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安全目标
第一条:公司安全目标:杜绝职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绝外部劳务用工因工死亡事故;无机械设备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确保无因安全的原因引起地方安监部门通报批评或业主投拆。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领导和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工作应负的岗位责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公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质量监察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司各级人员主要职责:
公司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等资源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效益、工期、进度的关系,做到齐抓并进。
3、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
2、熟悉了解各项目施工任务概况,掌握工程的重、难点项目,负责组织审查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并检查落实情况。
3、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4、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项目经理:
1、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
2、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
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4、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6、按照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7、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安全监督员
1、服从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和各种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对施工现场区域内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告牌的设置进行检查、管理,对《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及隐患通知单组织落实改进。
3、落实“三工”(工前有交待、工中有检查、工后有总结)制度,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4、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认真搞好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重大伤亡事故要做好保护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安全质量监察部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并抓好工作落实。
2、制订、修订、颁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及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与管理,组织综合性的安全检查,制定整改措施,监督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公司开展安全工作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奖惩事宜,大力宣传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
6、组织施工事故的抢救、抢险与调查,制定处理意见和制订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四条: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
1、公司根据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2、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教育,特殊条件下作业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公司所属项目部在施工前,组织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技术知识学习,使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教育的内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为主,还应进行安全新知识教育,高温防暑、冬季取暖安全、节假日安全的各项教育。
4、对新工人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调换工种的人员,应当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坚持“三工”制度,杜绝“三违”,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依据法规,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3、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参加。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还将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及上级检查开展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工程开工前,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检查验收安全准备工作,确认合格后方能开工。验收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是否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内容设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目标是否确定;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经过验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并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种工序是否制订相应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否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施工安全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等。
第七条: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挂牌施工,明确安全责任人,施工料具堆放整齐,电力线架设符合安全要求,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道路畅通,现场整洁,并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五条:加强设备管理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容易对人体发生伤害的部位,必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管理使用、运行、修理制度,不带故障工作,防止机械设备故障伤人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现场配电室、电缆线必须有安全防护,指挥必须制定防护方案,报安监站、监理审批后实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齐全,外墙脚手架有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对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措施。
第七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公司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指挥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指挥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公司同步开展“安全月”、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四、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报告。凡发生一次2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1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待查清原因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合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故责任;提出 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附单位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二十一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指挥部严格按上级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的规定办理,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做好事故统计报表。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奖励。①获济南市标准化工地、局“安全标准工地先进单位”,指挥部一次性奖励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000元,施工队4000元;②全部实现指挥部安全工作目标,指挥部年底对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人均1500元的奖励,施工队奖励5000元;③获总公司及以上安全标准工地先进单位,指挥部一次性奖励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施工队6000元。
第二十四条:指挥部发生事故,按下列标准实施经济处罚。
1、发生一次因工负伤3人以上的事故,每负伤1人罚施工队5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5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300元。
2、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施工队1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6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400元。
3、发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2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8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4、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4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队赔偿,并一次性处罚施工队10000—20000元,处罚安全责任人500—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6、对各类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比照安全责任人处罚金额的2倍处罚。
7、以上奖励和处罚,由指挥部安全领导小组下发通知,主管领导鉴字确认后由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四月一日执行,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二)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2、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1.3、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4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2、奖励
3.1 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表彰奖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在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
3.2 发生重大险情, 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或事件扩大, 使工厂转危为安或发生事故后, 为挽救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视情况可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3.3 在推行安全、消防管理、预防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改善劳动条件和企业安全方面有革新或改进技术工艺,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大胆纠正违章, 制止冒险作业,在年度安全与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 经工厂领导批准给予荣誉奖和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4 凡用于安全、消防的各项奖励金额, 应专款专用, 根据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或贡献大小, 分别给予奖励, 不得平均发放。
3.5 凡被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 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处罚
3.1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厂级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 根据应负责任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引咎辞职)。
3.2发生责任性工伤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半年至一年的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半年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3 有下列情节之一, 每发生一次, 对责任部门、车间、班组的正职或主管领导, 扣罚500元至1000元, 责任个人按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 扣罚500元至1000元。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部门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 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
(3) 上班前饮酒或上班期间饮酒。
(4) 在厂内吸烟的(允许吸烟的会客室、吸烟室除外)。
(5) 对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工厂各级部门发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
(6) 不履行本部门或个人安全责任造成工厂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扰乱正常安全管理秩序的。
3.4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处理。
3.5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性的法律责任。
附件:
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和不按规定着装及使用防护用品的表现
1. 现场违章操作
现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典型表现:
(1)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3)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4)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5)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装卸模具、夹具、刀具、工件,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6)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7) 冲压、木料加工、压铸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8) 工作结束时未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和设备供电电源开关,未关闭各种气源、水源(特殊要求者除外)。
(9)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10) 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11)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12) 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未挂警示标志牌操作。
(13)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4) 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者。
2. 现场违章作业
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典型表现:
(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 用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擦地板、设备、衣物或向下水道泄倒废油。
(12)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3)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4)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3. 不按规定着装和使用防护用品
现场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工具的典型表现:
(1)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2)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3)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4)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5)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硬质安全帽。
(6)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7)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8)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9)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未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三)
◆总则
一、工厂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立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的一切措施。
三、工厂安全管理,除依照法令法规之外,还需参照本制度落实执行。
四、安全管理由各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安全责任人监督监督实施,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及消防管理小组。工厂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
六、工厂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俾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工作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积极采取有效防止及抢救措施。
◆火灾防护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必要的情况下可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吸烟。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启,工作时间不得上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隔离管制),除生产必要的数量外,不得携带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情况,做到每个工作时都有人巡查。仓库及生产现场的电器、电箱、油类、纸箱(片)、泡沫等一切易燃物品必须分开放置1米的距离,防止连续燃烧。
十三灭火设备应按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消防器材前方务必留有宽敞的通道,严禁放物)。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认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确认附近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随时检查监督。
十六、电器设备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要经常确认,下班时并再次检查为安全状态才能离开。
十八、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和增接电器设备时都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人办理。
十九、工厂所有安全通道要随保持畅通,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检查和督导改善。
二十、首先发现起火的人要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消除火源。如关闭电源或消除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即协同灭火。
二十一、火灾时部门主管要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工厂消防队员,必要通知附近单位戒备。
二十二、火警发生时,权衡以公司力量不能控制时,要立即关闭防火门窗,人员从消防安全通道撤离,以免火势蔓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寻救专业队伍的帮助。
二十三、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参与人员应一面救火,一面抢救人员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这样容易扑灭。
3、先救人再抢物,抢救物品时要先抢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为原则。
4、在火烟中抢救要用湿手巾掩住口鼻,放低身体逃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窃盗防范
二十五、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二十六、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并注意询查和观看其行为举止。
二十七、夜间值勤的保安人员应于规定时间段在工厂内巡逻,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寻求帮助协同采取措施。
二十八、部门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二十九、携出物品时要先取得相应的手续或者放行条。保卫科凭证验货放行。
三十、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认上锁。
三十一、窃案发生后要保护好发现场,报有关单位协助侦察。
◆风灾、水灾、地震之防护
三十二、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保卫及有关单位人员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并及时转告总经理或厂长。
三十三、风灾、水灾、地震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及时检查是否运行正常。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的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要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的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要紧急修缮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的药品及干粮应对伤害的救治。
9、人员应撤离到安全的地方,随时注意情况的发展,必要时再次撤退。
三十四、工厂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要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十五、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三十六、灾害发生前和发生中全体人员要听从安全管理小组的指挥,并协助采取应急对策。
◆身体伤害的预防
三十七、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三十八、发生伤害时要及时将受伤者送劳动保险指定医院或就近治疗。
三十九、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带腐蚀性的化学原料时,必须使用安全工具,避免与身体直接接触。
四十一、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四十二、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好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机时,要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并警示立即离开。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协助人要随时观察随联络。
四十五、玻璃、铁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以免伤人。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驰衣裤和披长发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的设备。
四十七、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锐工具要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佩戴眼镜。
五十、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操作者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工厂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操作,未经允许不得练习驾车。
五十一、驾驶汽车或其它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十二、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性,随时告知其属下操作者。
五十三、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电源开关,送电时再开启之前,要先通知各用电部门。
五十四、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
五十五、高压电线作业非专业人员和未确认断电前严禁作业。
◆机械工具的处理
五十六、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点检有无异状,无异状时才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管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
五十八、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起动操作。
五十九、机械的清扫注油应转动停止后进行,但在特别许可时另行处理。
六十、如无必要应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十一、计量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六十二、对于压力计、温度计、万用测试表及其他计量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紧急警报发布,人员组织行动规定制度如下
六十七、紧急情况下工厂内全体人员要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做到有序掩蔽和撤离,可能情况下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报表、贵重物品等进入指定地点或安全的地方,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制度经上级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必要时相关部门做出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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