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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

时间:2023-03-17 07:12:14 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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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一)
  
  申请人:马**,女,汉族,在职博士学历,系山东**鲁中职业学院法学教师,现住**县梁莹嘉园二号楼东单元501室,身份证号:37233019600422****.
  
  申请请求:
  
  请求暂缓执行《**县公安局 *公安治安行罚决字[2014]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17日(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10月10日,但实际作出时间为10月17日。是申请人10月17日在治安大队办公室里,警察现场作出,当场交给申请人的),**县公安局作出的《**县公安局邹公安治安行罚决字[2014]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现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已向**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贵局暂缓执行《**县公安局邹公安治安行罚决字[2014]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内容中剩余时间的执行,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县公安局
  
  申请人:马**
  
  2014年12月10日行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二)
  
  申请人: 李某某,男,1968 年11 月21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某某街道XXX 号X 号楼205 室,公民身份号码:35030XXXXXXXXXXX .现羁押在莆田市拘留所。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暂缓执行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14]001X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被贵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fanwen.weiyujianbao.cn)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14]001X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人已向莆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恳请贵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不胜感激!
  
  此致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申请人:李某某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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