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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时间:2023-05-22 10:07:1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关经济合同汇总10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经济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经济合同汇总10篇

经济合同 篇1

  甲方:_国___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电报挂号:

  乙方:中国___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电报挂号: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东莞劳动合同。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工资月的`工资=--×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公司___帐户,并按_国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国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_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银行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到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返回___,由甲方通过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经济合同 篇2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1.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及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之后劳动者没有犯下任何错误的前提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进行解约,公司需要在劳动者失业到劳动者再次找到工作期间赋予劳动者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是在20xx年的1月1日,《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就在于对倾向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对实现我国达到共同富裕这一伟大目标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2.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偏向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解约的合理补偿,是对公司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性的特征,且仅仅具有单方向性,另一方面是合法性,《劳动合同法》是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以及赋予公司的一种义务,任何公司都不可以违背《劳动合同法》,否则会收到法律的惩罚。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1.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

  第一,我国处于法制社会,公平化与合法化是我国致力于追求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实施的一大优势在于适应我国法律规范,有助于对劳动和资本进行法律规范化。第二,劳动与资本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形式,自古以来,我国劳动者不断被资本家压迫与剥削,而资本家通过剥削劳动者从而达到积累资本、扩大再生产的目的,从而加大了我国的贫富差距。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压迫,对改善劳动者的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第三,《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大大有助于减少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如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竞争力不断增强,但并没有助于我国的就业情况,相反我国的就业形式十分严峻、失业率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减少劳动者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可以减少公司解除与劳动者合作的风险。总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我国的优势在于研究劳动合同终止时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公平合法性。

  2.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劣势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一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金额限制标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没有最高补偿金额的界定,也没有最低补偿金额的界定。这就说明了确切的补偿金额是在劳动者与公司双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公司自然就处在了优势地位,而劳动者自然就处在了劣势地位,公司就会加大对劳动者的压迫和剥削,公司会尽可能的减少给劳动者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本来是为了偏向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但是没有明确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对有劳动者来说却有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二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大都仅仅把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考虑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素内,而没有把劳动者的年龄等其他因素考虑在内,这对劳动者合同关系的保护往往是不全面的,劳动者不同的年龄应该有不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就像人寿保险对于年龄大的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会更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金制度的劣势就在于缺少的就是对大龄劳动者的特殊赔偿。国外补偿金对50周以后得工作者有优待,这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三大劣势在于一旦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时,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说明了《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漏洞,一旦公司与劳动者产生矛盾之时,在解除劳动合约时由于经济补偿金金额不合理而产生一定程度的经济纠纷之时,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由行政部门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支付,超过约定的期限公司还不进行支付时,才由法院介入进行裁决,这种规定让劳动者无法选择程序执行顺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机遇

  机遇与挑战相互依存,自从《劳动合同法》的设立,劳动者面临很大的发展机遇,其中的保障金制度使得劳动者不仅在其合法权益上、而且在其薪資待遇上都得到更好的优惠,劳动合同法是为劳动者设立的法律,与此同时,企业解除员工受到限制,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是机遇,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也是挑战,企业面对挑战之时,只要认真对待、用心遵守,就可以化挑战为机遇,企业可以通过改革不断完善自身,对劳动者加强保障,这样不仅可以聚敛人才,而且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利润最大化,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企业可以抓住机遇,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4.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挑战

  (1)企业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企业同员工的解约进行补偿金的限制。但因为解约公司需要向劳动者赋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企业解约劳动者受限,企业间老员工积聚,很难吸引人才,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签订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障碍,尤其是一旦存在一些老的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很长时间却没有及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也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2)企业形象的创立面临危机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建立,工作者会更加注重自身劳动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司决定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赔偿压力,而且经济纠纷(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一定会层出不穷,于是公司将花费更多的精力、财力在解决相关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形象。

  (3)企业间的成本增大

  对待员工的福利性问题将成为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企业在解除劳动者方面要设计更加严格的条件,在劳动者合同时长的设计上完付出更多的精力并且必须增加劳动保障和福利性投入。

  三、完善我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1.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

  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标准,不仅对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进行限定,也要对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金额进行限定,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获得确切的赔偿金,于是,实现劳动者权益最大化。

  2.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

  效仿国外,考虑劳动者的年龄因素。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我国不仅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考虑到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确定一定的年龄,对于这个年龄以上的劳动赔偿金要高于普通的劳动赔偿金,这是对高年龄工作者的优待。

  3.一但违反赔偿金制度,逾期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劳动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我国需要弥补《劳动合同法》这一不足和漏洞,对一旦发生公司违反赔偿金的情况,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劳动者的补偿。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自从《劳动合同法》设计以来,劳动合同法对我国资本与劳动者的协调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来说还不够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在现阶段对于劳动者来说存在优势与劣势,也面临机遇和挑战,本人通过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完善后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参考文献:

  [1]肖璐.浅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J].知识经济,20xx(10):13-14.

  [2]张楠.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xx.

  [3]董保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J].河北法学,20xx,26(5):43-48.

经济合同 篇3

  根据岭南集团《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的通知》部署要求,花园酒店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接受集团重点抽查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及责任人,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落实。现将已完成的各项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针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酒店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岭南集团发展战略目标要求,联系酒店实际,按照系统性、整体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原则,对现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整合,制定了《广州花园酒店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及其业务操作流程,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目前,已颁布实施。

  二是针对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的问题。酒店按照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明确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界定各类合同管理责任范围,厘清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动态管控力度,明确了各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序、目标一致的格局,落实经济合同的定期检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有效防控合同风险。复查情况表明,此项工作已在上半年开始落实并取得初步实效。

  三是针对经济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酒店以规范合同审批和签订切入点,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大内部监管的同时,注重降低法律风险,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从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加强监督和把关。从合同草拟环节开始,主办部门负责做好业务风险的审核,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对合同的财务风险作出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作决策审核,所有合同正式签订前一律送纪检监察部门作风险意见评估。对重大合同,邀请酒店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层层把关、严格审批,切实把合同审查管理落到了实处。同时,着重完善合同签订的法人代表委托授权;签定合同严格采用规范统一的合同文本。经复查,此项工作已在四月底前整改落实,酒店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

  四是针对合同档案和台帐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酒店明确要求各部门按照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案。做到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资料,都要分类建档。同时,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台帐。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合同台帐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从复查的情况来看, 各有关部门的“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上报工作落实到位。通过落实整改,酒店和各部门的合同档案和台帐管理总体上符合制度要求。

经济合同 篇4

  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企业又是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步骤,而约束市场经济唯一的条款就是市场经济合同,市场经济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效益的桥梁和纽带。

  摘要:本文就企业如何预防经济合同风险为目的,分析企业经济合同防范风险的必要性,同时阐述了经济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合同法问题的有效处置方法,最后总结了企业经济合同风险对策。

  关键词: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企业合同经济风险的意义

  企业合同经济风险的意义就是,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例如,政治变化,市场变化,经济变化等因素。)不同于企业本身的一些不守信行为或者企业本身某些专权的行为,最终发生的纠纷,企业经济合同就是为解决这些纠纷,避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恶劣后果。

  二、企业经济合同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关乎着国民经济。企业合同是约束企业的最佳手段,增强企业合同经济管理,既能够有效的防范合同经济法律纠纷问题,又能够最大质量的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维护企业的合理权和合法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不仅仅能够控制企业的损失,还对企业的发展和促进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合同纠纷不单单只是简单的经济纠纷,企业的合同纠纷对企业的项目进行,形象、信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企业经济合同风险防范是一个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步骤,企业应当成立相应部门,从源头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三、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经济合同是属于文字类,中华文化博大精深[1],一个词放在不同地方有些不同解释,法律合同更是要仔细审核,或许仅仅一字之差就能让企业遭受巨额损失。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几点来防范企业经济合同风险。

  (一)事前防范

  1、对合同的仔细检查核对。对法人的检查,可根据对方提供的材料,到工商部门去验证核实有关证照,不可大意,更不可仅仅听信对方的一面之词。

  2、小型企业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却不符合工商局对法人的规定,此类问题可以继续签署合同,但需要双方上级进行到场监督。

  3、小型企业不具有独立营业执照,不管是上级或是任何部门所签署的合同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4、确定法人准确无误之后,还要注意核实法人的运营范围,不可有违反运营规定的行为出现。

  5、检查核实对方资信问题,对方居住地址以及常去地址调查,对方对于合同的理解性检查。

  6、法人除企业外的净资产核实,银行帐户流动资金调查,确保项目出现问题法人具有资金流动。

  对于对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企业盈利,企业业绩,企业履约等等。

  (二)事中控制

  1、签订书面纸质合同,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很多行业已经信息化,为了节省不必要的麻烦,合同也出来了电子合同,但在法律层面来讲,电子合同并不具备法律保护,书面纸质合同能够证明合同关系,对后期的法律纠纷更方便举证。

  2、合同格式要规范,文字要用合同规定文字。语言表达要清晰,完整,没有歧义冲突。确保对方理解合同内容,避免出现合同盲区。

  3、合同内容要规范合法,条款要完善明了,具有可取证性。要避免的是违约条款和争议处理这两块,违约条款一定的`处理方法一定要写在合同当中,决不可口头商定,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核实违约条款之后才打印合同,避免纠纷引起后续问题。

  4、要注意合同条款,是否有“免除”“解除”“义务”等词,如若有,一定要注意其对应的条款,仔细阅读。确保合同条款对于双方而言是公平公正的,而不是偏向于任意一方。

  5、留意合同法人代表同合同签署人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签署人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签署权限,授权委托书要同合同一起保存,要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加盖。

  6、合同签署成功后,双方企业应该成立小组,专门负责合同后续跟进,做好监督工作。成立小组可以更方便,及时的发现合同实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相应的防范。

  7、合同实行中不论是保管还是搜集,都要求必须是完好无损的材料,实行过程中若是之前商定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补充相应内容的协议,并作为附件同合同一起保管。8、留意传真,邮件。避免竞争对手恶意中伤,双方邮件传真往来,都必须盖上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才视为有效。

  (三)事后弥补

  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后期合同风险处理可考查以下几点。

  1、对于合同条款需要更改的情况下,必须是双方法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更改,若是合同变卦,需要签署书面变卦协议,对于变卦的内容必须清楚明了的进行书面表达。

  2、法人代表某一方进行债务延迟,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推行,另一方法人应该在合理范围及期限内行驶权益,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3、在法律的层面上,双方商定解除合同时,行驶解除合同权益的一方必须通知另一方到场,签订想换协议,并对合同解除的后续事情进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双方签字。

  四、合同法律问题有效处置方法

  发生合同法律问题纠纷时,双方法人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合同交予律师解决,用法律来解决合同纠纷,在提交诉讼时,要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法人在提交诉讼前应该注意合同上规定的诉讼有效期,损失在诉讼有效期之后上诉也不具备法律效益、若未过诉讼有效期,法人一定要抓紧时间上诉,避免时间问题失去胜诉权。

  (二)法人要明白合同中是否有诉讼管辖条款,没有的情况下,被告则需要在居住地或者合同实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案件,法人应该在被告的管辖法院提交诉讼。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对于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该要有十足的把握才能申请诉讼保全。损失最终结果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败诉,该方需要承担被告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赔偿。

  (四)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如若不然,法院有权进行强迫执行。对于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十天或者十五天内进行上诉,二审结果下来,当事人就必须执行。

  五、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前文讲解合同风险以及风险处理措施,下面列举几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采用书面纸质合同,内容要明确有效,合同中要有纠纷解决的有效约定,双方法人、律师必须到场。

  (二)合同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的地方必须进行清晰的签字盖章,若有模糊或者错误的情况必须重新拟定合同。

  (三)合同页数超过两页以上时,应当防止任意一方随意变更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对于合同内容双方律师必须认真审核。

  (四)若是多页合同,每一页都必须签字盖章,最后还应该盖骑缝章,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后续合同纠纷。

  (五)合同文本若要修改其内容的情况下,应该告知对方,在取得双方的同意之后,才可更改内容,后期签字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在修改地方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修改才具备法律性。

  六、结语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繁荣昌盛,国民生活水平提高,到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法律的不完善,各类经济问题层出不穷,法律纠纷随处可见。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纠纷不仅仅会给企业带来资金影响,更会造成企业的外部形象受损。因此,为了避免这些不必要的损失出现,企业应该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扼杀在襁褓之中,确保企业权益不收侵害,维护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企业若想要更好的发展就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避免纠纷出现。对于企业而言,只有良好的形象,信誉才能够更加长远的发展。

经济合同 篇5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蒂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 原则 效力 违约 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直接受到了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我国合同法主要体现四大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中有具体的体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管理不断加强,对经济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经济的发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无法发挥出它的真实效应,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导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即便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阴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加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也是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合同在订立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法律尊重当时所享有的自由,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尽量限制强制性的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主要体现在:

  (1) 合同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

  (3) 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4) 合同法对某些特殊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同时又保证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诚实信用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被赋予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原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订立时,要做到忠实,诚信,不得欺诈他人,相互照顾并相互协助;履行时,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对于履行的标的、时间、地点、数量、方法、价格等方面也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终止后,尽管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

  义务等。总之,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能够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也是合同法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合同之所以能够称为合同,首先,它必须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离开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将被视为废弃的合同,其次,合同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这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强调,也是对合法原则的规范。当然,制定如此多的规范,最终目的还是在于鼓励市场交易,合同法的产生既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无形的限制,也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鼓励,虽说市场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国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市场也很难安稳地存续下去,因此,国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励交易这一原则,目的就是体现政府对交易的支持。鼓励交易原则,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人们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当它作为法律条款表述出来时,它便有了一股无形的威慑力和鼓动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四、关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当然,要生效,就必须先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此三种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的问难和疑问,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待定,即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一个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全部的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它就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确认为是有效的,同时,合同的无效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时。无效合同产生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后,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单独对于此三种合同,我们可以简单的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将这三类合同做一个对比,那么就会有许多问题产生。

  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我们的民法通则和我国的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把欺诈、胁迫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在订立合同法时是不是把这个还是作为无效,或者是作为可撤销的,这个争论很大,因为民法通则不能改,而且欺诈、胁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认定无效就不足以体

  现对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装店高价买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别真假皮,买回来结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杂七杂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如果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认为是可撤销,让店里依据合同的要求继续提供一件符合质量标准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实现了你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时,正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对于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为效力待定呢?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卖掉了,引起纠纷,诉到法院,法官问有没有经过授权?结果没有授权,按老的合同法就是无效的,不允许我自愿承受这个后果(因为卖的价钱比我自己能够卖的高)。再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我们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过份地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无效的范围,造成了无效合同的泛滥,这实际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交易,而且必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过份地强调无效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无效,而是希望通过合同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作出重大的改变。

  五、关于合同的违约解除和违约责任问题

  我国经济合同法过去规定只要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给非违约一方太大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规范。因为在履行期到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并不必然给对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比如买货物,可能到时候我交不了货,没有生产,但这时货的价格却下跌了,所以对方并没有什么损失。这种情况下期限对于利益是没有多大影响的。所以新合同法规定了要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这样一种规定也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一旦出现违约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违约后的补偿,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虽然实际中,要求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还是可以实际履行的。对于损害赔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这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应该的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经济合同 篇6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

  本协议经男女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信任、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为家庭长久和睦团结,为了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夫妻双方父母的赡养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协议的时限及前提

  本协议从20xx-7-11开始。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夫妻双方产生的相关经济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处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切经济活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 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分配权利及责任

  (一) 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各自的收入

  (含工资、福利等一切收入)除本协议规定缴纳的费用外的资金(物品)属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资金(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权利。

  (二) 责任。

  1.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必须每月按时缴纳(本协议内容中规定的男女双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各项公共费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时,需及时给另一方说明。并明确具体缴纳时限。

  2.每人每月要存到指定账户200元作为预备基金。(指定账户: )

  三、 协议内容

  (一)公用费用。家庭所产生的公共费用男女双方各自承担50%,包括房屋贷款(每人每月750元,该笔费用用于 某某 小区 单元 楼 户的房屋还贷)、水电气费用、卫生、物业费、房屋维修费、上网费(水电气费用、卫生、物业费、房屋维修费、上网费等费用以实际使用为准)等。

  (二)协商费用。需要协商的共同支出,请客支付的费用、人情客往费、打车费、医疗费及其他可协商支出费用,以共同协商为准。

  (三)家庭生活费。家庭生活费按照人均承担,男女双方各自承担其父母的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四)子女抚养费。子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生活费、抚养费、学杂费、医疗费、车船费等)按照男方承担55%,女方承担45%的原则支付。

  (五)父母赡养费。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生活费、赡养费、医疗费、车船费等)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

  (六)夫妻抚养费。男女双方的相互抚养,原则上各自承担,互不抚养。

  四、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时

  间可以向违约方告知,并要求对方在3日内给予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告知后3日内对方无答复和补救措施,从次月起违约方在本协议中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费用的比例从次月起增加1个百分点/次,非违约方减少1个百分点/次(如公共费用,违约方承担51%,非违约方承担49%)

  五、 争议处理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也可以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提交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院进行诉讼。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者诉讼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六、 条款的完整性

  男女双方均承认,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并同意:本协议为双方关于夫妻经济AA制的全部记载,并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双方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协议加以变更。协议附件是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七、 协议的修改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八、 意外处理

  (一) 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现意外事

  件等特殊情况,另一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待事件处理妥善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二) 因不可抗力等导致的对协议履行的延误或者无

  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责。

  九、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 篇7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籍贯: 性 别:

  住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武汉市城镇民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推荐合同范本 ·北京购房合同 ·南京购房合同 ·西安市购房合同 ·苏州市购房合同 ·武汉购房合同 ·重庆市购房合同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

  号: 。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 】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

  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阳台 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 米,属 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 米,属 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武价函【 】 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 %,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1±%)=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 ×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

  (2)供电 。

  (3)供气 。

  (4)排水 。

  (5)绿化 。

  (6)有线电视、宽带 。

  (7)小高层、高层电梯 。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

  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物业管理用房;

  (2) 。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 。

  第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xx】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第十九条 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连同《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一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附件一: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天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经济合同 篇8

  受聘人员:

  新世纪幼儿园因工作需要,聘用 为本园 ,担任 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聘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止。

  二、聘用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聘用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聘人员的义务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业务,钻研技术,努力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任务。 聘用单位的义务职责:

  1、组织安排受聘人员积极参加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进修等活动。

  2、保证受聘人员享受有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学习、民主管理、政治荣誉等权利。

  三、受聘人员劳动报酬:聘用期间月工资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所规定的条件的;

  2、受聘人员违法违纪或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受聘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聘用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都应遵守合同,不得擅自违约。如需中途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违约一方应给对方赔偿损失。如有争议,由劳动部门仲裁。

  七、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九、本合同于年 月 日签订,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聘用单位(盖章):

  受聘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章)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 篇9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区别予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要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双方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关系消灭。如果双方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经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及签订条件并无限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是否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起止时间,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确定合同的终止日期。在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持续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变更、终止。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非过错性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符合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等内容的,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除具备法定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工资,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当该项工作完成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时间的长短,而是把某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实际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主要是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完成的状况,灵活确定劳动合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上没有特殊或强制性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济合同 篇10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问题

  一、公司解除合同补偿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四、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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