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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07 07:40:2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合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5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

  一、进场经营户除须具备《营业执照》外,还需办妥《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对进来的食品必须索证,并记好台帐。严格禁止不具备证件的经营户进入市场销售产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报纸的宣传媒介作用,积极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提高经营户的经营素质,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强计量、防疫、卫生、工商等职能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和不清洁的.食品进入市场。

  四、经营户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严格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严格禁止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五、副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具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会含量、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配料等八个要素;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市场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经营者按市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停业赖顿,并清除出市场。

  七、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案件。

  八、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积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违反者作出教育,停业整顿,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清退出场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检查过期产品和“三无”产品。

  3、突出检查有质量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暴光的商品。

  4、检查中有违规行为者,记入市场不良行为台帐。

  十、建立;奖惩机制:

  1、执行食品准入制度,列入文明经营户评比条件之一。

  2、对不重视食品准入制,不执行进货台帐制的摊位,要采取批评和曝光的方法进行教育。

  3、对严重违规者,提交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

  xx农贸市场物业管理运行机制

  为保障物业管理机构高效运作,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管理运作机制图

  1.质量监管机制

  质量监管机制是在建立一整套有xx物业管理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iso9001(20xx版)质量保证标准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把质量目标落实到各岗位、各环节直至到个人,并通过质量管理小组监督检查,使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达到业户满意的效果。

  按xx物业制定的各项管理指标和创优方案,xx农贸市场管理处各职能管理人员将按照质量监管体系的要求,明确责任,授予权利,在实际过程中抓好权限下放和自我控制及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控制,并将目标实施的各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用图表和文字表述出来,实现目标动态控制,进行目标成果评价,确定成果和考绩,并与个人利益待遇相结合。同时,公司还会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进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是指运用协调管理的方法,解决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各岗位之间、工种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业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行政促动力,以行政职务权利为依托,以行政命令为基本形式,以奖罚为后盾的'强制性促动力。

  (2)竞争促动力,运用竞争手段促使相关方面关系的协调,如通过竞争,以先进带动后进,共同完成任务。

  (3)舆论促动力,因势利导利用舆论达到协调的目的。

  (4)管理者的凝聚力,具体情况为领导者或管理人员塑造吸引力、影响力,这是今后促进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的核心力量。

  3.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激励活动要素在进行过程中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及激励效果之间内在联系的综合机能,其作用旨在提高“内聚力”。

  (1)管理日常目标、责任制、增强管理层的工作主动性,按“国优”标准制定各项管理指标,严格作好各项工作、明确奖罚。

  (2)实施奖金破格晋级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热情。管理处员工实施奖罚制度,奖金标准与工作表现和业绩挂钩,并可根据情况,对先进给予破格晋升,以形成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3)依据管理、管教结合,融情于管。管理处依法与员工签定劳务合同,关心员工生活,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使其无后顾之忧,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绪,给业户提供优质服务。

  4.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实现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开展的必要外在约束条件,防止或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保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1)管理者对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2)业户对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监督,形成综合监督体系。

  (3)通过信息反馈监督,以各种手段来实现监督管理的闭环机制,保证xx农贸市场管理监督机制的有效实施。

  5.自我约束机制

  (1)经济利益促动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措施去诱发管理对象的利益敏感动机,然后由这类动机去引导对行为自我约束。

  (2)目标结构与责任相互联系而造成的促进机制。

  (3)权利链条相关制约机制,建立管理对象之间相互制约的权利链条,促成相关机构、相关员工之间的自我约束机制。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3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二、食品安全管理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三、卫生管理

  1、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2、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3、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四、治安消防管理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4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6

  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实,使我镇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及管理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升,成为政府满意、群众实惠、市场繁荣的文明窗口。

  一、市场管理干部工作制度

  1、公开干部岗位职责和输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依法办理进场经营资格审批手续,按照分开公评原则安排摊位。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市场管理和查年违法违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经办事,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4、着装上岗,亮证检查,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不准在发照收费办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准参与经伸企业和企业中入权力股分取红利。

  6、建立市场管理干部学习和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干部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7、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市场管理费收交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它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将收费标准颂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摊位设施和经营情况确定。摊位门店要努力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2、在市场设摊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不准瞒报商品数量,逃漏市场管理费和故意抗拒刁难瞩费人中履行公务。

  3、收费人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较为准确地计算商品价值,做到收费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费人员在收款时必须开具"市场管理费收据"做到手续完备,钱据相符当面点清帐目清楚。现金应当日上缴,不准截留公款。

  4、对固定摊位可实行按月定额收取市管费的办法,由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交会。月收费按月平均成交额核定,半年或几个月调整一次。临时设摊的可在申请摊位时收取。对自销农民实行划片设摊,逐个收费。

  5、收费人员必须遵守法,佩戴标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费,不乱收费,不接受经营者义不容辞送礼,不向经营者借款,赊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货。违者从严处理。

  三、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购销人员都有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擅自在市场内张巾广告和在墙上,摊上随意涂写,堆放杂物,体质市场整洁。

  2、必须严格执行<<仪器卫生法>>,严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营业人员必须人员必须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经营熟食的必须有防蝇防潮尘防设备和清洁用具。

  3、市场内应建立必要的卫生设施,设立卫生宣传栏果壳箱,痰孟和下水道自来水以及垃圾处理装置,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轩冷设备,型市场要有公共厕所。

  4、市场都有必须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上市商品检验和卫生管理工作。弄市场应建立市场爱卫会或卫生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检查。

  5、市场要配备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卫工作。农贸市场在夏季节要经常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

  6、坚持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个体商贩做好自清何洁工作。每个摊位实行摊前摊后柜台上下卫生包干,及时清除摊位周围的垃圾和脏物。经营多垃圾商品的`摊主必须自备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点。

  7、对违本规定的由市场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理。

  4、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屈的从业人员设“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违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7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

  一、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

  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

  2、无出摊、离摊占道现象;

  3、无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车辆现象;

  4、无在公共通道上乱堆、乱放物品现象;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边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及时清运;

  6、公共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洁无残标。

  (二)、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情况。

  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

  2、摊位(门面)区标识明确,摊位(门面)及设施干净卫生,垃圾、杂物等装入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摆放整齐;

  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规范整齐,无残标。

  (三)、经销商“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定期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

  1、监督经销商搞好“摊前三包”,摊前纸屑、菜叶等废弃物由经营户负责清理,严禁乱扔乱倒行为,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监督经营户每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除,洗抹摊面、摊架、经营用具。

  二、市场各摊位(门面)区经营秩序管理规范

  (一)、肉类摊位区:

  1、保持摊位台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

  4、按规范统一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杂物。

  5、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

  6、严禁销售白肉、病(牛)猪肉、死猪(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二)蔬菜、综合摊位(门面)区:

  1、保持摊位(门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洁,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门面),严禁加搭边摊。

  4、垃圾、杂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地面上,影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的环境卫生。

  5、严禁在摊位(门面)内摆放杂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

  6、保持摊位(门面)周边清洁卫生,严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严禁经营户淋菜将水洒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经营户洒水、乱扔。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9

  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三、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物业公司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

  四、车辆管理规范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0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农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农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农贸市场的食品和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在农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2

  科学的、规范化的档案管理能有效地为xx农贸市场及公共设施的使用、维修、改建和各项管理工作提供指引和服务。xx农贸市场作为高档住宅项目,其档案资料是十分繁杂的,我们拟采取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的科学管理手段,明确指定档案管理人员,抓住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四个环节,对所有档案资料进行严格、科学、集中的管理,达到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业户的目的。

  1.物业资料管理流程:

  收集:工程技术、维修、改造资料;

  证件、装修审批表;

  历次管理活动书面、音像记录

  整理分类:产权资料;

  技术资料;

  管理规章及内部管理制度;

  历次管理工作资料、记录;

  业委会文件、通知、资料、活动记录;

  财务帐表及分布方案

  归档:按国家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及iso9001(20xx版)质量体系标准建立双档制。

  利用:按权限取用,领取时登记,使用后立即归还。

  2.档案资料的分类检索

  (1)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资料

  1)产权资料

  项目批准文件

  用地批准文件

  建筑执照

  拆迁安置资料

  2)技术资料

  xx农贸市场规划图

  建筑施工图

  竣工图

  a.总平面图

  b.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c.消防、附属工程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地质勘测报告

  工程合同

  开、竣工报告

  工程预决算

  图纸会审记录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沉降观察记录

  竣工验收证明书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水电、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供水试压报告

  3)物业资料

  xx农贸市场基本资料

  xx农贸市场分项资料

  商业配套资料

  娱乐设施资料

  (2)管理处自建档案资料

  1)业户资料

  a.业户基本情况

  b.产权证书复印件

  c.各项签约文件

  2)日常管理资料

  a.环境管理记录

  a.日常巡查记录

  b.垃圾清运记录

  c.消杀记录

  d.噪音检测记录

  b.保安管理记录

  a.日常巡查记录

  b.交接班记录

  c.值班记录

  d.物资搬运放行记录

  e.紧急事件处理记录

  f.车辆进出记录

  g.夜间查岗记录

  c.车辆档案

  a.车辆详细资料

  b.车位使用协议

  d.装修管理资料档案

  e.维修服务档案

  a.维修委托单

  b.维修服务回访记录

  f收费管理档案

  a.管理费收支公布表

  b.管理处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

  c.其它

  g.设备管理档案

  a.公用设施保养维修记录

  b.机电设备保养维修及运行记录

  c.设备分承包方维修保养记录

  d.设备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e.设备台帐

  h.业户意见调查、统计记录

  i.业户访问记录

  j.业户投诉及处理记录

  k.员工管理档案

  a.员工个人详细资料

  b.员工培训考核记录

  c.员工业绩考核记录

  d.员工内务管理检查记录

  l.培训档案

  a.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

  b.培训考核及跟查记录

  c.军事训练及消防演习记录

  m.行政文件

  a.政府部门文件

  b.公司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文件

  c.公司荣誉资料

  n.其它

  3、档案、资料使用流程:

  4、档案资料收、发管理程序

  (1)公司重要资料(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接收必须经过管理处主任或其指定负责人验收,完善交接手续后方能分卷归档。

  (2)日常管理文件按照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程序进行发放及接收,并分卷归档。

  5、秀嘉农贸市场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1)采用多种形式的文档储存方式,如电脑磁盘、光碟、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照片、图表等,并采用相适应的保管、储存方法。

  (2)尽可能把其它形式的档案资料转化为电子档案储存,便于查找和利用。

  (3)电脑文件必须由专人按照规定设置子目录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按相关管理流程清除过期失效文件。

  (4)原始文件按照文件使用性质及重要性进行分类,并编制相应的文件目录。当文件状况有所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目录的有关内容,以保证查阅者及时找到有效的文件。

  (5)档案的鉴定必须由管理处指定人员负责,对档案是否有效、作废、复印份数以及保存期限、保存数量等做出决定,未经授权人士无权决定。

  (6)档案按不同业务性质分块,以内容分类,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编辑目录,分类保存。

  (7)档案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以达到文档管理要求,必须做到档案标识清晰,分类明确,易查找;档案出室必须由授权人员经过登记后方可借出,文件借阅者需妥善保管所借文件,不得涂改、撕毁等,否则追究相关责任;档案入室时必须经过检查,如有轻微破损应立即修补,损坏严重需追究借阅人员的责任。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借阅情况,以便及时收回在外文件,防止因管理疏忽所导致的文件丢失和泄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一条农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农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农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四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农贸市场的食品和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八条农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五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一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在农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七条农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4

  发布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 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 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 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 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 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 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 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 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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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者职责

  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礼貌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礼貌程度。

  第十五条用心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经营者职责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礼貌经商、礼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十八条务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二十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者职责

  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九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建立礼貌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用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建立礼貌市场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建立领导机制,实行主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市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并完善市场建立内部督查奖惩机制,负责做好市场建立工作,自觉理解市礼貌委和工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建立资料,营造浓厚的建立氛围。

  第三十三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持续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四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

  第三十五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状况。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礼貌经营户”等评选活动,构成礼貌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贴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贴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职责,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贴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贴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职责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带给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

  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贴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透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贴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能够委托贴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掉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理解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法律职责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明白或应当明白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带给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职责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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