选民手中),要求重新组织选举。乡党委政府认为选举不合法,要求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村党支部、村选举委员会认为这次选举有效。为此竞选双方多次到乡政府、县政府和市民政局上访。保定市民政局要求县换后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县里在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同意乡里的做法,认为选举无效,要求重新选举。 虽然是我的亲戚参选材委会主任,但是我没有偏袒之心。我已经组织过两后村委会换届,我认为选举是合法有效。现在村选举委员会坚持选举有效,根本不可能再组织选举,如果长期僵持下去,竞选双方都会上访,不但会给村里带来不稳定因素,下一届村委会也不可能进行换后,将来村里就会因为换届问题成为难点村、落后村。
答:这个问题与定州市的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差不多,都是涉及如何确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可以分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来理解。从实体要件上看,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之后,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确认核实选民名单,确保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从程序要件上看,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只要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选民名单即是合法有效的。出现的个别差错和遗漏,应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按照民主程序予以纠正。从该读者来信的情况看,此次选举中的选民登记工作是合法有效的,不宜推倒重来。
(本栏目由民政部基层政权扣社区建设司农村基层民主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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