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函

时间:2022-06-08 09:07:14 实用文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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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函

  在生活领域,协商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润滑剂。在政治领域,协商则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协商函,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协商函 篇1

广元市人民政府:

  宝珠寺水电站于1996年10月开始蓄水,1996年年底首台机组投产发电,水库已基本形成。据了解,目前库区有关部门正积极筹划在宝珠寺水电站库区发展旅游业和养殖业。为保障水库和大坝的安全运行,现将我局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宝珠寺水电站是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还贷建设的重点水电工程。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既是宝珠寺水电站工程的业主,又是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拥有宝珠寺水电站工程(包括水库)的管理权和开发权,宝珠寺水电厂直接受四川省电力工业局领导,是宝珠寺水电站工程管理和开发的直接主体。尽管如此,为支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根据《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第三十条“大型电站形成后的水面和消落区,在服从工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管理、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移民优先开发利用”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开展综合经营事业,应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可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协作或联合经营,应注意有关社队利益,搞好团结和生产”的精神,我局原则同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库区移民对宝珠寺水电站库区进行适当开发,但任何开发活动必须服从宝珠寺水电厂的统一规划,并与宝珠寺水电厂签订有关经济、安全、责任方面的协议。

  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宝珠寺水电站应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但宝珠寺水电站首台机组刚投产,大坝未全部建成,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尚未划定,依照批准设计和国家有关规定,大坝上游3-5公里,以及整个库区征地线以下,属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的规定,任何单位在宝珠寺水电站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活动,必须经四川省电力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我局批准擅自在大坝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搞开发,都是违反国务院规定的。

  三、凡是在水库以内的任何开发和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宝珠寺水电厂对水库的统一运用调度,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库区的利用应在服从电厂的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以上意见,特此函告。感谢贵府及其它各级地方政府对电力部门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xxx

20xx年xx月xx日

  协商函 篇2

  甲方: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xx年 月 日签订xxxx市海淀区龙岗路33号锋线阁 (房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更好的履行合同,乙方发送此协商函与甲方,希望与甲方就以下事宜达成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

  一、就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关于公共部分中供电系统的约定,因甲方在收房前不能履行该约定,给乙方造成一定的`损失,甲乙双方就此进行约定:甲方在向乙方交付房屋前出具甲方向市政申请双路供电的全部证明材料及已交纳的全部费用证明,同时,在实现双路供电之前,按0.22元/度收取电费,作为对违约的赔偿。

  二、乙方认为甲方单方面制定的收房通知中的收房程序不合理,乙方认为应按照,看房 验房 验房合格(如有验房不合格部分进行再度协商) 交纳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费用 收钥匙正式收房。同时,在交纳相关费用时,甲方应出具税务部门及相关法定收费机构出具的委托收费证明。

  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收费前应向乙方出具物业服务和收费细则,同时,出具物业公司开据的收费发票。

  四、甲方承诺于20xx年 月 日前向乙方开通天然气服务,并出具xxx市燃气供应公司对本住宅天然气供应申请的回复或其他证明文件。另在天然气开通前甲方应提供替代燃气供乙方使用。

  以上条款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如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或上诉法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