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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钢雄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主 要 任 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第三条 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社区矫正宣告书;
(三)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社区矫正责令书、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五)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活动情况月汇报(按时间顺序);
(六)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七)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八)矫正方案;
(九)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
(十一)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
(十二)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三)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十五)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十六)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fanwen.weiyujianbao.cn)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第四条 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第五条 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
第七条 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八条 矫正对象被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在1个月内将该矫正对象档案移交所在县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和转交的衔接工作。
二、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三、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六、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
七、组织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八、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九、依照规定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十一、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十二、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十三、秉公执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十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相关工作。
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参与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帮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社区矫正人员每半年一次,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四、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五、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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