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销售合同
家具销售合同(一)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生产厂家
三、合同工期
全部家俱的工期为 日历天,其中:于合同签定后 日历天完成工厂制作并送达现场,到场后 日历天内完成现场摆放与安装。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小写:¥ 元)
本工程材料采购安装采用合同总价包干形式。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与本协议书一道构成本工程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分别作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上述相同层级中如包括多个文件,则文件的解释效力以时间为序,时间在后的优先解释。
七、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供货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家具销售合同(二)
发包人:
地址:
承包人:
地址: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和 (以下简称:“承包人”)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现场情况、就本项目 (以下简称:“材料”并与“货物”意思相同)采购供应一事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了 采购供应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签订后,所有有关材料供应、货物装卸和运输、保险、现场技术指导,保修期内的保修等事宜,概由承包人负责。
第一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应被视为组成并理解和解释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2、
3、
4、
上述相同层级中如包括多个文件,则文件的解释效力以时间为序,时间在后的优先解释。
第二条 合同总价及价格
2.1合同总价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RMB¥ 元)。
(2)上述货物的数量、单价、规格及型号详见供货量清单及工程规范。
(3)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准确的用量,家具尺寸按发包人确 认后的设计图纸。数量不变、尺寸不变,则合同总价不变。由于投标人疏忽而产生的错误,于中标后提出之有关索偿将不予受理。发包人因工程量、图纸变更而产生的价格变化双方协商解决。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单价和数量亦将作为日后合同的一部分。日后若图纸无变化、数量无变化,合同之总价亦无变化。若图纸发生变更,供货单价亦作为变更计算的依据。
第三条 交货条款
3.1承包人自行负责所有路途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将货物运至现场,并承担一切的卸车费用。卸货地点、到货批次、摆放与安装计划顺序须由发包人、承包人、精装修承包人于签订承包合同后完工前一个月协商确定并签有书面文件。
3.2交货周期
承包人应配合精装修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将所有货物运抵现场。于签订承包合同后完工前一个月协商确定。但在发运此等货物之前,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否则因提前发货导致的仓储、保管等费用或货物损害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而由于发包人对于既定批次的修改而产生增加批次或货物抵达现场而不能按时间计划进行验收摆放安装导致的仓储、保管、人员等费用支出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
3.3装运
承包人提前发货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应在装货前二十四小时之内传真发包人发票、装箱单及装运通知,合同编号、品名、已发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送单号、件数、每箱尺寸(长*宽*高)、启程日期、预计到达日期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任何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发包人如需延迟发货应在装货前二十四小时之内书面通知承包人。
3.4包装:
(1)承包人所提供的全部货物要采取适合运输的可靠包装。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安装现场。
(2)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良或其防护措施不充分或不妥善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3.5运输标记:
标明适当的运输和标记。
3.6保险
货物之运输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但保险单副本应交精装修承包人备案。
3.7 分批装运,如因工程需要,现场需要分批装运安装完成的,承包人应配合分批完成。但同时发包人应考虑分包人的成本,尽量减少分批运输安装,并与承包人协商尽量以使每批均做到整车或接近整车运输。
第四条 承包人关于接收、检测、验收和调试
4.1 承包人的货物到达现场前,应书面通知本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的货物到达现场后,应在精装修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卸货,指定卸货地点应防雨、防潮、平坦、蔽日,由承包人负责看管,如果需要,精装修承包人将免费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协助承包人进行卸货。
4.2 本材料卸货后,承包人应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采取防潮和防雨措施是否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收到损坏。
4.3 发包人应及时组织精装修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一起对本货物进行开箱验货、检查随箱资料、图样、产品说明书是否完整等工作;不可因非正当原因延迟检查工作,如果发现本货物有质量缺陷、规格型号或标准偏离技术要求、表面有明显凹陷或污迹、随箱资料不完整等情况,精装修承包人将整理成书面文件向发包人汇报,承包人应同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如果本货物没有接收问题,则精装修承包人与承包人将共同在本货物接受确认函上签字确认。
4.4 精装修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检查搬运道路、起吊重量和高度,检查为本货物提供的场地,如果发现本场地有障碍物,则精装修承包人将负责清理。承包人应于签订承包合同之后核对现场,确认大件货物是否可以进入房间,如有问题由与发包人、设计人共同协商解决。
4.5 承包人负责为本材料提供2年的免费质保费用。
4.6 具体的内容参见技术规范及要求。
第五条 质量要求
5.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质量标准必须符合招标技术规范及要求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此类产品的规范、标准,以及必须达到最高等级,即优等品的标准。
5.2 承包人在货物出厂前五天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指派专人,就货物、质量、数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的说明。
5.3承包人保证所有材料符合招标技术要求和本工程设计要求,并提供以下中文本文件1份:
(1)货物装箱单二份;
(2)材料安装或使用及装卸作业指导书二份;
(3)产品数量及货物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正本二份;
(4)产地证、说明书二份;
(5)材料清单及技术参数表二份
5.4 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保证书,保证材料在寿命期内质量保持良好,不会出现腐蚀、老化等现象。
5.5 甲醛等有害物质释放标准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如不满足,发包人有权按合同单价退货。
第六条 工程变更和货款结算
6.1 对于本合同材料,发包人应在每次供货前合同约定的天数向承包人发出书面供货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守执行。除发包人上述指令外, 承包人不得自行决定供应数量,否则发包人将不会支付超出指示以外的任何货款。
6.2 承包人基于买卖合同应得的价款,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第七条 检验和保修条款
7.1 承包人应按第5.1 条所述规范及标准及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供货,随时接受发包人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退货、延误、保管、运输、返工等费用。
7.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在材料安装或使用前一个月提供有关本材料质量的技术资料备检,如:规格、数量、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或原件。
7.3 货物供应检验程序:
货物供应必须经过如下程序检验:
承包人在货物出厂前五天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指派专人到工厂就货物质量进行综合检查,并签署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货物运抵现场时由发包人按既定时间计划准时统一组织安排,精装修承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监理单位及业主代表根据第5.1条所述规范及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检查货物与合同的一致性、材料的规格、部件配置及外观质量,发现问题时,有必要则保留现场或拍照,经精装修承包人及监理单位、业主代表认可,供应商应随即对规格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做出更换的安排,或对已在合同价款内但缺少的货物做出补足的安排,其安排必须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满足本工程进度的要求。
7.4 承包人将本协议第5.3条规定的文件交给发包人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精装修承包人进行验收;如承包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当地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予以修正/完善/补充。
7.5 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
使用方通知后八个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解决方案。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则由承包人应24小时内为发包人或使用方免费保修和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由于发包人或使用方的责任则由承包人按合同价进行有偿更换。如果由于承包人责任并在收到通知后八小时内没有回复或24小时内没有解决,发包人或使用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请第三方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最终付款金额中抵扣。
第八条支付条款
8.1 承包人中标后提供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函。顾问及业主在认可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后支付定金(合同总价款的 %)。
8.2 如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保函,则业主方提供的定金将是扣减履约保函后的金额(合同总价款的 %),并视同业主方已支付全部的定金。
8.3 出厂前发包人验货合格后支付当批货款的 %。
8.4 全部家俱摆放与安装后并通过验收之后,支付至总价款 %。
8.5 质量保证期后支付剩余价款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账号户名、开发票的单位名称应与本协议签约单位名称一致,并且承包人开启的完税发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否则因此而引起的收款延误或错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承包人保证
承包人对其按合同向发包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及服务保证如下:
(1)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采用优质材料及先进工艺所制造的。
(2) 货物在数量、产地、质量、规格及性能等方面符合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
(3) 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满足技术文件的所有要求,在正确施工和维修保养的前提下,在寿命期内质量良好。
(4) 承包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货物已得到货物制造商及相关技术支持人的明示同意及授权。
(5) 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和精装修承包人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而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承包人违约责任:
如发生下列情况,视为承包人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承包人应按下述规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工期延误:
承包人未按照本协议第3条规定所规定的期限及时间完成材料及配套材料供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每延期壹天,向发包人支付按每天 元人民币(RMB¥ )计算的违约罚金。并且此项罚款不设上限。
承包人延迟超过十二个小时,也作一天计算。
(2)货物不符:
1)如承包人所提供的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及原产地方面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包括文件的数量/内容不符),承包人应在自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采用最快的运输方式自负一切费用及风险,补足数量不足的部分或更换质量、规格、原产地不符的部分。
2)如承包人所提供的货物经更换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决定选择对货物作报废处理或要求承包人将合同价格在合同的幅度内予以降低。
3) 如由于材料在质量原因上导致精装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索赔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货物本身问题造成损失只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值。
4)在承包人对质量不符合的货物予以补足更换完毕并达到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之前,视为承包人迟延工期。承包人还应承担本协议本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5)货物因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如果发包人、精装修承包、监理公司一旦发现进场的设备(材料)及配件为贴牌产品、非合资原产地产品、非国标产品、以国内生产部件替代纯进口部件的产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合同文件有关要求的设备(材料),即为假冒产品,一经发现将按不合格设备(材料)总值的十倍进行扣款,以补偿发包人的损失。
10.2 发包人违约责任:
如发生下列情况,视为发包人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发包人应按下述规定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延期付款:
发包人未按照本协议第8条规定所规定的期限及时间完成付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以实际延迟天数按现行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延迟付款部分的利息。并且此项罚款不设上限。
发包人延迟超过十二个小时,也作一天计算。
第十一条违约赔偿
11.1如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其它方可行使如下一种或几种的违约赔偿权利:
(1)要求违约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3)在违约方延迟履行交货义务超过六十个公历日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遭受的损失。
11.2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不可抗力事故是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2.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其它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预计影响的天数用特快专递给其它方审阅确定。
12.3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预计将持续60天以上,受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允许另外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同时进行结算,双方均不违约。
第十三条合同修改与终止
13.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修改。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由合同双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13.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得以终止;
(1)如合同任何一方破产,另外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如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终止合同;
(3)至保修期满后,合同终止。
13.3如在有关合同修改的文件中未对双方各自的违约责任或违约赔偿责任予以任何保留或重新约定,则双方在合同修改以前的任何行为均被视为具有约束力。
13.4对合同任何单方面的终止行为均应以提前三十个公历日向其它方发出书面通知为前提。
13.5如无相反的明示约定,根据本协议本条的规定,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一方,可选择终止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而并不因此丧失合同及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违约赔偿权利。
13.6如无相反的明示约定,对合同的部分修改或终止,不影响双方履行合同其它部分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合同或执行引起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其它
15.1转让与分包:
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未得到另外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15.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持一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15.3 合同的履行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进行供应及完成其全部内容,并在所有方面发包人、其授权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合理的满意,以及遵守精装修承包人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正常施工时所制定的所有合理的规则(视其适用程度)。
发包人:
(发包人签署及盖章)(见证人签章)
承包人:
(承包人签署及盖章)(见证人签章)
家具销售合同(三)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青岛_______家具市场______区______号购买甲方以下商品:____________
家具名称 货号 规格 质材 颜色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合计金额: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 (:____________ )
第二条:三包有效期一年,详见鲁质技监质发[**]27号文。
第三条:定货时,收取货款总额______%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并由甲方开具发票,同时向乙方提交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单证。
第六条:送货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____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项处理。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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