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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起诉书
工程欠款起诉书原告人:姜** 姓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84年2月3日 住址:**省大安市**街八委七组 身份证号:220882198******18 电话:1332*****076
被告人:**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市前郭县
第三人:孙** 姓别:男 民族:汉 年龄:47岁 住址:**省**市隆塬建筑有限公司 电话:1308008***5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江沙及河流石欠款人民币16万元整及利息28160元整(利率0.8%起息时间为2011年7月-----2013年5月)
2、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在大安市施工承建恒源佳居B座3号、4号楼,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购买江沙及河流石。由于被告没有及时付款被告工作人员孙**给原告出了欠据(详见欠据)事后原告多次索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
原告人认为被告施工,购买原告建材被告应给付货款,被告指派工作人员出具欠据说明,双方合同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万元及利息28160元(利率0.8%计算从欠款之日起时间为2011年7月-----2013年5月整共22个月)并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大安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姜**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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