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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书

时间:2024-04-07 12:25:55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复核申请书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复核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1

  申请人:赵,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系“云D-”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车驾驶人员杨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云Q)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云D-)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云Q-)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xx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xx年03月25日

复核申请书2

  申请人贾某某,男,某岁,住址:湖南省某某县景港某镇某某街某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某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某某

  20xx年3月28日

复核申请书3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xxx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x月x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x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x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x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_年第x_期和x_年第x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复核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

  联系手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消________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____________公交认字[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7日______时许,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号大型卧铺车,从____________开往____________方向,途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年月日____________,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复核申请书5

  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本市xx区xxx路xx号某大厦x号楼xxx。电话:

  请求事项: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院长对()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的诉讼费进行复核,依法对本案诉讼费用重新计算,确认本案诉讼费为300元,并退还申请人已经超额缴纳的诉讼费3500.事实及理由:

  一、贵院在()xxx民一初字第xxx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诉讼费的收取上计算有误,不应向申请人收取诉讼费3800元,应当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之规定收取申请人诉讼费300元。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并收取申请人诉讼费3800元。该案中原告xxx的诉请为: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xx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________年____月x____日,贵院适用普通程序作出()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xxx要求与被告xxx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800元由xxxx负担(已缴纳)

  本案系离婚纠纷,应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之规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案件的事实来看,原告诉请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并未超过20万元,不应另行缴纳费用,本案件应当根据该办法收取原告50至300元的诉讼费,贵院收取申请人本案诉讼费38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二、同样诉讼请求第一次诉讼费仅为300元,时隔半年,为何第二次高达11倍,法律的严肃性何在

  同样内容的'诉请,申请人在起诉至贵院时收取诉讼费300元,然而仅隔一年时间,同样的诉请,同样的案由,同一个法院,却收取原告诉讼费3800元,与起诉时收取的诉讼费相差11倍之多。此种情况的出现,使申请人感到万分的迷茫,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均产生了怀疑。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贵院在本案中收取其诉讼费3800元的作法,于法无据,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xxxx市xxx人民法院院长对()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的诉讼费进行复核,依法对本案诉讼费用重新计算,确认本案诉讼费为300元,并退还申请人已经超额缴纳的诉讼费3500元。此致。

  申请人:xxxx

  20xx年____月x____日

复核申请书6

xx评估公司:

  贵司为枣林后街4号院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规则,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是贵司的评估委托人,复核申请人是估价利害关系人。复核申请人就现已察觉的问题,提出复核申请,请贵司依法、依规认真复核、答复。

  第一,关于评估方法的选定及运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后称《估价规范》)4.1.3规定:“当估价对象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宜同时选用所有使用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当必须取舍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估价规范》4.1.2规定:“当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估价对象或同类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时,应选用成本法”;“估价对象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测算的,应选用假设开发法”。

  贵司现在采用“比较法”,请具体说明舍去“成本法”与“假设开发法”的原因和理由。

  (二)《估价规范》4.1.2规定:“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选用比较法。”贵司“分户报告”的估价对象,系枣林后街4号院,这是一个临街的独立院落,拥有9间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院内还有一间六、七十年代既已存在的自建房。

  “京宣国用(20xx)字第00336号”土地使用证载明:复核申请人所有的两间东房(平面图2号),其地号为“0407003020”,“建筑密度”及“容积率”为“0.6309”,房屋的“建筑物类型”为“平房”。《估价规范》4.2.3规定:可比实例的选取“应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相似”。但贵司评估中搜集的交易实例,选取的可比实例,均为商品楼房。没有搜集平房院落的交易实例,没有选取平房院落的可比实例,为什么?

  若是没有平房院落足够的交易实例,就单一地选用“比较法”,似与“比较法”的选用规则不符!若是有平房院落足够的交易实例,却不从中选取可比实例,为什么?

  贵司目前搜集的交易实例,和确定的可比实例,其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是枣林后街4号院的5倍以上,按照容积率的定义,枣林后街4号院单位建筑平米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数量,是目前可比实例的5倍以上,1.3或1.4的“价格系数k”,是否足以调整这一土地使用权数量的相对关系?请予说明。

  依复核申请人的常识,造成基准价格严重失真的原因,是商品房楼板并非平房院落土地的“类似房地产”。平房院落的.首要价值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价值上。而商品房楼板恰恰在土地使用权价值上,不具有类似性。请贵司对此进行专业、理性的独立分析和说明。

  第二,报告信息遗漏。

  《估价规范》4.2.2规定:“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应满足比较法运用的需要”,应包含“交易价格”、“成交日期”、“交易目的等”。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信息?请予补充。

  《估价规范》4.2.5规定:“可比实例及其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构……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置……”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信息?请予补充。

  《估价规范》4.2.8规定:“进行市场状况调整时,应消除成交日期的市场状况与价值时点的市场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时点(20xx年3月19日)的价格。并应在调查及分析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且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的来源应真实可靠。” 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信息?请具体说明枣林后街4号院的“分户评估报告”是如何依据上述规则进行市场状况调整的?

  《估价规范》4.2.9规定:“房地产状况调整应消除可比实例状况与估价对象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枣林后街4号院,是一个临街的、独立的完整院落,土地使用权无期限。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的调整信息?请予补充。

  第三,关于估价原则。

  (一)《估价规范》2.0.4规定:遵循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规定,“评估价值应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贵司以商品房楼板模拟等数量的平房土地,不符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符合被征收人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枣林后街4号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被征收房屋的首要价值。贵司用商品房楼板模拟等数量的平房土地,造成了评估对象价值内涵混淆不清,对被征收人造成不公。

  (二)目前的可比实例的“标准价格”,仅为价值时点市场普遍报价的一半,用这样的基准价格(50819元/建筑平米),很难在价值时点(20xx年3月19日)上达成实际交易。用基准价格买不到可比实例所说的房子!

  因此,在复核期间务请贵司对枣林后街4号院落,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估价。回到估价原则的轨道上来。

  第四,关于“估价目的”下的相应规则。

  《估价规范》5.3.4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产权置换房屋差价的结算,就建立在这一评估的结果之上。

  现复核申请人,欲选择产权置换,却缺少“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信息。如何解决?请贵司一并给予答复。

  第五,关于房屋重置成新价的估算。

  砖木平房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计算公式为:“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 屋架分数 顶棚分数 地面分数 (墙身分数 门窗分数)*柱高差率】*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 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 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 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 附属物据实估价”。请具体说明如何运用这个公式的?分数、分值、差率、折余率等是如何确定的?

  第六,申请人建议。

  (一)平房院落是常见的交易类型,建议选取同一地区或类似地区平房院落作为可比实例。

  (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十四条及《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请分别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重置价值,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做三方面分类、分项评估,以便利于对照理解。

  (三)增加报告的说明力是评估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因此贵公司有责任使用具体陈述,而非概括、笼统的语言,就复核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出符合执业精神的复核答复。

  谢谢合作!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7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xx

  xxxx年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8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xx镇人,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复核申请书9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___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___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_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此

  签名:xxx

  日期:年月日

复核申请书1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签名:xxx

  日期:年月日

复核申请书11

  申请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复核请求:1、恳请贵部核查卷一、卷二、卷三答题纸是否属于申请人,成绩合成、录入是否准确,复核此三卷应得分;

  2、恳请贵部核查券四成绩录入、合成是否准确;复核卷四应得分;

  3、恳请贵部予以书面通知复核结果。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杭州区考生。于20xx年9月11日,12日在杭州市开元商贸职业学校长德校区参加贵办组织的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号码为:XXXXXXXXXXX,申请人现查询得分卷一至卷四依次为XX、XX、XX、XX,总分计XXX,此为申请人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距司法部部商最高院、最高检后所公布的答案的估分与实际成绩相差巨大。

  申请人对卷四科目考试成绩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卷四系人工阅券,成绩合成、录入等均由人工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申请人对卷一、卷二、卷三科目考试成绩亦存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前三券虽系机器阅读,但在系统录入、核校等方面仍由人工辅助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且就前三卷微机读卡阅卷,鉴于技术本身即利用红外线感应炭(石墨)技术存在各种误读的可能,申请人亦存有疑义。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进行填涂,并被“电脑读卡设备”进行“阅卷”。读卡设备“读卷”时通过炭对红外线的敏感反应两项指标:指标一,铅笔中炭(石墨)的浓度;指标二,被涂黑区域的面积的大小。正是根据这两项指标对申请人的答题做出判断。但正是这种看似快速的阅卷方式却存在明显误判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但却未被提供2B铅笔,尽管被收取220元考试费,而一支2B铅笔的市场价只有2元左右,因此申请人只能去市场另行购买并使用,但市场上的2B铅笔却充斥大量假货或不合格商品(详见附件证据,新闻报道等),部分铅笔中碳浓度不达标,达不到“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中国制笔协会副秘书长陈三元告诉《北京科技报》,“现在虽然一些用假冒的2B铅笔涂写的答题卡阅卷机也能够识别,但是制假者由于缺乏严格的统一质量标准,其生产的铅笔质量并不稳定,他们的铅笔也许某一支的识别率可以达到100%,而另外一支的识别率就只有80%,中国制笔协会的专家曾经做过一个实验:他们用真、假2B铅笔在满分为100分的三张答题卡上分别规范填涂了相同的标准答案,让阅卷机进行判分。结果,真2B铅笔填的答题卡得了100分,而假2B铅笔填的答题卡分别得了99分和87分,并且单读识别和连续识别得出的结果都是如此。”(详见附件证据,新闻报道等),而申请人考试用铅笔经证实,其中确有一支属不合格商品,铅笔的浓度太浅,接近H级别的.铅笔。因此涂出来的笔迹就会稍淡,光标阅读机极有可能将申请人用此铅笔(考试中共有三支铅笔,部分题使用此铅笔)涂得比较淡的答案忽略而当作没有选,“误解”申请人的正确答题意图,从而导致指标一所欲反应的申请人对答案的选择出现误判。

  2、针对指标二,考试时申请人被要求按照答题卡填涂“格式

  ”进行填涂,且同时既被告知要“涂满”,又被告知“不能超出填涂方框”,而格式例为印刷式,在事实填涂过程中,人工不可能完整的涂画出被告知的印刷式格式例。而在上述前提下申请人在考试时并未被告知“涂黑面积”确切大小才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即便是现在,申请人亦不得知“涂黑面积”的恰当大小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而这是国家司法考试,并非美术学院招生,即便是美术学院招生,也难有几个人涂画出完美的“格式”例。因此,考试时被告知的填涂方式本身必然导致申请人的答题意图被“电脑读卡设备”误判。

  3、申请人部分题目在重新思考、检查后需要更正,或由于位置填涂错误而需要擦掉重改,因此修改是必然的。但因铅笔浓度及答题卡设置空间等原因,包括题与题设置间隔、选项与选项之间设置的间隔过小等原因。当再要擦掉时就会很难完全擦干净,再用力擦的话,就很有可能会把答题卡擦破,这样一个“错误”的痕迹就留在了答题卡上,光电阅读机在扫描的时候,就“可能”把这一痕迹识别出来而错误地认为申请人的答案是错误的,从而导致其对申请人答案的误判。

  4、若答题卡在交卷后被折叠、弄脏、或部分位置被其他异物覆盖(比如相邻两张答题卡的上一张背面粘有异物)、弄破等,导致机器无法读卡或错误读取部分信息,难免偏差。

  基于以上四点,仅进行“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而对于前三卷非零分试卷不予复核的权利,难免偏差。

  综上,难免偏差,基于“小概率事件必然发生”,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申请人特申请成绩复核,恳请贵部予以处理。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书附副本一份

  附证据清单及证据一份

复核申请书12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13

  申请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

  被申请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交通警察支队x县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x县xx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xx无证驾驶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无牌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xxx侵犯xx的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xx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xx按照规定路线行使,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总之,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复核申请书14

  申请人:闫XX,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XX市XX乡XX院,身份证号:410482X1553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XX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XX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XX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XX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XX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XX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XX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XX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15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人,男,xx岁,家庭住址:xxx,身份证号:xx,准假车型xx,系xx号牌车驾驶员,联系电话xxxx。

  我驾驶上述车辆于xx月xx日xx时x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xxx路口处时,与xx驾驶的xx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xx交通警察大队xx月xx日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我认为我在该起事故无责任或者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现依法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下:

  复核请求:请贵支队依法调查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当事各方的行为过错,科学分析当事各方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责任认定。

  理由和主要证据:

  1、该起交通事故二轮车驾驶员死亡,没有对双方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导致事实不清。

  2、出具鉴定报告,x月x日向我送达鉴定报告,xx月xx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3、该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驾驶二轮电动车(极其可能为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然驶入公路,导致我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万能”条款对我进行定责,并且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理论,生活经验法则,xx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观望直接驶入路口并且左转弯,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而我正常行驶,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或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险情、避让”交通事故责任理论,险情作用的大小在于险情避让的可能性大小;避险行为的作用大小取决于对险情避让成功的可能性,对于能够避让的险情由于自身错误或者操作不当而造成避险失败的,其作用就大,对于难以避让的险情其作用就小。就本次事故而言,我正常行驶,对xx驾驶二轮电动车没有观望直接驶入公路的行为无法预测,无法避险,应该无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者最多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xx伤亡固然令人惋惜、值得同情,但是依法公正科学定责,更是法治社会所追求,更能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能彰显社会法治与文明进步!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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