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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

时间:2023-09-23 10:40:2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精品[8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合同精品[8篇]

公司合同 篇1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 篇2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安娜 乙方(承租方):河南非常时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方愿将郑州市创业大道1088号创业大厦118房屋

  租赁给乙方使用,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租给乙方房屋间,面积平方米租给乙方营业使用。

  2、乙方每元。

  3、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年月日至 年6月29 日。

  4、其他事项。该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甲方签字: 安娜

  乙方签字:王贵

  20xx年 6月 30 日

公司合同 篇3

  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xxxxxx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作为本协议指定行政区域内的代理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 特许代理产品名称

  二、 特许代理区域:

  省 市 县(区)

  三、 甲方向乙方供货价格(附产品价格表)

  四、 甲方对乙方的销量要求:

  乙方首批进货量为 万元,年销售目标约定 万元。乙方每季度至少从甲方购进产品 万元,否则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 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

  (1)有核定市场零售价和指导乙方给核定区域内下级代理商供货价的权利。

  (2)甲方有对乙方违反市场规范或损害甲方及甲方其它代理商权益行为的处置权利。

  (3)有收集乙方市场调查、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工作总结的权力。

  (4)指导促销活动方案和召集必要的工作会议的权利。

  (5)有对乙方销售业绩和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处罚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为维护乙方区域代理权益,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乙方所代理权的产品。

  (2)保障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及包装,并按时发货。

  (3)负责提供乙方正常销售所需的相关文件。

  (4)每一个合作年度,乙方超额完成协议规定销量总额要求时,甲方应给予乙方超额部分的奖励。

  (5)协助乙方对其销售网络进行终端包装和维护。

  3、乙方权利

  (1)享有本协议规定区域内所代理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利及要求甲方对此权力进行保护的权利。

  (2)享有甲方货源紧俏时优先供货的权利。

  (3)享有所代理产品改进意见反馈和新产品开发进度的知情权。

  4、乙方义务

  (1)全权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负责本区域内甲方产品保护情况的调查和上报,协助甲方做好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不得在本协议代理的区域外销售产品,不得更换甲方包装、商标或用其他厂商的产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出售。

  (4)负责代理区域内的通路建设,保证销售点具有以下条件:设在相对繁华区域,交通便利,形象和档次良好的商场,显著位置,并素质较高的专柜员。

  (5)在甲方指导下,做好代理区域内的促销活动和市场推广工作。

  (6)按甲方规定的市场指导零售价格制定代理区域内的零售价格,若价格上下幅度大于20%,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联系电话、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二个月内甲方无法按原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而乙方又未通知甲方新的联系方式,本协议自行作废。

  六、定货及运输约定

  1、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单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确认订货通知,并在收到乙方相应货款后按乙方指定地点发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首批产品的定金 元,待乙方提货时转为货款。

  七、退换货规定

  乙方从甲方购货后原则上不得要求退换货,但若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因型号与订货单不符,乙方可自收货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出调换产品要求。但必须保证原产品完好、附件齐备、标签和包装不得损坏,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原则上由乙方负责。

  2、乙方所需售后服务的材料应以月订单形式向甲方提出。

  九、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乙方执行第六条第(2)款之规定即自动生效,有效期壹年,至 年 月 日终止。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xxxx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行:

  地址:

  帐号:

  电话:

公司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聘用乙方为本公司投资制作的电视电影的艺术指导 ,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在此确认,甲方聘用乙方为_______________,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二、该剧是甲方投拍的电视电影作品,该作品之全部著作权均由甲方享有,本合同的目的为确定双方间聘用劳务之法律关系。

  三、甲方为完成该剧的制作,确立该剧剧组为拍摄工作组织,该剧组负责人为甲方制片人,剧组执行制片人代表甲方行使对该剧组的管理。乙方保证在受聘该剧拍摄制作的整个过程中服从剧组管理。

  1.在没有天灾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所按排的工作计划。

  2.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替第三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或者其他甲方认为可能妨碍乙方履行合同之活动。

  3.在拍摄期内,甲方承担乙方交通、住宿、伙食费用。住宿及伙食标准均由甲方决定,或由甲方安排。

  四、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以最佳创作状态、最佳专业知识、最佳制作技能完成拍摄及制作该剧的任务。

  五、乙方参加该剧_______________工作,享有因提供剧作而获得经济报酬之权利。甲方为此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___________元。

  六、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拍摄工作造成人身事故,甲方有责任协同解决,其余疾病的治疗费原则上由乙方自理。

  七、如乙方因_______________等理由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摄制组工作受不可抗力或而导致拍摄中断,本合同将暂停或终止。暂停期间甲方无须给予乙方酬金。

  八、甲方应按时付款,如甲方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导致中断拍摄,并引起严重后过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聘用他人代替乙方继续完成工作。由此引起的制作损失,将由乙方负责并作出赔偿。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拍摄及后期制作结束为止。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合同 篇5

  发包人: 长沙天剑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核工业零陵基础建设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天剑华城施工场地内的排水沟改造;围墙、大门砌筑;临时发电机房砌筑;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垃圾外运等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范围:

  1、施工场地内原排水沟改造(具体工程量详附件一)。

  2、施工场地内临时围墙、大门、临时发电机房砌筑;需拆除的建、构筑物拆除;建筑垃圾外运等(具体工程量详附件二)。

  二、承包方式:

  按协商价款全包干(包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排水、质量、工期、安全等一切费用)。

  三、承包工期:

  日历天数:7天(自20xx年9月12日至20xx年9月18日)。

  四、承包价款与支付:

  承包价款为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小写:51880元)。 支付方式为:待乙方将所承包范围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3天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临时电源、水源(水、电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 2、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埋设情况。○

  2、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和监理方(湖南长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 ○

  部的监督管理。

  2、安全施工。乙方应对在施工场地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 ○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戴好安全帽,按规范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文明施工。按规范要求和长沙市的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负责 ○

  办理民工的'有关证件,负责垃圾外运的一切有关费用。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20xx 年 月 日

  施工场地内原排水沟改造工程量一览表

  砌筑、拆除、垃圾外运等工程量一览表

  注:施工拆除过程中,包含对拆下的门、窗等材料构件按甲方要求堆放到指定地点。

公司合同 篇6

  甲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约地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经济法》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 公司名称及性质:会宁晟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股份制企业

  二、 经营范围:工程装修,开业庆典,户内外广告设计制作,招

  牌灯箱,DM广告制作设计发布,写真,喷绘,平面设计,宣传单等。

  三、 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各自以现金方式出资合作,出资比例各

  占50%,(如有实物入股,也作价以现金方式计入),盈利分红及亏损甲乙双方各占50%。

  四、 甲乙权利及责任:甲方为股东会负责人,出任企业法人代表,

  行使企业法人相关一切事宜。在企业日常运营中担任副总经理,具体主管财务工作,协调和开发公司主营业务项目,负责企业在社会中的宣传,深化和项目洽谈工作。

  五、 乙方权利及责任:乙方作为企业股东,出任企业总经理职务,

  在企业日常运营中全面主管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企业内部事务,具体监管运营项目的设计,规划和制作安装工作。

  六、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七、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结合自身职务实施公司各项工作,不得越权,违规操作,如有违反,独自承担相应后果,并对无错方进行相应工作理应合法所得加以针对性的`双倍赔偿。

  2、在约定合伙期限未满时,甲乙双方不得中途撤资,撤股及转让股资,如违此约,过错方将按原始股及相应红利总价的20%对方进行赔偿。

  3、甲乙双方不得以公司名义干活得私利,如有发生,违约方须无条件退出,所有股份做为赔偿转入对方名下。

  八、未尽事宜,均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准,双方经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合同 篇7

  甲方 新郎: 新娘:

  乙方 婚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婚礼庆典基本情况

  举行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举行地点:市 区 路 号 (饭店) 厅

  婚 宴: 共 桌

  第二条 约定事项

  各具体项目类别及价款(请在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

  总体策划 价款:人民币 元

  婚礼主持 价款:人民币 元

  婚车使用 价款:人民币 元

  化妆服务 价款:人民币 元

  纪实摄影 价款:人民币 元

  纪实摄像 价款:人民币 元

  其他服务项目 价款:人民币 元

  各项目的具体约定内容详见相关附件。

  第三条 约定事项的总价款

  上条选定约定事项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条四条 付款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所选约定事项总价款的 30 %即人民币 元向乙方交纳定金;

  (二)如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80 %即人民币 元;婚礼当天车辆到达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剩余的 20 %即人民币 元;

  如未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80 %即人民币 元;婚礼当天晚上布置场地完成后由新人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剩余的' 20 %即人民币 元

  (三)如需增加服务项目,需另订补充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所有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约定事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

  第七条 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 即人民币 元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违反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 甲方违反第六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条 若附件对违约条款及赔偿标准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 , 可通过下列方式(请选定的方式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

  向仲裁机构(名称: )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未尽事项及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五条的约定相对应(请在需要的项目前打√,空置项目请划去) :

  附件一:总体策划约定 附件二:婚礼主持约定

  附件三:婚车使用约定 附件四:化妆服务约定

  附件五:摄影服务约定 附件六: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七: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附件八:补充约定

  附件九:服务变更约定 附件十:服务验收单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内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新郎: 婚庆单位:

  新娘: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住所(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

公司合同 篇8

  甲 方:

  乙 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签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北京链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20xx年 月 日生效,期限壹年,其中试用期一个月(至 年 月 日止)。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在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北京链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大厦)办公区保洁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岗位之规定的标准,工作内容如下:

  (一) 保持办公区域内环境的整洁;

  (二) 为办公区域内绿植浇水每周至少两次;

  (三) 保持公司大门玻璃的清洁;

  (四) 定期清理办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及办公所产生的废品;

  (五) 甲方所交给的`其他合理工作。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工作。

  第六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甲方可以代缴代办,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 元/月。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条 合同期满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的工作及责任,在本合同结束前,乙方 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乙方违反工作操作规程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均由其本人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责任。

  七、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八、乙方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人事部通知本人领取“离职审批单”。未经程序审批离职的、自动离职,离职人员的经济损失自负;离职人员自动离职时如带走公司财产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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