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签订合同范文8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签订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签订合同 篇1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签订须知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
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签订合同 篇2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高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如没有此前提,则双方就试用期的约定即使有协商的合意存在,也无法生效,反而会产生试用期期限“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规定,且抛开“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谈,仅讨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就两个数额进行自主约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就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数额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即可能面临被员工要求承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试用期工资设定为 20xx 元,劳动合同期工资设定为 3000 元的做法不当。
第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条分析结果,公司并未与员工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当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合同内容要全面
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合同内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签订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其立法本义就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针对我国目前呈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改变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较高的违法成本,这将使用人单位自觉守法。
劳动合同法构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意图显而易见,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有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固定工,意味着重拾铁饭碗,它将使用人单位的负担加重,并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员工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第(1)项,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发生调动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2)项是与国企改制对接而定,保护一部分国企老职工的同时为国企减负。
第(3)项,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劳动者没有出现过失性辞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员工达到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还需要表示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在这一点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所区别。
从立法的层次上来说,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显然要高于其实施条例,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只要劳动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有解决此问题的办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遇到这些情形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员工要求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4)项用人单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时间超过一年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双方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为终身合同,员工的这种心态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旦签订或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其没有到期时间,不能到期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所以,用人单位如果可以不签,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量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签订较长或合适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员工属于公司业务需要,而且不会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虑与之签订较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些未来不确定是否需要的员工,公司可以考虑与之签订合适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之及时终止。
有的公司在08年与员工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现在面临是否续签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企业要谨慎的作出风险分析后再决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业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时间和工资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因此,
签订合同 篇4
小李是刚毕业的应届大学生,准备去租房,于是找了家租房中介,在和中介签合同时没注意,被黑心中介玩儿了合同字眼,导致退租时损失了几百块。小李苦闷不堪,但是没有办法,白纸黑字怪就怪自己签合同的时候太大意。
但是对于租房新人的你,有福气了。前车之鉴可以为师,别人的教训同样也可以让自己增长经验。
房屋中介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1、签合同时最好全程录音,找个细心人陪你一起去。
2、交房租的日期写清楚,一般中介要求提前一个月交,而事先商定的却是押一付三,所以,每次交租的日期要写清楚,以免晚交而造成自己违约,以致承担高额违约金。
3、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由谁承担,要写清,如果需要在格式合同上划掉这些费用,则必需双方在划掉处签上各自的姓名与日期,并加按手印。注意,两份合同都划掉才有效。
4、两份合同务必一致,仔细核对。
5、 合同上需加上一句:“如租住期间双方发生纠纷,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房管部门调解,或者上诉起法院。在发生纠纷,在纠纷未解决完毕期间,租户可继续租住此房屋至房租到期日,中介不可强行要求其搬离,纠纷解决后,由此发生的费用租户与中介依照合同与纠纷解决结果,另行结算。”
6、 房屋交割单上所提到的房屋内的物品,要仔细核查是否完好,特别是电器要试试能不能用,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抽油烟机以及自供暖的锅炉等,如冰箱可放 半碗水进去半小时,看是否制冷。给房子的墙拍照,防止中介在退押金时以房子被弄脏为由扣你押金。如果房屋交割单上的物品有坏的,要在单子上写清,或者,干脆让中介把坏的东西拉走,且,在交割单上划掉,两份交割单都要划,并在划掉处双方签字且注明日期。
7、交一切费用,都要有收据,上盖有财务红章,章上的公司名跟租房合同上的要一致。
8、合同上盖的红章,是合同章。合同的中介签字处,要求其写上中介公司的建委备案号,公司的地址,电话,房产经纪人的经纪人证号,跟你签合同的.人的身份证号与名字。你还得看他的身份证,最好把经纪人的电话与地址也写上。
9、租房期间发生的费用的单据,一定要保留好,以免中介以此为由不退押金。
签订合同 篇5
毕业生走向了工作岗位走向了社会时,首要解决的就是自己的住房问题,大多数毕业生由于经济方面的因素都会选择租房,于是租房市场便出现了小小的火爆场面。带着对社会懵懂的理解,毕业生在租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共同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益的协议。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十大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
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
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签订合同 篇6
一、用人单位(甲方)确定招用劳动者(乙方)后,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乙方口头同意录用而不愿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应作不同意招用处理;乙方同意签订合同而甲方招用30日以上不签订本合同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三、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亲自签名或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三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六、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八、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如需劳动部门鉴证,鉴证部门再留存一份。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制规范试用文本)
甲方全称(用人单位):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劳动合同履行地: 住所地:
乙方姓名(劳动者):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就业登记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以下3种形式是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表达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选择确定第 种:
1.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 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完成 工作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完成本项工作之日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
位(工种)。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执行,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在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1、甲方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具体作息时间安排如下:
工作时间:
休息时间:
2.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时间及每天上、下班时间由甲方合理确定,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4.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范围,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依法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五、 劳动报酬
甲方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款第(二)项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甲方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以及经营效益情况,合理提高乙方劳动报酬。
(三)以下2种形式是确定乙方加班工资的表述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选择确定第______种:
1.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支付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支付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乙方的_______(上年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平均工资)______(70%、80%、90%、100%)为基数计算,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年月平均工资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以下2种形式是确定乙方假期工资的表述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选择确定第______种:
1. 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其中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______(月基本工资、上年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_________(70%、80%、90%、100%)支付,最低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年月平均工资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工资。
2. 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其中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以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中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变更日期。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甲乙双方应提前 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十二)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十三)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证明后 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甲方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双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一)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十、 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本条(二)中约定的项目外,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的 %的部分(或规定:按照与同岗位员工工资标准的下一等级的差额部分。);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二)约定,应按照本条(二)中约定的第1项目中的招收录用费用和第2项。
(五)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十一、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注解]主要是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企业年金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对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协商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一)服务期。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费用元,为乙方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乙方应为甲方服务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乙方违反此约定,以不超过乙方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乙方所在的 岗位知晓甲方的商业秘密或相关知识产权,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
签订合同 篇7
1-我是去年8月份和上家通过中介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价值是295万元,当时是付完首付104.5万元,是35%,合同约定的是20xx年4月1号之前过去。签订合同的时候,我爱人的社保是满了60个月,但是呢最开始有补缴6个月的,所以是和房东沟通之后,是改过一次合同的,就将过户时间改到了现在的4月1号,但是房东是知道情况的。
2-.由于过户时间从11月10号改到了4月1号之前,我们协商以租赁过来的方式,给房东每个月5000元房租费用,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但是签订的是提前交房的补充协议,我是一次支付2个月,每次10000元,因为最开始正常过户合同是约定11月10号过户的,所以改成4月1号之后,我是从11月1号开始支付每个月5000元的一个费用,支付了4个月到今年2月底,因为3月份是正常过户的嘛,我就准备3月份再支付,但是去看房子的时候,发现房东换了锁芯。
3-到今年2月份的时候,我这边的社保自然连续缴纳满60个月了,可以办理贷款和过户了,我这边是2月底之前在银行已经做了贷款相伴的办理,但是上家这边缺迟迟不肯配合,就是每次预约时间,就是各种不配合,中介预约她呢,她就是说没时间,或者去了银行办理贷款,她这边就是说各种理由,银行给很多东西要签字,她不认识了什么的,就是各种理由,这期间中介联系很多次,我和中介还有上家一起在群里,预约时间等等问题,卖家就是不回复也不配合,每次预约好的时间点就是不去,这样拖着,一直拖到现在,合同约定的是4月1号之前,结果现在都4月十几号了。
4-我上周给卖家沟通,卖家也是同样的理由推诿,说在外地,要一个多星期才回来,明显感觉不是很配合的样子,再打电话就是不接了,昨天再联系发现把我手机拉黑了,我换了手机号打过去,说明情况,问她什么时候回来,她就说不知道,我说现在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了,如果您真不想卖,我们也不要伤了和气,把我的首付款和后面的`租金等退给我就行了,结果她说是我们违约了,什么社保不到重新改签合同啥,然后说-听中介说,买家违约,首付可以不退的,明显就是一不想办理过户,另外也不想退给我首付。
5-我现在比较着急的是:这边银行是按照35%的首付,贷款批复是65%,我担心政策会变,对自己贷款影响;所以希望卖家配合尽快过去,但是卖家就是不配合。
6-另外就是我们合同签订的时候,第一份合同我们以为社保都满60个月了没有问题了,结果发现社保是不满联系60个月,补缴的不算,同时呢卖家觉得首付不够偿还贷款,要我这边追加首付,那我这边追加之后,一起改了合同,我这边支付了104.5万(其中15万是支付首付之后卖家退给我们,因为税费各承担一半,我们再打给房东的),按照上海房管局的市场规定,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需要在社保满足60个月之后,我们是之前签订的这个有影响嘛,如果打官司的话,这个对我有不利影响嘛,这个情况卖家知道的,改签合同的时候我这边有电话录音的。
7-如果房东不配合,我这边起诉卖方这边,是可以的嘛,现在是她拿了钱不配合,而且也不履行合同,就很难办,如果一直被他拖着,肯定就很麻烦了。
8-另外如果-她不履行合同了,我可以起诉继续执行合同继续过户,同时我可以追求索赔嘛,按照合同约定,超过期限不履行的,是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另外我这边104.5万的首付付给卖方了,是不是可以索赔利息赔偿,我爱人也是买房人之一,在哺乳期,是不是可以索求赔偿?
签订合同 篇8
一、合同是否是规范化标准合同以及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劳动合同大多都是规范化的标准劳动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规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拟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畴,超出了法律范畴,即使是签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公司是要相应承担责任的,因为是公司本身拟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责任在于公司不在员工。所以员工对于该方面问题不必太过于担心。无论是规范化合同还是自行拟定合同,员工均可以签署而不必去担心责任的问题。
二、合同中的岗位定位问题
很多公司投机取巧会在合同里面改变岗位称呼,比如说:该人员是管理类人员,但是公司却在合同里写明是操作类人员。虽然待遇不变,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员工来说是有风险的。对于公司却是百利而无一害。所以员工签署合同是务必看清岗位名称,如果有异议务必当场提出改正后方可签字。
三、合同中的底薪问题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会把市最低工资作为底薪,但是对于底薪(面试时的约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资人员来说,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资来签订合同了。必须及时改正后再签。因为底薪会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问题,尤其是你的收入会有很大影响。
四、在合同中对于病假工资进行约定
很多公司按照常规做法不会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做规定,这样一来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病假工资。这个对于员工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员工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好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然后写入到合同中。对于员工就比较有利了。
五、合同中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问题
很多公司会在合同里明确公司员工需要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该项规定可能会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岗位调整问题。员工需要看清楚岗位调动的条件,不能够因为岗位调整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六、合同签订时间问题
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新入职员工前段时间合同,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则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该要求最好是在离职时提出来,因为在职时提出来可能会影响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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