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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为进一步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依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运用制度》的规定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不低于建筑施工单位产值6‰的比例提取。企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第二条公司对施工经营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施工经营项目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第四条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三、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
第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九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达到安全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目的。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机构设置和安全人员配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专职安全管理员:指公司生产部门配置的负责本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治安保卫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3.2兼职安全管理员:指公司各部门配置的协助本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
4.职责
4.1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负责组织设置各职能部门和人员。
4.2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直接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具体组织配置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4.3生产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督导。
4.4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和资质确认,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等工作。
4.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日常管理。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安全机构设置
5.1.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议事、决策和监督的最高安全领导机构。
5.1.2公司领导班子作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最高安全管理层,负责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和权限,组织领导开展各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1.3公司设置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开展,具体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5.1.4公司各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具体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1.5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内保队伍和(义务)应急救援队,负责内部治安保卫、现场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应急事故处置等安全工作。
5.1.6专职内保队伍和(义务)应急救援队的设置和工作要求。执行《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专职内保队伍由生产部负责管理,(义务)应急救援队应由生产部负责组建。
5.2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5.2.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对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2.2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和总经理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5.2.3公司根据需要在生产部门设置部门负责人、专职(兼)安全管理员等岗位。
5.2.4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2.5公司各部门应配置兼职安全员,协助本部门开展好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2.6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除应具备其岗位说明书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应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培训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生产经营或安全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并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后持证上岗。
兼职安全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年以上生产经营或安全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并经公司组织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危害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安全等培训考试合格。
5.2.7根据内保工作需要,公司设置保安员岗位和消防控制操作工岗位。保安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5.2.8生产部门在组建(义务)应急救援队时,结合公司实际按总人数的15%的比例配置。应急救援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和应急事故处置的义务。
5.3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5.3.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面的持续教育培训,保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和安全管理能力提升。
5.3.2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岗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职责要求,定期或经常性的组织、参与和实施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日常安全管理控制。
5.3.3公司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应接受上级生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3.4公司专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种设备管理资格证书定期进行复训、复审。
5.3.5公司对保安人员和(义务)应急救援队员的管理,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安全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
5.4.1安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实施动态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台账》(附件a),其中应登记机构的类别、各级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等,并随时更新。
5.4.2各部门设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3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广州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制定,其目的旨在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规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业务分工以及职能权限与责任,规范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组织结构的设置与调整,以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二节组织建立和运行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组织设立的原则:
(1)必须支持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2)应扁平、紧凑、高效,并相对稳定;
(3)机构职能应清晰、精简、有利于强化责任,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4)应以市场为导向,同时考虑机构自身的成长与发展;
(5)有利于经营活动的开展,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6)应有利于部门、业务单元之间的高效沟通与协作,降低管理成本;
(7)有利于信息的交流,促进经营管理活动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1)管理幅度适宜的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业务单位之间便于协调、沟通的原则;
(4)精干、节约、高效的原则;
(5)职能明确,管理层之间便于授权的原则;
(6)目标一致性原则。
第四条职务的设立原则
(1)直接上级唯一的原则;
(2)逐级指挥和逐级负责的原则;
(3)职权与职责对等的原则;
(4)监督职能与业务职能分设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原则
(1)越级检查原则:上级可对直接下级进行检查,也可对下级的下级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但不能越级指挥;
(2)例外管理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来处理意外出现的问题,凡是有重复性质的例行性工作,要制定出制度、流程和规范,授权下级处理;
(3)目标分解控制原则: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将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经营指标层层分解,从总经理到分管副总经理(总监)到部门经理到员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和控制。
(4)成果导向原则:管理控制应使各项工作能够按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来进行。
(5)目标一致性原则:公司鼓励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在管理控制系统不完善的地方,在工作和条件处于非常时期时,按照公司的目标要求,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
(6)越级上告原则:下级对直接上级的工作失误进行劝阻,但其不听者,可越级上告。
第三节组织沟通和协调的机制
第六条集团各组织沟通和协调的原则
(1)指示与命令全部按照指挥系统,自上而下,逐级下达。
(2)各部门在明确界定的业务范围内,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指示与命令,顺利地完成各项业务。
(3)涉及到跨部门的业务,相关部门必须积极主动联系,有效地协调解决;不允许存在任何妨碍业务工作顺利完成的言行。
(4)执行的情况与结果,必须及时、准确和全面地逐级上报。
第七条权限行使必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权限的行使者行使权限,原则上由直线指挥系统的各级管理者行使;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把一部分权限委让给非直线管理者来行使,但必须规定代行或委让截止日期。
(2)权限行使的基准
权限行使者只能在权限行使规定范围和规定期限内行使权限。
(3)权限的委让与代行
在权限行使者不能行使权限的情况下,原则上其权限由直线管理的上级代行或授权给其下级中职务级别最高者,一旦权限委让给他人,或由他人代行,该管理者不得行使权限。
(4)对权限行使的干涉
直线管理的上司不得干涉其下级行使权限;下级不得妨碍上级指挥、监督和控制。
(5)直线管理者间的协商
在直线管理者之间发生分歧、出现意见和纠纷时,按下列程序解决:
A、通过共同的上一级主管解决;
B、通过各自的上一级主管协商解决;
C、提交经营分析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协商解决。
第四节集团及下属单位组织机构管理
第八条xx集团包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第九条集团组织机构。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为职能—事业部制,实行“四大总部、六大产业群事业部”的基本组织格局,由财务管理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市场营销管理中心、技术研发管理中心等四大职能总部在其职能范围内积极发挥策划、监督、管理、控制、服务等功能,通过包括教育咨询服务产业群、建筑工程产业群、投资及房地产产业群、科技及制造产业群、渠道运营及贸易产业群、动漫影视产业群等在内的六大事业部进行具体业务运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在集团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监督下全权负责集团公司全盘业务及公司发展事务,向董事会与董事长负责。集团各下属单位实行总裁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在董事长、总裁的'监督下负责所属单位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长及总裁负责。公司在董事会之下设总裁1人,副总裁2—4人,四大职能总部、子公司各设置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必要时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顾问及特约人员。
第十一条集团业务原则上由各职能总部分工负责;但在下列情况下可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1)当各职能总部总经理或各子公司总经理在履行职务中遇到重大事项或涉及领域范围广的重大事宜时;
(2)当遇到事关整个集团,需要进行决策、综合协调、控制的事项时;
(3)当遇到需要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和审查的事项时。
总裁办公会议的运行,由总裁办主持并负责召集、组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所有员工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总裁由集团董事会聘任;各职能总部、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裁提名,集团董事会聘任,各职能总部、子公司总监级及以下人员,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总经理提名,报集团总裁批准,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发文任命,但涉及到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人或关键部门负责人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报集团总裁批准后直接委派;部门副经理及以下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招选,报所属单位总经理决定聘用;一线工人由人力资源部门招用。
第十三条顾问及特约人员依其专业知识、技术,向公司提供治理、发展、改革意见,接受董事长、总经理和各部门的业务咨询,协助总裁、总经理处理专门业务或特别业务。
第五节集团及下属单位组织机构的设立与调整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设立与调整权限
(1)集团整体组织机构的调整应根据集团整体战略和内外部情况,经集团董事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2)集团管理总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应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会同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运营状况和组织机构设计原则,共同研究后提出,报集团董事会审定、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集团下属各单位内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应由各单位总经理批准后,其人力资源部门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经董事会审定、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组织机构设立和调整的提出
(1)每年12月10日左右集团公司根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发布下一年度集团组织机构。集团下属各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左右根据集团公司下一年度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本单位发展需要发布下一年度组织机构。
(2)相关单位在提出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时,应对设立和调整的目的、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岗位职责、关键业绩指标及关键岗位任职资格做出明确、成文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员编制
(1)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25日前确定次年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编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董事会审定,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确定后的组织结构与人员编制计划在下一年应严格执行,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的,需经集团人力资源部上报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2)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人员编制依各单位的业务和发展需要设置职位,坚持精简、高效、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实行和鼓励一人兼数职。
第十七条组织机构设立与调整中如涉及干部变动的,应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各单位在有关管理细则中予以规定和补充。本制度中有关部门职能及岗位说明书部分将随着公司的发展而适时加以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属集团董事会,本制度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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