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就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等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乐亭县玉泉家园C3、C6、C9#住宅楼
1.2 工程地点:乐亭县城北侧原杨铁庄村址
1.3 结构形式:C3、C6#为砖混结构,C9#为剪力墙结构
1.4 工程范围:主体、装饰、水暖电安装等详见图纸
1.5 建筑面积:17026.49㎡(以图纸实际面积为准)
1.6 开工日期: 2011.4.1
1.7 竣工日期 20**.5.31
二、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2.1 工程暂定价:砖混结构暂定价为800元/㎡,工程造价为8692.54㎡*800元=695.4万元。剪力墙结构定价为1000元/㎡,工程造价为8333.95㎡*1000元=833.4万元。工程总价为1528.8万元(壹仟伍佰贰拾捌万捌仟元)。本造价仅作为施工期间支付施工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结算价格。
2.2 结算方式:本工程定额执行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取费执行《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关规定正常计取,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及其他新的调整文件,按新的调整文件执行。其他费用按定额规定计取。塔吊计取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以上结算方式结算。
2.3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时间: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具体为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总价(结算总价)的95﹪,留5﹪做为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质保金返还。工程款付款资金均为现金。
2.4 材料的供应及管理:甲方所供应的材料及甲方指定的材料,结算时以甲方供应价格和指定的材料价格进行材差调整。如单价在施工期间不一致时,按所供应材料数量、单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乙方自采材料,材料按照唐山市造价信息,以工程所在地施工期间造价信息月算术平均值作为材料结算单价。唐山市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单价须甲方现场确认,确认后作为结算单价。
三、工程质量及要求
3.1 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要求。
3.2 乙方自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甲方要求的规格和材质。
3.3 因施工或乙方自采材料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责任。
四、质量保修期及保修责任
4.1 质量保修期:主体结构按设计合理使用年限,防水五年其他两年。
4.2 保修责任: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安全责任和安全防护
5.1 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持证上岗,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5.2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的规程、规范、规则、要求、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5.3 如因施工方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和造成其他后果,责任与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按工程总价的3﹪收取工程管理费,拨款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2 甲方有权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进行监督,对发生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6.3 提供施工图纸,进行技术交底。
6.4 协助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有关施工单位的协调。
6.5 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有权自行安排施工方案和该工程的具体事宜并对其负责。
7.2 严格按图纸和甲方提出的建筑要求规范施工,守合同、重信用,保质量、保工期。
7.3 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负责本公司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处理意外发生的工伤事故。接受安检、城建和甲方的监督检查。
7.4 如因甲方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及时,乙方有权停工或中止合同。且甲方应按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以实结算。饿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按工程总造价的5﹪赔偿另一方。如因甲方原因(甲方出具认可书)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不能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
发包人(甲方):(全称)威海昀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全称) 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威海昀卓酒店装饰工程
1.2 工程地点:威海工业新区管委西侧
1.3 工程内容:一区细木工窗帘盒、包管道及壁柜
1.4 承包范围:一区细木工窗帘盒、包管道及壁柜
1.5 承包方式:固定单价,乙方包工、包材料
1.6 工程结构:框架结构。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建筑面积26806.7平米。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室内环境约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2.3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以及相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 工期
3.1 总工期:60日(为日历工期,不包括春节休假日)。
3.2 开工日期:20**年2月9日。
3.3 竣工日期:20**年4月7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5)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4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如果甲方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2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乙方提供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竣工后给甲方提供一份竣工图纸。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3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4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
以中标价为准,执行综合单价。如果有增加项目无法执行综合单价部分,执行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按照53元/定额工日取费,48元/定额工日找差。材料价格依据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后下浮2%。(详见后附中标通知书)。
5.2 本工程价款约计:人民币 贰拾伍万元 ,250000.00元,包含乙方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险费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措施费。具体总数以竣工决算为准。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开具正式发票付款。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5.4.1工程首付款
5.4.1.1 乙方应在完成全部隐蔽工程后,向甲方提供相关质量验收合格记录,经监理方认可,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45%的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 112500.00元,金额大写: 壹拾壹万贰仟伍佰 元整。支付时间为工程中期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暂停施工。
5.4.1.2 工程中期的标准是:隐蔽工程全部完成,经监理方验收合格。
5.4.1.3 工程首付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
5.4.1.4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1.5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50%。支付时间为乙方提供全部工程资料5个工作日内。甲方保留工程总价5%为保修押金。本保修金在乙方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保修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6 材料设备供应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应的材料等,乙方须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订货时间和进场时间,并及时跟踪甲方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订货、进场。
6.2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应按照投标材料样品标准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如果采购的材料与样品不一致,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果更换后还与样品不一致,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因乙方原因给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3 甲方供应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保管。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5 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王福群
7.2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钱迎九,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3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4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 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8.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2 乙方权利
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2.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2.3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双方义务
9.1 甲方义务
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9.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9.1.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1.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有序进行。
9.1.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3)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9.2.3 施工中发现有任何影响履行本合同的情形和事项以及其他隐患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出处理,未履行该义务的,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9.2.3.2 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验收合格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0.2.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fanwen.weiyujianbao.cn)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3‰的违约金。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支付监理方的延期监理报酬。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关保险、担保、保修等内容,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7 补充约定:
17.1 本工程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施工,现场如果甲方人员发现乙方没有按照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施工,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与乙方的施工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三)
发包人(全称): 江西省康盛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胡庆仁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富阳春天商住小区15#、20#、22#楼(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土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装修、水电安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壹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壹 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决算价款的3%,保修金额为 (大写)
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竣工验收后满壹年,保修金额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其余仍在保修期内的保修工程由承包人继续免费保修。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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