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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07 09:05:2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张家口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管网的自来水进行贮存、加压,再送至学校生活用水的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本校教育教学及师生生活范围内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主要有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教工小区住宅等。

  第四条管理职责:

  1、学校二次供水的总负人由主管后勤的副校长担任。对二次供水的设备、设施、供水质量、饮水安全负全面责任。

  2、学校二次供水的分管部门是总务处。总务主任负责二次供水所涉及的方案的选择;工程施工、验收;直接供水人员的培训、体检;以及设备运行后二次供水的质量。负责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二次运行许可证》。具体领导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实施人员。

  3、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由分管人员负责,具体办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验收和正常运行前后的有关手续;负责二次供水的`正常运行和定期清理、消毒;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二次供水运行许可证》及年度复核换证工作。

  4、二次供水管理小组在组长的领导下,组织全体成员负责二次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对设备、系统进行巡视、检查、维修。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水箱的清理和消毒工作,保证供水质量。

  第五条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须经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由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取得市政公用事业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运行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二次供水运行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每年复核一次。

  3、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药品及必要的水质检测仪器,由管理小组指定专人保管。

  5、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材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要求,凡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6、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水池和水箱必须封盖加锁。清洗完毕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贮藏、加压的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是关系到广大师生、居民身体健康的大问题。各层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负责,保证供水质量;确保供水安全。对因管理疏漏造成供水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必要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2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xx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

  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水质检测)

  卫生防疫机构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

  第十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用户权利)

  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处理。

  房屋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处以3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执法程序)

  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对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xx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3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业主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加盖加锁,防止饮水安全事件发生。

  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

  七、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档案完善,各项资料齐全。

  八、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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