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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29 18:10:56 宇涛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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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火力发电厂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火力发电厂管理制度(精选5篇)

  火力发电厂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件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相关安全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针对性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安全事件:是指人身未遂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是公司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一)落实上级单位关于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组织或参加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参加设备异常、人身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并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处理或监督处理。

  (三)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四)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事件管理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六)安全事件实行闭环管理,事件关闭后,填报一份最终的、详实的安全事件报告单。

  (七)及时转发上级单位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地纠正措施,并且对安全事件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和印发报告单。

  (八)负责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建议。

  (九)根据公司发生的安全事件规律和特点,完善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

  (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报送安全事件报告单,通报安全事件情况。

  (十一)负责人身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

  (一)参加设备异常、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三)负责设备事故报告、措施的`审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安全保卫中心

  (一)参加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交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负责交通及火灾事故报告、措施的审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公司其他各单位

  (一)依据公司及上级安全事件管理要求,协助有关的事件调查分析处理,落实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直至不符合项关闭。

  (二)组织学习上级下发的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落实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完善危险预控措施。

  第三章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报告原则

  (一)安全事件的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从上到下逐级调查了解的方式,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班组或个人对事件细节做进一步的了解。

  (二)属于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以上同等级别的未遂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与发电管理部报告及相关部门报告。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应同时向中电投生产调度、东北电监局(电话:)、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发电管理部并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报告方式、时间和内容

  事件的报告采取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分析报告三种方式。跟踪报告和分析报告均应填写书面的事件报告单。

  (一)初步报告

  1.当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后,当班值长应立即把事件的简要经过以电话的方式向生产技术部、安全保卫中心及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和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在1小时内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中电投生产调度室及东北电监局电话:,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主要经过。

  2.安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相关管理部门应将经过生产副总经理审核过的事故初步报告送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在安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初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限制事件发展采取的措施;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当发生设备异常、二类障碍及人身未遂安全事件时,责任单位应立即向相应管理部门领导汇报。

  (二)跟踪报告

  1.在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后的20小时内,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将相关管理部门在事件发生后18小时内经过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的较为详细的《安全事件报告单》,上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

  2.根据事件的进展,将事件的阶段情况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不同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按时间顺序填写不同的序列号。

  3.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转发至责任单位并监督落实情况,并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效果评价。

  4.对于人身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每日8:00前,相关管理部门以电子文档形式将事件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进度安排等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向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5.对于设备异常、二类障碍及人身未遂、直接损失在7千元以下的火灾及轻微交通事故安全事件,相关单位(部门)在事件原因分析后,将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监督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其中:二类障碍、直接损失在3千-7千元的火灾及轻微交通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需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再报送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设备异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需经相关管理门对口主管审核。

  (三)分析报告

  1.在发生设备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的2天内,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将相关管理部门报送的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的最终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报送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管理部门。

  2.公司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印发事故情况通报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报告要求

  1.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是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件报告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是安全事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

  2.安全事件报告必须按规定报告,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杜绝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3.人身轻伤及以上安全事件报告单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填写,生产副总经理审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报告单由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后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审核。

  4.设备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生产技术部填写,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由生产技术部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设备异常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填写,经生产技术部相关专业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5.一般及以交通事故、直接损失达3千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安全保卫中心填写,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由安全保卫中心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轻微交通事故及直接损失3千元及以下的火灾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填写,经安全保卫中心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6.报送上级公司人身、设备事件报告单,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各生产技术部主任相应审核后,报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定批准,并由安监部统一上报上级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

  7.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及分析报告均按以上流程办理。

  8.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以邮件形式将安全事件结论性报告(最终报告)发送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录入本单位月安全情况分析中。

  9.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必须按报告格式的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改变报告格式及结构,应由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填写的内容不得空白。

  第十条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一)若承包方在生产现场发生人身安全事件,委托方和承包方均要上报主管单位。

  (二)发生承包方责任的设备、火灾事故由设备责任单位填写相应安全事件报告单,按设备事故安全事件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分类

  (一)设备事故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上级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原则。

  (二)设备障碍、异常划分的标准,执行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中的分类原则。

  第十二条人身伤亡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上级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原则。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支持性文件

  1.中国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中国电力集团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3.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5.中电投上级公司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

  第六章附件

  1.安全事件报告单

  2.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

  3.安全事件管理流程

  火力发电厂管理制度 2

  1、总则

  为规范生产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健全责任制,保证发电设备能够在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状态下运行,结合电厂发电运行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1.1本制度适用于各项目所在电厂安全运行部。

  1.2运行管理的目标与任务:

  1.2.1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管理工作通过对生产运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可靠、环保。

  1.2.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优化监控参数,调动和发挥运行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消耗,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及热用户的需求。

  1.2.3服从调度命令,严守调度纪律。牢固树立“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思想意识,确保电力生产安全。

  1.2.4各项安全、可靠、经济、环保指标应达到国内同类型机组的先进水平,力争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型机组的先进水平。

  1.3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1)有一个通畅高效、快速反应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

  2)有一套制度规范、符合现场实际的运行规程;

  3)有一支训练有素、胜任工作、爱岗敬业、纪律严明的运行队伍;

  4)有一个文明、良好的生产运行工作秩序和环境。

  2、运行管理工作的职责

  2.1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运行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修订运行管理的有关制度。

  2.2检查、监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等在各运行值生产运行中的落实情况。

  2.3规范各项目电厂各运行值生产运行调度管理,归口指标汇总和对外发布,协调有关运行管理对外联系。

  2.4收集、汇总、分析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存在的普遍问题,组织技术攻关,为各运行值提供运行管理的'技术支持。

  2.5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各运行值运行管理工作。

  3、公司级运行管理职责

  3.1公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级生产管理人员的运行管理职责。

  3.2公司总经理对本企业的生产运行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参加生产调度会议,及时掌握主要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运行方面领导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每季度的安全生产会议。

  3.3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是生产运行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公司副总经理、总工在运行管理上的职责:

  1)贯彻电力生产的方针、政策,批准生产运行方面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督促实施;

  2)参加XX能源集团安全生产会议,贯彻集团公司的指示精神;

  3)健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指挥系统,赋予其职责和权限,并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主持生产调度会议,全面掌握生产运行情况,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5)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夜巡、特巡和监督性巡视;检查、监督本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及运行值运行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评价并做出改进工作的指示;

  6)每月召开一次本企业运行分析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本企业运行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运行工作情况和运行指标完成情况,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7)参与对本企业运行工作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岗位值班人员的调配;

  8)审批生产运行计划、运行方式和全厂性的系统图,审批重要的热工及厂属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审批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主持该项试验;

  9)审批年度运行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制定各种典型事故处置预案,审批全厂性的反事故演练方案,并主持进行演练和做好总结评价;

  10)主持重大的或复杂的运行情况调查分析和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11)按要求组织、落实安全性评价及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检查、整改工作。

  4、安全运行部应承担以下生产运行管理的职责

  4.1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汇报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按副总经理、总工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生产部门予以完成。

  4.2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生产运行规程、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制度、全厂性的系统图等,划分运行各专业的设备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并督促执行。

  4.3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生产运行岗位运行日志及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并及时审阅分析主要记录和数据,提出改进意见。

  4.4组织编制本部门生产运行工计划。

  4.5参加生产运行方式和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的审查。组织制定和审核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参加该项试验。

  4.6组织本企业运行分析会议,运行管理工作会议,主持运行专题分析,并提出分析报告。

  4.7编制或审核本企业运行月报和月度运行工作总结报告,审核各种运行技术专题报告。

  4.8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写出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4.9会同本企业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典型事故预案;编制或审核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现场培训计划、节能降耗措施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4.10严格执行电网公司关于一次调频及相关管理要求,保证电能质量。

  4.11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缺陷状况,检查指导现场运行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指导运行值运行现场的工作,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负责考核。

  4.12按照要求检查、督促做好事故预想。

  5、生产运行指挥

  应建立和加强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在调度和运行操作上,值长受电网调度部门的指挥;在行政和技术上,值长按照本企业自行制定的行政和技术管理体系接受上级的领导。值长在当班期间代表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行使生产指挥调度权。

  6、运行计划管理

  6.1运行工作实行计划管理。运行工作计划是生产计划和其他组织技术措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工作计划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实行自下而上的汇总编制,自上而下的下达执行。运行工作计划应将指标、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运行值、班组及个人,使所有运行人员都担负执行计划的责任。并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将计划完成情况与考核、评比、奖励结合起来。在计划执行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6.2运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台机组的发电量;

  2)燃料的使用量;

  3)运行调度方式及变更;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调整;

  5)主要可靠性指标及调整;

  6)运行反事故措施及演习;

  7)节能降耗及环保措施;

  8)运行现场培训工作;

  9)其他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

  7、安全运行部运行资料管理内容及要求

  7.1运行资料管理内容

  7.1.1机组典型记录:每台机组每日或每周要有各专业各种典型工况下的全面数据记录:同时在正常启停机及故障时,要记录机组实际的惰走曲线及升降压、升降温曲线等。对于供热机组,还要有典型供热工况全面数据记录。

  7.1.2报警记录:机组报警记录是反映机组是否偏离正常运行工况的重要数据,是进行运行分析的依据之-,必须精心管理。对于有计算机报警打印的机组,要对其报警打印记录定期收集、分析,对于没有计算机报警打印的机组,运行人员要记录报警时间、内容、产生原因。

  7.1.3事故分析报告:运行事故分析报告对运行人员有很大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对其进行分析学习也是提高运行水平的一种手段。

  7.1.4各种试验报告:机组进行锅炉水压试验、甩负荷试验、深度调峰试验、燃烧系统调整试验、汽机调节系统静态试验、励磁系统试验、各种运行方式对比试验及检修前后的热效率试验等试验报告要妥善保管,以供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参考。

  7.1.5各种技术资料:除贯彻《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外,要根据实际制定事故异常防范技术措施,如遇电网故障时保厂用电等措施,供运行人员执行并妥善保管。

  7.2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7.2.1各值的技术资料应建立登记本,由各值培训员负责使用、登记、保管。登记本值和发电各一本。

  7.2.2公用技术资料,由值长负责登记、保管。

  7.2.3技术资料包括:书籍、规程、图纸、措施、设备异动、变更等。

  7.2.4资料借出,当班不能归还时,应在借还登记薄记录清楚,归还后注销。

  7.2.5当人员调动时,调动人员要及时交还所借资料。

  7.2.6技术资料要放置在规定的资料柜内且摆放整齐规范。

  7.2.7运行人员在翻阅规程、图纸、资料时,谨防损坏,且不得随意涂改,防止造成图纸的破坏而影响其正确性。

  7.2.8技术资料由值长负责定期检查,以保证齐全完好。

  7.2.9安全运行部对各岗位技术资料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管理不善者,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7.3运行规程管理内容及修改要求

  7.3.1运行的技术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生产运行的各项规程、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基础工作上。

  7.3.2运行现场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具备的规程、制度、原始记录及技术资料必须符合XX能源集团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7.3.3运行规程管理是指对运行规程的编制、审核、修改、批准、发放、存档等的管理程序。

  7.3.4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以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的技术管理法规、典型规程、制造厂设备说明书、设计说明书、调试报告及集团的要求为依据进行编写。

  7.3.5运行规程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经理负责总体协调。

  7.3.6运行规程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经理主要负责。

  7.3.7运行规程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专工及运行人员协助完成。

  7.3.8机组单体试运前应完成辅机运行规程和操作制度的编写工作;机组部分试运前应完成集控运行规程的编写工作,在整体试运前颁布试行;在机组完成168小时试运后三个月内,颁布经试运完善的集控运行规程和其他运行规程。

  7.3.9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安全运行部各专工、值长及主值在机组分步试运前6个月编制完成机组运行规程初稿。

  火力发电厂管理制度 3

  1 、目的

  为了保证大屯发电厂设备的健康水平,确保机组正常运行。

  2、 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应大屯发电厂设备管理岗位职责、设备选型与购置设备安装、验收、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设备缺陷管理、设备系统异动管理制度、设备评级考核制度、设备检修、设备的调剂与调拨、设备的报废、设备的大小修等。

  3 、职责

  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等,负责制定企业有关设备管理制度。

  3.2 负责制定年度单台设备大修理计划,并督促实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3 参加厂组织的设备更新改造和安技措计划的审定,抓好单台设备的计划性检修,搞好设备安全运行。

  3.4 参与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5 推广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先进经验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6 组织设备的报废鉴定及完成报批手续,积极完成设备的调剂工作。

  3.7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文件,及时督促分场设备管理员做好设备的各类报表登记工作。

  3.8 负责登记、汇总设备的技术资料,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3.9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设备使用部门参加对新设备的开箱检查和验收,杜绝一切低劣、三无设备入库。

  3.10 负责汇总设备报废、闲置设备调拨及其设备外委修理的报批工作。

  3.11 积极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协助财务科做好固定资产评诂工作。

  3.12 及时与上下级沟通,传达汇报有关设备管理工作。

  3.13 深入现场熟悉了解设备运行状态,掌握设备运行状况的详细资料。

  3.14 负责主设备考核工作,建立建全主设备重大事故档案。备调拨及其设备外委修理的报批工作。

  4 、管理要求

  4.1 总则

  4.1.1 为加强设备管理力度,降低设备寿命周期费用,达到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理顺厂设备管理程序,贯彻执行质量管理目标和环境、安全健康双体系及其质量标准标准化要求,特制定厂设备管理制度。

  4.1.2 设备管理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预防为主,并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1.3 设备管理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4.1.4 各部门必须履行设备管理职责,管好、用好、维修好设备,适时改造更新,使设备稳定地处在良好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4.1.5 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4.1.6 生产基建施工设备的检修和管理要实行专业化集中化和社会化。

  4.1.7 加强设备使用和维护的管理,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

  4.1.8 设备类别按其性质和用途分为: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管理工具、文化生活用具、医疗卫生设备。

  4.2 设备选型与购置

  4.2.1 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条件为:根据电力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符合三种情况:

  4.2.1.1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

  4.2.1.2 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

  4.2.1.3 基本能独立发挥作用的设备、仪表、仪器等。

  4.2.2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需要更新或添置设备时由发电技术科与分场共同负责设备的选型工作,选型的基本要求是技术上先进和经济上合理性,单台设备要一万元以上或仪器、仪表在500元以上,选型时应同时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电技术科研究,厂批准。

  4.2.3 设备选型定型后,应由使用单位申报设备购置计划,报发电技术科审核,经厂批准,并已被列入正式计划项目方能列入采购计划。

  4.2.4 设备购置统一由器材供应公司负责订货。订货时必须严格按批准计划中确定的型号、规格办理。(申购计划中有指定生产厂的必须到指定厂定货)如有变动,需经有分场与发电技术科同意。

  4.2.5 设备订货时如需发电技术科或使用单位配合时,由器材供应公司负责向厂提出申请,由厂统一安排。

  4.3 设备安装、验收

  4.3.1 设备引进后,由发电技术科设备专工、有关专业工程师会同器材供应公司和设备使用部门开箱验收,并填写开箱验收单,需外委安装的由发电技术科做出安装预算后,由设备专业工程师编制计划作为生产任务下达给有关分场委托外单位安装。

  4.3.2 设备安装完工,由发电技术科召集安装部门、使用部门、安监科、计划、财务科等进行验收,并移交附件和机具。设备安装中说明书及技术文件等由安装单位收集,经发电技术科设备专工清点后送档案室归档。

  4.3.3 无须安装的设备,发电技术科填完开箱验收单后,说明书及技术文件由发电技术科设备专工清点送档案室归档,单台设备归档可复制一份附本,由设备专工保存。

  4.3.4 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后,由发电技术科设备专工填写设备台帐,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发电技术科一份,器材供应公司一份,财务科一份),财务科凭固定资产验收单与器材公司所做付款凭证入账。

  4.4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4.4.1 所有设备都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

  4.4.2 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所有设备使和操作实行专职制,设备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制等制度。主设备实行双主人制;小型移动设备须明确兼职司机或兼职操作人员。

  4.4.3 设备实行动态管理,设备双主人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新安装的设备和替换下的设备都必须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办理手续。原则上不准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

  4.4.4 凡厂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应由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出操作规程,并组织运转、维护人员学习后才能交付使用。

  4.4.5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备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试验作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所有转动设备的转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必须齐全。

  4.4.6 严格执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

  4.5 加强检修班组对设备的巡回检查

  4.5.1 巡回检查要求

  检修班组每天应对所属设备巡回检查不少于两次,在现场设备巡检记录本上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对每次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在检修班组巡检记录簿上。巡检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设备,汇报分场,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增加对该设备的检查次数,做好详细记录。运行分场灰池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班组对检查人员及检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暴雨前后应多次检查。检修分场的电缆沟每周巡检不得少于一次,并有两人进行,遇有异常要增加检查次数,雷雨天气一般不进入升压站,如必须进行检查或操作,必须做好安全措施。设备检修后设备主人应会同运行人员进行校验,校验结果应详细记录在检修班组巡检记录簿上。

  4.5.2 巡回检查内容

  查看设备的外观,零部件有无缺损和松动;查看有无“七漏”情况,查看管道系统的振动情况,保温有无脱落,检查转动设备的振动大小,轴承温度的高低,转动声音,润滑油油质,油量是否符合要求;查看电机整流子,滑环,电刷有无跳火现象,磨损是否严重,刷握是否牢固;查看变压器和油开关的油色和油位是否正常,电缆接头有无过热,断裂,支柱,瓷瓶,绝缘子及套管是否清洁完整,有无裂纹及放电痕迹;查看热工仪表的指示和记录是否正常,自动调节装置动作情况是否正常,调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4.5.3 考核办法:

  设备巡检率以月为单位各专业分别统计。每月由安监科统计巡检率报有关领导及发电厂考核办。巡检率达90%不处罚。每降低1%,考核其专业的安全绩效工资0。2%。如巡检率达95%,加奖安全绩效工资1%。正常巡检记录在检修班组巡检记录本上,每缺少一次或巡检设备未发现明显的缺陷(视而不见者),扣班组奖金5元,发现弄虚作假者扣除班组奖金10元。

  4.5.4 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发电技术科和设备所辖部门应建立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档案。

  4.6 设备缺陷管理

  4.6.1 处理缺陷的职责:凡巡检管理系统涉及的部门、班组及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将巡检的信息及时上传。由安全巡检系统自动管理。

  4.6.1.1 发电生产现场缺陷的分类

  4.6.1.1.1 一类缺陷: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发电过程中发生了影响主机组出力或需降参数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稳定运行。此类缺陷技术难度比较大,不可能短时间内就可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更换重要部件,并在大修或小修中才能消除。

  4.6.1.1.2 二类缺陷: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发电过程中发生的不影响主机组出力和正常参数运行,但对机组正常运行有危及安全的可能,需要倒系统后才能消除的缺陷,也有可能需要停机、停炉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缺陷。

  4.6.1.1.3 三类缺陷:指主、辅机设备及其系统,在发电过程中发生的对安全经济运行影响较小,不受停机、停炉和材料,人力影响,不影响主机出力和正常参数运行,随时都可以消除的缺陷。

  4.6.2 运行人员在处理缺陷中的职责

  4.6.2.1 运行人员发现缺陷时必须及时按照设备分类和录入要求输入联网计算机的缺陷管理系统,同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缺陷的扩大。

  4.6.2.2 运行班长或值长接到消缺工作票后,必须积极创造消缺条件,尽快办理开工手续。

  4.6.2.3 消缺工作结束后,运行人员必须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及时将消缺结果输入计算机。

  4.6.2.4 夜间及节假日设备发生缺陷进行抢修时,值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应及时通知检修值班人员处理,并将所发生的缺陷和处理结果输入计算机。

  4.6.2.5 发电科各专工对需要停机、停炉、停公用系统才能处理的缺陷,在计算机上做出认定,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安监站长审批。

  4.6.2.6 值长对新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汇报有关生产领导(晚上汇报厂值班领导)和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组织运行人员防止缺陷扩大和通知检修分场及时消除,值长并把有关缺陷输入计算机。

  4.6.3 检修人员在处理缺陷中的职责

  4.6.3.1 检修分场随时在联网计算机设备缺陷管理系统中提取设备缺陷信息,组织人力进行消缺,消缺后通知运行人员验收,并办理消缺手续。

  4.6.3.2 消除缺陷,必须办理消缺工作票,消缺时间以批准的时间为准;需停机停炉或停公用系统才能处理的,必须经技术部门相关专工签字认定,同时附带临时处理方案,方可生效。三类缺陷必须在当日内消除;

  4.6.3.3 无备品备件的缺陷,必须经生产技术部门专工签注方可生效,同时有关部门做好备品备件的准备工作。

  4.6.3.4 发电部门对没有消除的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制定处理方案,安排计划,督促落实备品备件,一旦具备消缺条件,必须尽快处理。

  4.6.3.5 夜间及节假日发生设备缺陷,检修人员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4.6.3.6 检修班组必须将每台设备落实到人,建立班组设备缺陷台帐,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定期检查,对设备的状况及存在的缺陷做到心中有数,制定消缺计划。

  4.6.3.7 检修班长每日到现场查询缺陷情况,组织本班人员处理当日能消除的.缺陷,消缺后通知运行人员验收。

  4.6.3.8 检修分场主任或主任工程师检查设备的缺陷情况,主任工程师组织技术人员制定防止缺陷扩大的技术措施,对缺陷的消除情况,应及时向计算机设备缺陷管理系统反馈。

  4.6.4 分场主任和技术专职人员在处理缺陷中职责

  4.6.4.1 分场主任和技术专职人员应经常检查设备的缺陷记录和缺陷处理情况,技术人员应制定防止缺陷扩大的技术措施。

  4.6.4.2 技术人员应将能够消除的一、二类缺陷编制措施,并纳入季度、月报和周内分场生产工作计划。

  4.6.4.3 对暂不能消除或小修中不能消除的缺陷,记录汇总以备大修时参考。同时对暂不能消除的重大缺陷及频发性缺陷,发动群众研究对策,制定消除缺陷的技术措施。

  4.6.4.4 对缺陷的消除情况,应及时向设备运行反馈,同时报发电技术科备案。

  4.6.4.5 每周至少对本分场设备作一次全面的巡回检查,并负责组织主要设备缺陷消除后的验收和检查,督促缺陷消除工作。

  4.6.5 发电技术科专职人员在缺陷处理中的职责

  4.6.5.1 发电技术科专职人员对一、二类缺陷负责会同分场编制技术措施,督促分场及时消除。

  4.6.5.2 对新发现及未消除的重大缺陷负责向厂汇报。

  4.6.6 设备缺陷的处理

  4.6.6.1 对技术复杂、消除有困难不易解决的重大缺陷的处理,必须由发电技术科专业工程师会同分场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临时措施,并经发电技术科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4.6.6.2 凡影响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缺陷处理,应按工作票制度办理。

  4.6.6.3 大小修设备缺陷消除不彻底,影响安全生产者,专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在竣工通知单上签字,值长有权拒绝该设备启动和投入运行。

  4.6.7 设备缺陷的考核

  4.6.7.1 设备消缺率以月为单位各专业分别统计。每月由发电科统计巡检率报有关领导及发电厂考核办。消缺率达90%不处罚。每降低1%,考核其专业的安全绩效工资0.2%。如消缺率达98%,加奖安全绩效工资1%。

  4.6.7.2 消缺率达90%至98%,每发现录入或解决缺陷一次,奖励0.5元;大于98%,每发现录入或解决缺陷一次,奖励1元;低于90%不奖励。

  4.6.7.3 发现的三类设备缺陷应于24小时内尽快解决,对于一类、二类缺陷只能在大小修中解决的缺陷,班组应有详细的记录,并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无特殊原因没能及时解决的扣班组10元/次

  4.6.8 班组备品、备件管理

  为了做到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缩短停机时间,加速事故抢修,各班组对设备的备品备件应建立清单,并设立管理台帐,保证随时可以使用,用后及时申请补充。对无清单及台帐班组扣5元,并需3日内补齐,否则加倍处罚。

  4.7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验。

  4.7.1 加强仪器、仪表的使用与管理。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都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4.7.2 各种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主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做到“三知”“三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精心操作。

  4.7.3 加强润滑管理,严格执行润滑管理的有关规定,逐步实行设备润滑的动态管理。

  4.8 设备系统异动管理制度

  4.8.1 设备系统更动分类

  4.8.1.1 为加强我厂生产设备系统更动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考虑设备系统更动的合理性,保证设备图纸、技术资料与现场实际相符合,防止因规程及图纸资料与现场设备情况不符,而影响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4.8.1.2 我厂锅炉、汽机、电气、化学、修配、热工等有关设备的新装及变更均应按本制度执行。严禁不办手续擅自更动设备或系统。

  4.8.1.3 设备更动按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分为两类:

  第一类更动:凡影响主设备效率、出力、安全运行或涉及两个以上分场的变更,称第一类更动 。

  第二类更动:一般附属设备变更,不影响主要设备出力、安全、效率者。

  4.8.2 设备系统更动的申请

  4.8.2.1 凡属第一类设备系统更动,应由设备所属部门事先提出申请报发电技术科审核后,再报总工程师批准。

  4.8.2.2 凡属第二类设备更动可由各分场主任批准,报发电技术科备案。

  4.8.2.3 设备系统更动申请一般应在施工前七天提出,特殊重大问题应尽早提出,若更动对现有运行方式有影响时,应提出新的运行方式和操作方法。

  4.8.2.4 已在改进工程或大、小修计划中获得上级批准的设备更动,不再办理批准手续。

  4.8.2.5 设备、系统更动执行完毕后的验收交接按“检修管理制度”执行。

  4.8.3 设备系统更动后的报告

  4.8.3.1 各类设备、系统更动后,均需在设备投入运行前,由设备所属分场写出更动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发电技术科,一份自存。

  4.8.3.2 “设备系统更动报告”由分场技术员填写,主任批准。

  4.8.3.3 “设备系统更动报告”应附有蓝图或简图,并加文字说明。要注意将更动前后的设备和系统图同时上报。当设备系统更动后,影响运行方式或操作方法时,应附加说明,由发电技术科发出书面通知,对规程和系统图作出相应的修改。

  4.8.3.4 如果在检修中已详细总结,而且时间和内容能够满足报告要求时,可不另报,但须在总结中注明设备、系统的更动。

  4.8.4 设备系统更动后的通报

  4.8.4.1 发电技术科在收到“设备系统更动报告”后,应进行调查核对,内容包括:

  a)所述内容是否确实及安全;

  b)更动后的效果

  c)其它补充意见

  4.8.4.2 发电技术科设备专工对更动情况调查完毕后,拟定“设备系统更动通报”应将有关资料填写齐全,发电技术科长审阅后,上报总工程师批准,然后再交档案室发出通报,发电技术科及档案室有关资料应根据通报进行更改。

  4.8.4.3 “设备系统更动通报”应送厂领导、值长组、安监站及有关领导各一份,各部门应根据“通报”更改本部门报存的资料和图纸,“通报”发送到哪些部门可由发电技术科长视需要而定。

  4.8.4.4 基本建设中的设备系统更动不按本办法办理,但因基本建设工程而影响现有设备系统之更动,仍由主管设备分场负责,按照本制度办理系统更动手续。

  4.9 设备评级考核制度

  4.9.1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全面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按照部颁《发电厂检修规程》、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技术标准,参考《全国地方火电厂发电设备评级办法》、《全国地方火电厂主要设备评级参考标准》,对厂发供电主、辅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签定和评级,以促进管好、用好、修好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制度。

  4.9.2 设备评级的周期

  4.9.2.1 各部门应在每月2日前把本部门上月的设备主要状况表报发电技术科,发电技术科以此做好经济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4.9.2.2 设备大修后及设备技术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时,(如经过小修恢复消除了重大缺陷;在运行中发生了重大事故,或异常,引起设备技术状况改变等)。

  4.9.2.3 新设备正式移交投产时。

  4.9.3 设备评级的标准

  4.9.3.1 设备评级是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的好坏,分一、二、三类。其中一、二类设备统称完好设备。

  4.9.3.2 设备完好率是考核企业、分场、班组的一项重要指标。

  设备完好率计算方法:

  设备完好率=一、二类设备之和/设备评级总数*100%。

  4.9.4 设备台帐及技术资料管理

  4.9.4.1 班组对所属所有设备应建立台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现在运行状况、设备历次事故和故障记录、历次大小修及改造等详细记录。

  4.9.4.2 检查考核。设备检修必须要有详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检修日期、检修人员、存在问题、解决方法、试验运行结果等情况。

  4.10 主要设备评级参考标准

  4.10.1 锅炉

  4.10.1.1 一类设备

  a)持续地达到铭牌出力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

  b)效率达到设计水平或国内同类型锅炉一般先进水平;

  c)汽温。汽压。炉膛负压。漏风系数。蒸汽品质等均能符合运行规程;

  d)汽鼓。联箱及受热面腐蚀或磨损轻微,受热面管子蠕胀正常。

  e)锅炉本体部件,附件齐全,汽压表。汽温表。水位计。流量表。二氧化碳表。排烟温度表。炉膛负压表等主要表计完好准确;

  f)安全门。防爆门。水位警报器等保护和信号装置完好,动作可靠,安全门不漏汽;

  g)主要自动装置(包括汽温。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经常投入使用;

  h)炉墙无重大缺陷,保温良好;

  i)除尘装置运行情况良好及除尘效果良好;

  j)附属设备运行情况良好,能保证锅炉的安全。出力和效率,转动机械掁支值达到“良”;

  k)锅炉范围内的主蒸汽管道金属组织球化级别不超过三级,焊缝经无损检测符合质量要求;

  l)锅炉机组及其周围环境整洁,“七漏”基本消灭,照明良好,必要的标志。编号齐全;

  m)锅炉整体定期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4.10.1.2 二类设备

  a)能经常达到铭牌出力,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

  b)效率能达到国内同类型锅炉一般水平;

  c)汽温。汽压。炉膛负压。漏风系数。蒸汽品质等均能符合正常运行要求规程;

  d)汽鼓。联箱及受热面腐蚀或磨损程度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承压部件无重大缺陷,受热面管子虽有胀粗,但不影响安全生产;

  e)汽压表。汽温表。水位计。流量表。二氧化碳表。排烟温度表。炉膛负压表等主要表计完好可靠;

  f)安全门动作可靠;

  g)炉墙无严重裂纹。倾斜等缺陷;

  h)除尘装置能正常运行;

  i)附属设备能保证锅炉的安全。出力和效率;

  j)锅炉范围内主蒸汽管道及给水管道无影响安全的缺陷。

  4.10.1.3 三类设备

  达不到二类设备标准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不能达到铭牌出力,或达到时运行情况极不正常;

  b)效率达不到国内同类型锅炉一般水平;

  c)汽温。汽压或蒸汽品质不能保证正常的运行要求,运行中经常超温,或超温而达不到出力;

  d)汽鼓。联箱有苛性脆化现象或有严重的腐蚀,受热面管子的严重缺陷,或经常发生泄漏。爆管等事故;

  e)安全门动作不正常;

  f)燃烧装置不正常或经常损坏,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

  g)炉墙严重损坏严密性较差,影响正常燃烧;

  h)附属设备有重大缺陷或运行不正常,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或出力;

  i)“七漏”严重;

  j)有其它威胁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

  4.10.2 汽轮机

  4.10.2.1 一类设备

  a)持续地达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在各种设计工况下和负荷下运行正常,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

  b)热效率达到设计的水平或国内同类型设备的一般先进水平;

  c)机组的振动垂直方向达到良的标准,其它方向达到合格的标准,轴承温度(或油温)。调速油压。油质。真空系统严密度。上下汽缸温差等运行指标均符合运行规程的规定;

  d)动静叶片和喷嘴完整;

  e)汽缸。转子。隔板。轴瓦等主要部件没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f)调整系统性能满足技术管理法规的规定;

  g)汽压表。汽温表。油压表。油温表。转速表。流量表。真空表。排汽温度表等主要表计完好准确;

  h)危急保安器。轴向位移报警器,油箱油位警报器等主要保护和信号装置完好,动作正确。

  i)主要的自动调节装置能经常投入使用;

  j)附属设备运行情况良好,没有影响主机出力。安全经济运行的缺陷;

  k)汽轮机保温完整,“七漏”基本消灭,周围环境整洁,照明良好,必要的标志。编号齐全。

  4.10.2.2 二类设备

  a)能经常达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

  b)热效率达到国内同类型设备的一般先进水平;

  c)机组的振动达到合格的标准,(主要考核其轴承垂直方向振幅)轴承温度(或油温)。调速油压。上下汽缸温差等运行指标均符合运行规程的规定,真空严密度能满足正常运行要求;

  d)动静叶片和喷嘴基本完好,或虽有磨损。浸蚀。损伤。频率不合格。拉筋断等缺陷,但经过长期运行考验,尚不影响安全,仅需要加强监督;。

  e)汽缸。转子。隔板。轴瓦等主要部件有局部缺陷,但尚能保证在正常间隙内安全运行;

  f)调速系统性能基本满足技术管理法规的规定,在个别工况下虽有摆动。卡涩情况,但不影响机组并列及正常加减负荷;

  g)汽压表。汽温表。油压表。油温表。转速表。流量表。真空表。排汽温度表等主要表计尚能满足运行要求;

  h)危急保安器。轴向位移报警器,油箱油位警报器等主要保护和信号装置完好,动作正确;

  i)附属设备运行情况正常。

  4.10.2.3 三类设备

  达不到二类设备的,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不能达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或虽达到但运行情况极不正常;

  b)缺少整级的动叶。静叶或隔板;

  c)汽缸。转子。板。轴瓦等主要部件有严重损伤。裂纹等缺陷,未进行彻底处理,影响安全运行;

  d)漏汽。漏水。漏油严重;真空系统严密度差;

  e)油质量严重劣化;

  f)危及保安器动作不可靠;

  g)有其它威胁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

  4.10.3 发电机

  4.10.3.1 一类设备

  a)持续地达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

  b)机组振动垂直方向达到良的标准;

  c)部件。零件完整齐全;定子端部没有油迹或变形,定子铁蕊。转子锻件。套箍良好;

  d)绝缘良好,定子及转子绕组直流电阻平衡稳定,各项试验符合部频“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的规定。转子无层间短路或短路轻微,不影响发电机空载特性曲线及励磁电流的变化,未造成不正常振动;

  e)冷却系统严密。冷却效果好。

  f)电刷完整良好,步跳动。不过热,整流子无火花;

  g)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温度表等表计完好准确;

  h)强行励磁,自动灭磁。差动保护。接地保护。过电流保护等主要保护装置和信号部件完好,动作可靠,自动调整励磁装置能经常投入运行;

  i)机组本身及周围环境整洁,照明良好,表计的标志。编号齐全;

  j)一次回路及励磁回路的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k)轴承和密封瓦运行正常,不漏油。

  4.10.3.2 二类设备

  a)经常达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或采取了降低风温的措施,绝对温度仍在规定值时,温升与规定值相差不大;

  b)机组振动合格(考核垂直方向);

  火力发电厂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检修工作方针,合理安排检修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发电设备的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可调性,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厂部应每年编制修改三年检修工程滚动规划和下年度检修工程计划,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条 此制度依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和中电投《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明确规定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检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修计划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为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的主要职责

  (一)精心策划、组织编制《设备检修计划》。

  (二)组织实施《设备检修计划》,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推行标准化工作。

  (三)负责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布置、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四)督察设备检修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对机组的检修间隔和检修等级组合方式按a、b级检修制度执行。

  第八条 检修维护工区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定、落实工区设备检修计划 。

  (二) 负责落实“修必修好”的原则,有效避免“设备失修”。

  (三) 总结和分析设备检修计划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编写并上报设备检修计划工作报告。

  第三章 检修计划的立项和编制

  第九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检修计划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电厂相关制度的规定。

  1、滚动规划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xx)中附录c中的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项目类别、工程项目名称、上次a/b级检修的时间、重大特殊项目的立项依据和重要技术措施概要、预定检修时间、预定停机天数、需要的主要备件和材料、费用等。

  2、按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xx)中附录d的要求,年度检修计划应该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应包含下列内容:检修项目(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级别、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立项依据、采取的主要技术方案、达到的目标要求、所需要的主要物资、费用等。

  3、滚动规划与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写日期和审批程序规范合理,填报及时。

  (二)安排特殊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坚持“应修必修”的原则,有效避免“设备失修”。

  (四)适当调整检修周期,有效避免“设备过修”。

  (五)明确开工日期和施工工期,落实检修费用,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应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

  (一)在检修计划编制之前召开检修计划会,由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主持,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并负责记录、整理,管理层的相关人员参加,对滚动规划与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制、审核、变更等事项提出要求。

  (二)三年检修工程滚动规划应对后三年发电设备需要在a/b级检修中安排的重大特殊项目进行预安排。

  (三)安全生产部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检修间隔和部颁检修规程以及技改和大修三年滚动划,于10月初拟订年度检修计划,经专项工程计划讨论会立项,并报送主管厂长批准,由厂办计划专责10月底前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下发。年度检修工程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单位工程名称、检修级别、标准项目、特殊项目及立项依据、主要技术措施、检修进度安排、工时和费用等。

  (四)检修计划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合理安排,防止设备失修或过度修理。检修计划应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检修项目(包括常规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质量要求和改善机组性能指标的预期目标等。

  (五)主要设备检修工程计划按单台主设备列单位工程。辅助设备按系统分类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年度检修工程计划之内。生产建筑物大修计划按建筑物名称列单位工程。非生产设施大修计划按其设施名称列单位工程。特殊项目应逐项列入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 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每年10月底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中调。安全生产部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安排月度检修计划,并于上月25日前下达给检修施工单位以及设备管理部门。主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于上月20日前通过调度检修申请系统报中调批准。

  第十二条 厂部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的年度检修重点要求,编制下年度检修工期计划。年度检修工期计划主要应包括检修级别、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检修进度安排及其说明等。

  第四章 检修计划的项目和工期

  第十三条 检修项目编制依据

  (一)《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xx)中规定的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

  (二)运行、检修诊断以及修前试验结论中提出的问题

  (三)设备检修滚动规划中本年度的任务。

  (四)业绩评估结论中,需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五)根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查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六)企业安、技反措计划中,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七)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所提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八)安全大检查遗留的设备问题。

  (九)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中与企业相关的设备问题。

  第十四条 确定检修开工日期的依据

  (一) 电网对负荷的需求特点。

  (二)水电厂的丰、枯水期。

  (三)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四)检修物资到货期。

  (五)企业同时承揽多项检修任务时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检修工期的确定依据

  (一)参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xx)关于检修工期有关要求,并结合本次检修实际确定检修工期。

  (二)检修工期一般不得延长,如果需要延长应说明原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

  第十六条 检修计划审批应按程序进行,严格遵守检修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检修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机构批复检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后,安全生产部将有关情况汇报主管厂长。

  第十九条 经过批复的年度检修计划在实际执行前,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需调整时,特别是对检修项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等内容需要调整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特殊项目由各工区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或缺陷上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厂部批准下达。检修工期的延长,应在机组计划停用时间过半前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中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需对检修周期进行调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完善化后的设备以及改造后的机组、设备,应有新的检修周期规定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检修管理专责负责主设备检修申请,并在开工前至少4个工作日前向调度提出检修申请。并在申请批复后及时通知运行、检修、安全生产部,并向厂领导汇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检修计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检修计划管理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每月厂部根据安全生产部上报的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对检修、维护及运行工区及个人进行检查、评价、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及时填报设备检修工作计划和总结,以便厂部和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检查、评价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应认真填报年终工作总结和来年的工作计划。及时搜集和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反 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火力发电厂管理制度 5

  1、目的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发电设备系统的设备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动火作业工作。

  2、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中国xx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Q/CDT101 0001—20xx)

  3、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3.1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含外委施工动火作业),各级领导、生产部门、公司管理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以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均应熟知本制度

  4、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厂动火工作票分为《大唐xx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AQ—6)与《大唐耒阳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4.2.1制氢站区及围墙外30米以内。

  4.2.2汽轮发电机氢气系统及周围25米以内。

  4.2.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2.4燃油库区及围墙外40米以内。

  4.2.5 蓄电池室。

  4.2.6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4.2.6集控(含燃运)室、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通讯楼、煤粉仓。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4.2.8变压器区域内。

  4.2.9锅炉燃油系统区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内。

  4.2.10大修期间,氢管道10米以内。

  4.3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4.3.1本厂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区域。

  4.3.2制粉系统检修时,当挥发份大于10%时。

  5、动火工作票的编号

  动火工作票的编号按《大唐xx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 “第5条” 的规定执行。

  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按动火工作票的票面内容和要求参照《大唐耒阳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 “第6条”的规定执行。

  7、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7.1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7.2各生产部门、公司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7.3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7.3.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7.3.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7.3.3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安环部部长、保卫部部长审核,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由安环部消防专责、保卫部消防专责审核,由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设备部部长批准。

  7.3.4动火工作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办理动火许可、二级动火由当班专业运行班长办理动火许可),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7.4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7.5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

  7.6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参照执行);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设副页填写,格式与票面一致。

  7.7动火的现场监护:

  7.7.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在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7.7.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的专业副部长(或专工)、保卫部消防专责以及消防队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7.7.3二级动火时,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进行动火监护。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7.8动火作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7.8.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等应移至安全场所。

  7.8.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方法处理。

  7.8.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动火现场未(含动火处理点)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消防等监护人员不在现场;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严禁或立即停止动火。

  7.10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许可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回给签发人。

  7.11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

  7.12动火作业间断及工作终结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不能留有任何火灾隐患。

  7.13动火作业结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7.1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15下列人员应负《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各级审批人员、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

  8、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参照《大唐xx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8条”的规定执行。

  9、附则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9.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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