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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
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为了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充分发挥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党员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报必查原则。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学生党支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区别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结果。
2、举报保密原则。学生党支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和举报的问题严格保密,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公示举报的积极性。
3、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泄密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举保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公示对象
1、经院团委推荐,学生党支部提名,院党总支预审通过,拟提交学生党支部大会讨论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2、提出转正申请,学生党支部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预备党员。
三、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列入入党重点积极分子培养的时间,支委或支部大会意见,反馈意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公示地点
院宣传栏,学生所在社区宣传栏。
六、群众意见的调查与处理
公示期间,群众可通过正当途径对公示对象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学生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学生党支部要认真调查核实,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结果。学生党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中要写明公示结果。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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