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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29 07:55:3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1

  为营造美好的景观效果,需要我们每个养护工人必须尽职尽责,从养护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做起,若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景观效果,甚至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每个养护工人心中必须刻有“养护无小事”的宗旨,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养护管理制度。

  一、养护人员的挑选

  1、养护工人必须挑选身体健康,有责任心的,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养护技术能力的人。

  2、根据每个养护工人的表现均有当养护班长的权利,由养护工人共同推选产生,班长必须对现场要特别了解,并且自己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养护。

  3、经确定的养护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离。

  4、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根据现场负责人的要求及时更换;

  5、有一技之长的工人要发扬自己的特长,比如维修机械、苗木的不同季节修剪等一些养护技巧,要与其他养护工人积极交流,以便提高整体养护工人素质及团队的养护水平。

  二、现场养护岗位及岗位职责

  1、现场养护由,养护主管、养护副主管、现场安全员、区域负责人、养护队长、特殊岗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组成。

  2、岗位及岗位职责表

  (1)岗位职责养护主管负责现场养护的所有工作,协调处理与甲方之间的事情及养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养护景观效果及植物生长质量,做到安全文明养护。

  (2)养护副主管负责现场的日常养护工作,协调并解决养护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配合养护主管,负责现场养护质量。

  (3)现场安全员负责养护施工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懂消防知识,发现现场有任何安全隐患问题都必须尽快通知现场主管并及时处理,若发现重大隐患,应要求立即停止养护工作,等消除隐患后即可正常工作。

  (4)区域负责人做好各区域的协调工作,把好养护质量关,解决现场养护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技术问题,配合好现场主管,通过各养护技术环节控制,实现保证养护景观效果及植物生长质量。

  (5)养护队长负责属于自己的养护小分队,区域内发现任何养护问题应及时与区域负责人沟通,做好养护工人的协调工作,保证做好自己小分队的养护工作。

  (6)技术工人必须懂得养护技术的各个环节及措施,在日常养护中发现苗木出现问题能及时得当的处理,普通工人要做到服从管理,勤勤恳恳工作,配合技术工人做好养护的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的评选办法;

  (1)区域负责人对现场要特别了解,并且自己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现场管理措施,做到有序完善的养护。安排工作到位完善的将给予奖励,对于工作及管理能力差的将会被淘汰。

  (2)养护队长要有一定管理能力,必须服众、有责任心,领导安排的工作要按时按量完成,做的比较好的各个方面干的不错的将给予奖励并升职为区域负责人,对于工作及管理能力差并且不积极工作的予以淘汰。

  (3)技术工人通过日常养护工作中的表现,进行技术考核后合格的将列为技术工人。

  三、例会制度

  1.养护班长应每天晚上向现场管理员汇报当天的养护工作情况和第二天的养护工作计划,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会。

  2.每日例会由管理员、养护班长参加。有紧急情况时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养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员通报或在例会讨论,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每日例会由养护班长传达会议内容并统一安排第二天的养护工作。

  四、考勤制度

  1.养护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养护人员外出干活或执行其他任务需要向现场管理员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

  3.养护工人外出需向现场管理人员请假。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现场负责人申请,填写请假条,获准假后方可休息。

  6.养护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

  7.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

  五、仓库管理制度

  1.所有材料入库必须经管理员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入库单。

  3.仓库内设材料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汽油、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在仓库内另设地点,不得使用明火。

  6.如打药车、小推车等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领料人签名。

  六、现场养护管理制度

  1.养护人员服装统一,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上班时间不准抽烟,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工人大小便必须到生活区厕所,严禁在校园内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直接开除。

  3.养护修剪的.树枝、残花、以及枯枝落叶、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严禁养护区垃圾过夜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要做到节约用水,严禁浇水时流的满路都是,要做到人走水停。

  5.养护人员使用工具齐全,下班后现场不能遗留任何工具,如检查不符合要求,每次罚款50元。

  6.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空调由值日生管理,没人的时候必须要关闭,不能有长明灯现象。发现一次罚管理员100元。

  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若发现有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的一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扣除本月工资并开除。

  8.苗木需要打药、修剪草坪等动用机械时,躲过学生上下课的人流高峰期;学生上课期间不得在教室附近打药或修剪草坪;周六、周日八点之前不得在宿舍区打药或剪草,以免打扰学生休息;做到最大限度减少躁声。

  9.现场按区域划分十个养护区,宗照“谁养护、谁负责”的原则,养护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养护管理办法进行养护。

  10.现场管理人员随时进行检查养护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整改;如因养护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苗木死亡或病虫害苗木没有及时防治而造成的不断蔓延等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养护工人承担责任,损失经核算后从养护工人工资中扣除;

  11.养护工人在现场必须严格服从管理员及养护班长的指挥,对管理员及养护班长的各项工作安排、工作指令、技术要求、操作规范、整改意见等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生不服从指挥的,每次罚款200元;

  12.施工队应对所有参加养护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使养护人员对相关养护知识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工人的养护技能及对养护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13.为保证提高养护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在养护过程中,养护人员应实行分区“自检”及养护班长应随时检查养护工作,发现有养护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交现场管理员验收。

  14.在养护过程中,养护班长应做好养护日志及各种检查记录,包括各区养护工人的自检记录;

  15.养护人员需按规定佩带个人用具,如发生未按要求佩带并以此为借口耽误干活的,每次罚款50元;

  16.每个养护工人配备的水管自行保护,下班后盘好存放到隐蔽地方,不得到处乱扔以致水管丢失。

  17.每个养护工人必须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许任何人随便践踏草坪,折损树枝等。

  18.保证养护工人的相对稳定。对技术特别过硬的技术工人实行奖励。同时淘汰技术不合格的工人。

  19.上班工作时间严禁嬉戏、打闹、扎堆聊天。违反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处以10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扣除本月工资并开除。

  20.要做到文明养护,严禁与学生、老师及任何人发生冲突。违反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扣除本月工资并开除。

  七、农药、肥料、机械用具的使用管理

  1.使用剪草机、割灌机、扫边机等绿化养护机械时要注意远离行人,防止机械伤人。严禁在机器运转时用手随便摸机器,每天用完机器必须进行清理,由养护班长每天记录所有机械使用情况并对机械进行及时维修、保养。

  2.肥料需按要求进行使用,领用肥料没有施完时及时归还库房并收集归类存放。

  3.各种农药必须经过管理员批准后方可使用必须做到安全用药,若发现有人私自动用农药者罚款100元。打药时必须配带口罩等防范措施。

  八、养护员工的打分评定制度养护工人每日基本分数为10分。根据养护工人完成工作程度,工作分数分为以下五档

  ①每日安排的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很好,同时完成有超出部分。酌情计10—12分。

  ②每日能按质按量完成安排的工作。酌情计9—10分。

  ③基本能完成安排的工作,但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与要求有一定差距。酌情计7—9分。

  ④对于安排的工作完成的不够好,有怠工倾向。同时由此可能导致苗木成长不良。酌情计4—6分。

  ⑤对于安排的工作完成的基本不能完成,消极怠工,不听现场管理人员指挥。酌情计0—3分。养护员工实行自检、互检活动,培养养护人员对养护质量意识。每月末由养护班长带养护人员,对本月进行自检、互检,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由养护班长自行处理并填写自检记录,养护班长自检记录填写完善,自检出的问题已确实修正后方可由现场管理员进行验收,对本月工作做一总结,对各方面表现好的员工评选一名给予奖金奖励,反之对于表现差的也评选一名给予批评教育以及适当的罚款,对养护工作不负责任因自己的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等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损失经核算后从养护工人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2

  绿篱修剪机的使用与注意事项

  一、使用绿篱机前应注意的问题

  1、使用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将机器的性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弄清楚。

  2、绿篱修剪机的用途是修剪树篱、灌木,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请勿用于其他用途。

  3、绿篱修剪机安装的是高速往复运动的切割刀,如果操作有误,是很危险的。所以在疲劳或不舒服的时候,服用了感冒药之后或饮酒之后,请勿使用绿篱修剪机。

  4、发动机排出的气体里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一氧化碳。因此,不要在室内、温室内或隧道内等通风不好的地方使用绿篱修剪机。

  5、以下各种场合,请勿使用。

  (1)脚下较滑,难以保持稳定的作业姿势时。

  (2)因浓雾或夜间,对作业现场周围的安全难以确认时。

  (3)天气不好时(下雨、刮大风、打雷等)。

  6、初次使用时,务必先请有经验者对绿篱修剪机的用法进行指导后和培训,方可开始实际作业。

  7、过度疲劳会使注意力降低,从而成为发生事故的原因,不要使作业计划过于紧张,每次连续作业时间不能超过30至40分钟,然后要有10至20分钟的休息时间,一天的作业时间应限制在两个小时以内。

  8、未成年者不允许使用绿篱修剪机。

  三、使用绿篱修剪机时的劳动保护用品

  1、使用绿篱修剪机时,要穿好适合室外作业的`服装,并穿戴好以下保护用品:

  (1)作业帽(在坡地作业时要戴头盔),应将长发扎起来保护好。

  (3)防尘眼镜或面部防护罩。

  (4)戴坚固结实的劳保手套。

  (5)不易滑、结实的鞋。

  (6)耳塞(特别是长时间作业时)。

  2、请务必携带以下用品。

  (1)机器附属工具及钢锉。

  (2)适合绿篱修剪机使用的备用燃料。

  (2)替换用的刀片。

  (4)标示作业区域的用具(绳索、木牌)。

  (5)哨子(共同作业或遇紧急情况时使用)。

  (6)砍刀、手锯(铲除障碍物时使用)。

  3、请不要穿裤脚宽大的裤子或赤脚、穿凉鞋、草鞋等作业。

  三、有关燃料使用注意事项

  1、绿篱修剪机的发动机所使用的燃料是机油和汽油混合油,属易燃品。请不要在焚烧炉、喷烧器、炉灶等有可能引火的地方加油或存放燃料。

  2、作业或加油时不要吸烟。

  3、使用过程中没有燃料了,一定要先将发动机停下来,确认周围没有烟火后再加油。

  4、加油时如燃料碰洒了,一定要将机体上附着的燃料擦干净之后,方可启动发动机。

  5、加油后将容器密封,然后要在离开燃料容器3米以上的地方启动发动机。

  四、工作前的注意事项

  1、在开始作业前,要先弄清现场的状况(地形、绿篱的性质、障碍物的位置、周围的危险度等),清除可以移动的障碍物。

  2、以作业者为中心,半径15米以内的危险区域,为防他人进入该区域,要用绳索围起或立起木牌以示警告。另外,几个人同时作业时,要不时地互相打招呼,并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

  3、作业开始之前,要认真检查机体各部,在确认没有螺丝的松动、漏油、损伤或变形等情况后方可开始作业。特别是刀片以及刀片连接部位更要仔细检查。

  4、确认刀片没有崩刃、裂口、弯曲之后方可使用。绝对不可以使用已出现异常的刀片。

  5、请使用研磨好了的锋利的刀片。

  6、研磨刀片时,为防止刀刃崩裂,一定要把齿根部挫成弧形。

  7、在拧紧螺丝上好刀片后,要先用手转动刀片检查一下有无上下摆动或异常声响。如有上下摆动,则可能引起异常振动或刀片固定部分的松动。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70%。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和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2%,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三条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按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

  (七)其他违反园林绿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20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21至100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101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12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100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3%至5%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城市规划区绿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绿化补偿费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成片开发建设)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役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六章绿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返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坏或破坏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局是xx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xx市园林管理处为xx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xx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xx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本事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供给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必须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3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贴合城市公共安全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进行天台和屋顶绿化。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25%。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绿化贴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不少于20米,省道各不少于15米,县(市)道各不少于10米,镇(乡)道各不少于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或新建干线、轻轨交通)和城市立交桥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并兼顾城市景观和交通安全。

  (三)铁路沿线两侧应规划建设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五)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沿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贴合国家行业标准。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三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鼓励发展个体苗木生产基地。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绿化方案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各类绿地绿化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坚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需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达不到本规定第十、第十一条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职责,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7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

  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

  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

  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保证500米服务半径,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打造城市风景林。

  城市改造项目中的绿地履行报批手续,以保存现有绿化为原则,不得随意砍伐、移栽修剪树木。

  新建道路绿化以常绿乔木绿化为主,满足道路绿地率指标要求。

  树木栽种按照“昆明市园林绿化树木种植月历”(见表一)的要求,选择适合的树木进行栽种。保证栽种成活率达95%以上。

  四、绿化指标要求

  (一)公园绿地绿化指标必须满足《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80%,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绿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绿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绿化达标率在80%以上。

  (四)附属绿地、防护绿地满足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五、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xx)》、《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绿色图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城市绿地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一)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

  (二)城市绿地布局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

  (三)城市公园绿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内容,设置避灾场地,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适地适树,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四)城市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功能,兼顾绿化、美化环境,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坚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时保留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凸现城市地域绿化特色。

  (五)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布置相对集中的中心绿地,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

  (六)城市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提倡建设节约型绿地,施工节约,中水回用、管养方便。

  (七)城市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审批管理

  (一)各类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经规划部门审批,获得《规划许可证》后,报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指标、绿化方案审批。

  (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指标进行“绿色图章”审批,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图纸和绿化方案前往实地查看,并按规定进行指标核算,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三)主城范围内建设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需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后,方可实施。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由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提交审批的绿化规划方案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深度要求提交图纸和说明书。即:现状分析图、竖向规划图、总平面规划图,植物规划配置图,重要位置的纵剖面、横剖面图、1-2个主要园林建筑单体方案和说明书。

  (五)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对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成果进行归档。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8

  一、遵守国家的法规法纪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公司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强自身修养、素质和气质。树立集体主义观念,树立天缘公司和天缘人的`形象。

  二、热爱本职工作,吃苦耐劳,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园林景观知识,尽职尽责完成业务拓展工作,并填写好记录回单,做好工作日记和每月的述职报告。

  三、工作时间着装整齐,佩戴公司胸牌,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和反馈信息。

  四、要作风正派,清正廉洁,不损公肥私,不营私舞弊,态度和蔼,言语有礼,诚实守信,胸怀坦荡,要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宣传能力,吃苦耐劳,勇创佳绩。

  五、要制订出月计划、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地拜访客户,勇于实践,善于学习,善于总结,使之立于不败之地。

  六、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互相帮助,注意安全,杜绝隐患,树立团队精神,听从领导,服从分配,响应公司的号召,按时参加公司、部门主持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9

  一、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一)制定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出任组长,由各专业工长,班组长及专、兼安全生产检查员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骨干小组。项目设专职安全员一名,有权因安全问题责令某分部、分项停工整顿安全,各施工队队长兼职安全检查监督员。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执行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作业前,由队长向施工班组作书面的安全交底,施工班组长签字,并及时向全体操作人员交底。

  2、执行施工前安全检查制。各队在施工前对所施工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经有关人员处理解决后,方可进行施工操作。

  3、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进场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后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

  4、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评定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评比,对安全生产优良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不注意安全生产给予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评定制度,根据安全生产优良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不注意安全生产的班组和个人给予批评,甚至处罚。

  6、主要预防及控制措施

  1)、进入现场的的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告牌。

  2)、所有机电设备实行专人负责操作,并持证上岗,非专业人不得动用电器设备,供电设备要遮盖严实,经常检查,并设置漏电保护器。

  3)、现场施工用电严格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布置架设,并定期对闸刀开关、插座及漏电保护器的灵敏度进行常规的使用安全检查。

  4)、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及对现场消防的管理,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安放位置符合消防要求,并定期检查,更换灭火器的药品,保持消防器材完好的备用状态。

  5)、定时取得气象预报资料,根据气象预报,提前作好防台风防雨措施,并切实按措施严格执行实施,并合理安排现场施工生产。

  7、安全生产合同制管理

  每一位进场工人,及时对其进行进场安全教育,除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外,还将与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使每一位进场工人都明白,凡属违约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均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使人们能够提高警惕,把安全生产常记在心。

  同样项目公司还将与每一位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合同,有利于本工程所有参加人员都能将安全意识大大提高一步。

  8、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处罚办法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光脚,穿拖鞋、裙子、大脚裤、高跟鞋、违者每次罚款50元。

  2)非机械操作工私自操作机械,电气设备,每次罚款100元。

  严禁在工地内使用电炉,发现除没收电炉外罚款100元。对目测观感影响较大及容易出现质量瑕疵的分部分项工程,从苗木的树形、种植的工艺及后期的.养护等方面,明确质量要求和措施。

  二、文明、环保施工控制措施

  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城市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公司企业形象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守施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经常组织检查,列入考核内容。根据现场实际,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如下:

  (一)制定内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同时对职工进行文明卫生的教育,让每个职工都树立环保意识。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施工队伍建设。

  (三)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文明用语,遵守职业道德。

  (四)不在道路上随意停车、堆物、丢弃垃圾,不影响交通。

  (五)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将及时清理,当班垃圾当班清除,并由下一班对上一班施工队伍的环境卫生清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场内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以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在材料堆放处设立材料提示牌,标明:材料名称、型号、规格、产地、责任人等。确需在场外占道临时堆放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按要求堆放整齐。

  (六)车辆进入市区,必须执行交通法规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好车辆通行证,遵守行车线路,需在现场逗留的车辆应熄火,禁鸣喇叭,以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

  (七)尽可能实行封闭式施工,在工地的周围设置围墙或用板材隔离,开设工地出入口一处,并设置传达室一间,配备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八)在工地靠近路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项目经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在必要的部位设置“施工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等内容的提示牌,同时配合城市环境治理,在必要的时间和部位悬挂宣传标语。

  (九)对裸露土方应与覆盖,不定时洒水降尘,清挖出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等运送至指定的倒场倾倒。

  三、园林机械维修制度

  一、在修理剪草机时要拔掉火花塞,以免在修理过程中转动刀片,使剪草机自燃。

  二、在修理园林机械时,要把机械内的汽油倒净。汽油是易燃的燃料,勿近火种,不要让燃料溢出——请勿吸烟。

  三、修理时穿好工作服,不要赤脚、穿凉拖鞋、穿宽松衣服、戴首饰、留长发。

  四、修理时使用工具应注意,按工具的使用方法操作,特别是电动工具。

  五、修理好机械,试机时应注意保持和他人的距离,以免机械在高速运转时刀片打到东西伤人。

  六、一切操作都应按照园林机械使用说明书,不要触摸到发热的部分(特别小心发动机排气管),严禁手接触到任何夹紧点。

  四、安全学习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定期组织学习一次,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消除事故苗头,尽量杜绝事故的发生。

  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条例》、《四川省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安全法规,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二、深入开展“反三违月”、“安全生产周”、“119”宣传日等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活动,并以办专栏、组织宣传和安全知识竞赛、放录像等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的力度。

  三、对每月参加学习的职工进行登记,凡每年参加次数不达标的,在要求其补上学习内容外,将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要求各安全小组成立安全知识自学小组,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成员在组内学习和讨论安全法规,并将学习情况向安全小组汇报。

  四、通过轮训、岗位安全操作及技术练兵相结合,使职工对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会记、会背、会用,并在生产过程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五、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五、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一、园林绿化处内部无论发生任何重大和一般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组织现场施救。

  二、园林绿化处安全必须将种类事故作详细登记,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园林绿化处对发生事故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园林绿化处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处理结果必须建立档案。

  六、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每一次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二、检查内容包括园林绿化专业水车、园林机械、喷泉设施等。

  三、成立安全检查小组,由园林绿化处副主任范时平、杨宁、冯建成任组长。每月召开安全检查会议,对园林绿化处的安全生产动态做出分析并制定相应措施。

  四、在定期检查之外,每月还要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各项工作所出现的违规操作作出及时纠正和处理。

  五、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复查,如到期未整改的,将视情况的轻重处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等。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10

  学校绿化是美化、净化学校环境的关键,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态亮点,是陶冶师生情_的根本途径。为加大学校绿化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校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必须委托园林部门规划设计,校长室进行充分论_,贴合校情给予设计方案认可。校内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校领导团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学校绿化管理职责人为绿化管理员,学校绿化管理机构是以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绿化管理员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团队牵头,绿化管理员挂帅对学校内各类树种、盆景挂牌,落实对口班、团、队,划分维护监管职责区域职责到班,构成学校绿化维护网络。

  三、学校绿化实施计划均由总务处编制,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校长室论_审批后再由总务处根据计划进行实施,公共部位的盆景、花卉合理摆放,适时调整以及移盆、分植、养护。

  四、学校绿化凡名贵、常绿盆景、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帐。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绿化管理员填写注销单经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签字后才能销帐,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管理者的职责,并与奖金或承包费挂钩。

  五、学校以及有关处室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学校,绿化管理员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学校教职工也不得将个人的盆景花卉带到校内存放。凡发现有人将校内盆景花卉带出学校,门卫必须凭总务处开具的出门_放行,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在进校时应先到总务处登记注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校产所有,办公室及公共处室的盆景、花卉摆放均由绿化管理员统一安排调度,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选择摆放。

  六、学校绿化的全年养护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确定_养护管理队伍。养护协议一年订,养护费用凭养护单位供给的`花木销售剪额_年底一次付清。养护过程出现的枯死、冻死、干死的树木、灌木、常绿观叶植物均按原采购价赔偿或赔偿同规格同品种的树木、盆栽。

  七、学校绿化中的乔木、盆景、花卉、草坪师生共同维护,任何人不得随便踩踏草坪、攀摇树杆、采摘花朵,凡发现有人恶意损坏校内树木、花卉、草坪者从重处罚,除给予批评、通报和必须的纪律处分外,还处以三倍以上罚款。体育课、课外活动课体育教师要加强常规巡视。安排分散活动时,应充分注意远离绿化带,禁止学生在南侧云梯、单杠处模仿灌篮和足球_门动作,以及在直道南北两端投掷实心球,以避免踩踏绿篱和撞击围护木栏。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11

  总体要求

  一提:即突出园林造景工作主题,以绿化、美化、彩化和打造精品景观为重点,全力实施中心城区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计划;两化:即坚持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并举,在加快专业绿化的同时,全面推动社会绿化;三线:即以xx、内河和主次干道为主线,通过改造提升和重要节点绿化,建设一批绿化精品景观;四级联动:实施市、区、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层层负责,四级联动;五园:即新建4个大型公园,提升改造人民公园。六组团:即对六大入市口实施组团式绿化,扮靓城市窗口形象;七大工程:即实施门户绿化美化、xx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绿化美化、道路绿化美化、社会绿化、公园游园绿地绿化美化、内河绿化美化和农运会场馆周边绿化美化等七大提升工程。

  主要目标

  20xx年中心城区新增绿地130万平方米,使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增加6.3%、1.3%、1.3平方米。新改建公园5个,新建游园30个,绿化城市内河4条,扮靓六大入市口,培育鲜花500万盆,制作植物造景100组,完成44条主次干道沿线垂直绿化,完成60条背街小巷绿化,创建省级、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30个,完成18条主次干道景观节点及绿化带改造。

  重点任务

  强力实施门户绿化美化提升工程,xx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绿化美化提升工程,道路绿化美化提升工程,社会绿化提升工程,公园、游园、绿地绿化美化提升工程,内河绿化美化工程,农运会场馆周边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一)门户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以南唐、南新、南邓、南镇、南石、南郑六大入市口绿化美化为重点,突出农运主题,以“五圣”文化、玉文化、体育文化为主要内容,凸显竞技、韵律、健身三大元素,集中展示南阳丰富的历史文化风貌和加快发展的时代主题。

  (二)xx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方针,以湿地展示区和游览活动区为重要景观核心地段,以完善滨河台地绿化美化为重点,实施5项绿化提升工程,绿化总面积35.21万平方米。

  1、xx右岸槐香湾上游段绿化工程。该项目位于xx湿地公园右岸台地盐政大楼至盆窑街段,总长3800米。采用因地制宜、随坡就势的建设理念,突出湿地原生态保护区特色。

  2、xx大桥北端西侧台地(原同心湖区域)绿化工程。该项目位于xx湿地公园右岸台地原同心湖区域,在杨树林的合适位置修建小型广场和花坛,以现有杨树为基调树种,间配色彩丰富的桂花、合欢等开花植物以调节色彩,形成万绿丛中片片花的绿化效果。

  3、滨河西路三里河至四坝区间台地绿化工程。该项目位于xx湿地公园右岸台地三里河至四坝段,在台地适当位置修筑小型广场及装饰花坛,临河修筑主车道,并修筑连接广场或车道间的小园路;在小园路两侧种植金叶女贞、红叶石楠等,在楸树之间种植不同品种的高大乔木或球状灌木等,在花坛内种植时令花卉,组成色块造型,形成滨河亲水、曲径相通、小广场相连、四季常青的休闲生态绿地。

  4、xx左岸卧龙大桥至xx大桥区间台地绿化工程。该项目位于xx湿地公园左岸台地卧龙大桥至xx大桥段,拟大量自然式种植乔灌地被植物,体现原生态的绿化效果。

  5、xx桥南头东西两侧xx台地绿化工程。该项目绿化面积1.64万平方米。桥头东侧废弃体育场所,修建文化碑林;西侧台地建设名人雕塑园,做到滨水生态绿地与文化名市建设交相辉映。

  (三)道路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1、滨河路绿化改造。对原有植物进行整合,通过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构筑植物群落,创建独具南阳特色的景观大道。

  2、xx大道绿化改造。充分利用多种植物的不同形态、色彩,形成独特的种植模式,营造气势磅礴的'景观效果。

  3、迎宾大道绿化改造。在前景设计上,加大各种花卉种植力度,做到错落有致、姹紫嫣红。

  4、独山大道绿化改造。拟在不改变原有景观的情况下,对独山大道节点景观进行鲜花造景。

  (四)社会绿化提升工程

  1、44条主次干道垂直绿化。沿街单位围墙实施拆墙透绿,对铁护栏等采取栽植藤本月季、凌霄、常春藤、爬墙虎等攀援类植物的办法,墙上挂绿,满街披绿,确保沿线适宜垂直绿化的地段垂直绿化率达80%以上。20xx年5月底前完成。

  2、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全年创建市级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30个,并力争分别创建3个以上省级园林小区、省级园林单位。20xx年底前完成。

  3、背街小巷绿化。完成60条背街小巷绿化任务,总绿化面积8.38万平方米。

  (五)公园、游园、绿地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1、梅城公园位于滨河路与仲景路交叉口东西两侧(含解放广场),占地面积21.2公顷。

  2、汉风苑公园位于车站路与汉画路交叉口西南角,占地面积4.77公顷。

  3、百里奚公园位于百里奚路与枣庄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19.54公顷。

  4、新建动物园位于xx大道与雪枫大桥交叉口西南角。

  5、提升改造人民公园。该项目包括望仙台改造提升、东北区及北大门拆迁改造和其他区域提升改造三大部分。

  6、新建游园绿地。按照以人为本、节约型园林的设计理念,新建10个市级游园绿地、20个区级游园绿地,绿化面积9.69万平方米。

  (六)内河绿化美化工程

  1、对三里河、梅溪河、温凉河、汉城河4条河道30座主要桥梁可视段护坡进行绿化美化。

  2、对三里河、梅溪河、温凉河、汉城河4条河道可视段沿河两岸建筑物立面进行绿化美化。

  河道护坡绿化美化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20xx年5月底前完成;沿河建筑立面绿化美化由三区负责,年底前完成。

  (七)农运会场馆周边绿化美化提升工程

  1、农运会期间场馆周边鲜花造景,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2、场馆内及周边新建道路绿化工程,由农运会场馆建设部和市住建委组织实施。

  3、场馆周边新建道路两侧立体绿化由三区组织实施。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贴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理解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职责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供给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八)在团体土地上建设的小公园和街旁绿地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团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坚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协商确定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资料,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按规定由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损害,承担赔偿职责。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城乡建设需要;

  (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砍伐、迁移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的树木,应当报本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砍伐、迁移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树木,经本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委托绿化施工企业实施,所需费用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负责。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申请人应当供给以下材料,征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三)组建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投诉、查处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组织信息、负责养护招投标项目登记;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五)承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原则)

  市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交易场所)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园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园林绿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养护交易所涉及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绿化局监察室、市绿化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养护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养护项目;

  (三)紧急整治的养护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合同副本及招标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一)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

  招标人应当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连续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发包范围和基本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入围方式)

  (一)全部入选法

  所有符合养护项目招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成为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法

  对规模较大的或者园艺养护技术要求较高的养护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法。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评审要求,但不能以预先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作为评审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三)随机确定法

  当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要求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发包范围及内容、养护期限、养护等级要求、资格要求、资金来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日期、投标答疑会日期、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标截止时间、承包方式等内容;

  (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与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评标办法。

  (八)工程量清单及绿化养护现场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二天,应当持招标文件样稿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应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获得踏勘现场的机会应当平等。

  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做出的答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养护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护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消)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四)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九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

  (二)在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的;

  (四)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一致投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突出一个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作为陪衬参加投标;

  (三)招标人将投标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四)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和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绿化管理局建立的养护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与养护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经济类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对在评标过程中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资格,应当报市绿化局同意。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评标办法)

  根据养护项目的不同特点,招标人可以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九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较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拨款或者财政资金拨款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定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

  第四十四条(结果公示)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及时将中标有关情况告知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及时将中标情况信息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进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签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须提供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约)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备案的处理)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招标人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十九条(行政管理措施)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正度评价)

  市绿化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例外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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