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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时间:2024-01-10 07:30:1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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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1

  (一)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1、职工宿舍做到天天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

  2、宿舍内铺上、铺下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叠放整齐,提包和鞋,按规定码放,不得到处乱放。

  3、宿舍内保持清洁卫生,清扫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及时清理。

  4、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流。

  (二)宿舍卫生值班记录

  宿舍值班人员负责当天的卫生工作,禁止其它人员乱扔废纸、废物,不准随地吐痰。

  (三)宿舍冬季取暖炉安装验收合格证

  冬季取暖炉的.防煤气中毒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建立验收合格证制度,经验收合格发证后,方准使用。

  (四)办公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1、办公室的卫生山办公室全体人员轮流值班,负责打扫,排出值班表。

  2、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打水,做好来访记录,整理文具。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无蝇、无鼠。

  3、冬季负责取暖炉的看火,落地炉灰及时清扫,炉灰按指定地点堆放,定期清理外运,防止发生火灾。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2

  为美化、净化环境,改善市容市貌,保持道路、河道、公厕等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卫生,促进我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社区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社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居民必须服从社区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排。

  2、坚持“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方针,强化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居民中树立城市化卫生管理新观念,增强参与意识,逐步把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推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3、社区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居民要自觉遵守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物价局规定按期缴纳卫生费。

  4、社区范围内各单位负责对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对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环卫站保洁员负责对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责任区及时进行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清扫彻底,全天巡回保洁。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公用场所张贴、悬挂广告牌、标语或物品,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7、任何人员不得在住宅区、街道等公共场所燃烧产品废料或化学物品,污染空气,影响群众身体健康。

  8、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将垃圾投入垃圾箱和垃圾点,不得将带有火源的垃圾倒入垃圾箱中。

  9、居民区楼幢,由居民自觉实行“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前无乱建和堆放杂物现象,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3

  为切实加强社区居委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居民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促进社区居委会认真地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社区居委会全体成员为民主评议的对象,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2、民主评议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按照街办安排,组织居民代表进行评议,参加评议的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区(组)选出2-3人参加,人数必须达到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3、评议活动先由班子负责人和被评议人向居民代表报告班子及个人的工作,再由居民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议,根据综合评议结果确定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4、评议结束后,评议结果上报街办。

  5、居民代表评议社区居委会班子及成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挟嫌报复。

  6、被评议人对居民代表提出的正确意见要虚心接受和改正,对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居民代表不得进行报复,否则依法严肃处理。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4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构,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站人员配备、办公设施装备等基本工作条件。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街道和本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杜绝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社区在食品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4、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主动做好本辖区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协同或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6、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7、及时举报,发现本社区范围内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的,马上制止,并及时上报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站或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8、加强对“连锁超市”“放心店”的动态监管。

  9、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互相交流信息,促进提高管理水平。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5

  为了全面推进“双拥模范区”的创建工作,密切军民关系,增进军民友谊,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使共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订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共建例会(议事)制度

  1、共建工作中的大小事必须经过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予以实施。

  2、每季度召开一次共建例会,商议工作计划,策划共建活动。

  3、每年年初必须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保证全年的共建工作得到落实,解决经费、人员等重要问题。

  4、每年年底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总结一年的`共建工作,表彰共建工作中的先进个人。

  5、遇到重要的共建活动,可以临时召集共建工作会议,研究、商讨共建工作的进程、成果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共建工作。

  6、每次会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二、联系互访制度

  1、共建双方主动互通工作情况,及时沟通共建工作动态,增进双方感情。

  2、每年军地相互走访、慰问4次以上。认真组织“八一”、春节重大节日的慰问活动。

  3、共建双方要主动邀请对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

  4、对于共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建双方要相互交换意见。

  三、共建活动制度

  1、共建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经费安排、有人员负责、有总结表彰,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共建活动。

  2、共建活动遵循“双向服务、双向奉献”的原则,开展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军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共建活动。

  3、组织共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到共建双方的实际需要,要解决实际问题,切忌形式主义。

  4、在组织共建活动时要注意做好媒体宣传工作。

  5、共建双方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做到互相帮助、互相参与,场地设备和人员共用,确保活动的成功。

  四、共建工作资料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共建工作资料的管理,有专用的档案管理设备。

  2、共建工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及组成人员

  (2)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有关工作制度、职责

  (4)各种会议记录

  (5)各项共建活动情况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6)共建工作大事记

  (7)简报及上报信息存留件

  (8)其它资料

  3、共建档案整理成册,注意保存和利用。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6

  一、总则

  为有效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规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在岗(含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

  三、职责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及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及时修订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职业卫生劳保用品。

  2、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劳保用品费用,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劳保用品个人信息档案(依据劳保用品配置标准),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4、工会办参与劳保用品管理类、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

  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考核

  1、各部门应将员工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维护、保养劳保用品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及时制止纠正劳保用品穿戴使用的违章行为。

  2、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与个人,安全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当事人50元/人.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处罚部门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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